李柏林(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 洛阳市 471003)
自2011年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用第45号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使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改进并进一步完善。
按照新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被纳入其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原有的审批制度改为审查制度,并在审查实施程序中明确界定了项目安全审查的工作范围,即主要是审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以及竣工验收情况。其中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容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的气体、经过液化的气体以及容易燃烧的液体、爆炸品等等进行了特殊规定,不可以实施委托审查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成立专家组进行严格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并将修改后的方案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条件经过专家组确认之后,还要在使用的过程中实施技术性指导。试生产的期限界定在30日至一年,必要的时候可以延期。但是如果两次延期仍然无法稳定生产的,就要立即要求试生产停止,着力解决导致无法稳定生产的原因,并着力解决。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际投入生产运营中,涉及到的大型联合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分期设计、建设、投产,那么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要求必要的时候,可以分期申请安全审查,以避免项目进度因审查不到位而延误。
自《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公布实施之日起,原有的与2006年9月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废止。但是,在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没有按照新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决。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建立在第8号令的基础上的,因此,其中的一些规定如果没有认真解读,并深入理解,就很容易在具体的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内容的误解而很难落实到位。
关在《办法》第45号令中提出了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适当下放,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下放的审批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会出现交叉审批的现象发生。
针对于化学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按照规定,仅仅局限于管理厂区以外处于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而且需要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并实施必要的管理维护工作。但是这样规定并不适用于原油、燃气以及煤气层管道的安全管理。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部分监管范围模糊的现象。特别是8号令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以及安全审查各项规定,虽然在45号令中已经有所改变,但是,仍然有按照8号令相关规定执行的行为。
“办法”的名称由原来的“许可实施办法”改为“监督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范围。那么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就要着重强调监督审查,并将监督管理和具体的审查措施落实到危险化学品的实施程序当中。
在《办法》中,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进行了划分,那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就要将建设项目范围划定,并设定安全级别,以使项目核准权限有所界定,以利于监督审查工作顺利展开。特别强调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需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执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对相关法律责任有所细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但是,仍然有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以试图通过项目安全审查,那么,生产监管部门就要采取其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将审查工作前置,避免不正当行为产生。
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的各种规定是建立在8号令基础之上的,修订并完善了其中的多方面规定。《办法》中,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实行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规范,并明确了安全管理工作在不同阶段的审查工作程序以及要求,并划分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等等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以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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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瑞.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危化品安全监管法规解读汇编[J].现代职业安全,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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