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庆利(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建设,已构建了形式多样的的水利投融资体系,水利资金投入逐年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水利发展过程中长期遗留的诸多问题,阻碍着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取得的成绩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差甚远,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水利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采取从各项政府性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方式,而不是对使用者采取“价外加价”或“价外加费”的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有其严格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但从实际执行中,这种方式有其局限性。另外,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基数中很多项目面临被取消的状态,致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数额正在逐步萎缩。河南省内除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在征收外,很多地方政府已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全部来源于中央或者省级投资。
水利部门在项目融资模式、价格机制和民间资本进入和退出机制上,没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则和政策,影响到民间资本进入水利行业的速度。河南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滞后,建设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民间资本进入水利行业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由于存在部门、行业垄断和其他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有些项目即使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竞争,缺乏对民间资本进入的优惠政策。如果没有新的水利基础实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不尽快改革和完善河南省水利基础设施投融资政策,河南水利事业将面临新的发展瓶颈。
长期以来,中国的基础水利建设都靠国家财政支撑,但巨大的投资量单靠政府财政已难以实现。2012年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尤其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建设领域,加大水利信贷投入,以利于多种途径解决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决定大幅增加国家创投引导资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但实际上,对于拓宽基础水利建设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已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很多地方政府也搭建了相应的投融资平台,但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一个明晰的盈利模式。20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水利投融资平台发展,但现实中融资渠道仍然不够广泛、融资力度仍然不够强大;在积极银行授信方面,由于水利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等公益性特点,银行给水利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不仅银行贷款艰难,涉水项目的金融产品也比较稀少。
水利工程在满足其基础实施功能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其潜在附加值。随着时代的进步,水利工程更加注重文化内涵等潜在价值的设计,这是实现现代水利、民生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标志。因此,水利工程设计除了一定要实现水利本身的功能外,还要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其潜在的附加价值,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和审美需要。也就是要在满足水利兴利除害的首要前提和基本要求外,植入生态环境伦理、文化内涵和人文情怀,使水利工程成为具有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工艺品,使水利工程景观成为人们旅游观光的好景点、休闲娱乐的好场所、陶冶情操的好去处,美化人们的生活,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提供优美的环境。
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因此,河南省也要围绕自身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有特色的关于加快河南水利改革发展的相应政策,配套出台相关专项政策扶持文件,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河南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完善水利投融资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
依照重庆等地的成功经验,建议河南水投集团也被赋予四项经营性资产:一是按计划为水投集团足额划转资产;二是赋予河南水投集团土地储备职能,在水利项目策划包装期,注重考察项目区城镇发展控规和土地使用规划,将具有发展前景和土地开发价值的中小河流治理、防洪工程、水土保持等项目列入优质项目,通过平台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在项目所在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三是把新建重点水利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投入作为资本金持续注入水投,保证水投公司具有强劲的融资能力;四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明确由水投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尤其是对具有收益的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由水投集团承担前期工作、融资投资、建设任务及运行管理,为水投集团发展支柱产业提供了支持。
以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金,整合各项资金用于水利项目建设,是河南水投资集团的重要功能。在这方面,河南水投集团公司实现了成功探索,总体来讲就是“整合资源,盘活资产”。这些方式的运作,有效地解决了水利投资渠道单一、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目前,河南省已建成130多座大中型水库,资产规模达几百亿元,水资源已经变成了水资产,尽管这些资产的盈利能力偏低,但绝大多数资产都是净资产。利用融资平台将这些优良资产整合在一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基金等多种形式,募集水利建设资金,进而完成“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在方式上,多种工具要搭配交错使用;在规模上,要结合当地的承载能力,规模要适中;在资金的偿还上,一方面靠政策财政,另一方面靠市场化方式,通过挖掘水利工程形成的附加价值,来实现“以商补公”。同时对于有些项目,可以与当地政府成立落地公司,争取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为政府授权部门或企业发行,以特定项目收入为偿债来源,项目的投资和未来收益完全封闭运作。目前,国家发改委认可的项目收益债券适用于环保生态水利项目,项目收益债券在试点期间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无需通过省市发改委转报。此外还可引入夹层股权投资、BOT模式、PPP模式等多种模式,扩大融资渠道。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创新符合水利项目性质、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我国国家政策性银行除了继续对节水灌溉等项目进行优惠贷款外,还应扩大优惠贷款的范围,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要积极发展和创新不同的融资主体及融资产品,引导金融资源大力支持水利项目建设。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其金融服务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同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协同治水兴水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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