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河北省农机管理条例》的成效及问题

2014-08-15 00:46沧县农机安全监理站高维华
河北农机 2014年8期
关键词:拖拉机农业机械农机

沧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高维华

《河北省农机管理条例》是我省农业机械管理的一部行政法规,它的实施为加强我省农业机械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作为农机监理系统干部职工紧紧抓住《条例》这一有力武器,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农业机械监管水平的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1 落实《河北省农机管理条例》的成效

1.1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列入政府考核系列,作为13个重点行业之一。近年来,政府把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作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列入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强化督查。落实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农机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政府各级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监管到位、考核到位。

1.2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得到广泛开展。《条例》落实以来,各级、各部门纷纷组织大家学习《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农机管理人员掌握、应用《条例》的能力。并借助“三夏”、“三秋”及“安全生产月活动”,针对农机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到乡镇农村、集贸市场、田间地头等场所,通过召开座谈会、播放电教片、摆放宣传展板、散发资料、张贴标语、举办板报、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1.3 依法行政能力得到加强。农机监理部门积极改善执法条件,强化监管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农机监理业务采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拖拉机登记及拖拉机驾驶证管理全部实现微机化,并实行网上电子审核及网下纸质审核双重业务核准机制。监理人员全部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各项执法工作规范有序。

1.4 规范服务意识得到提高。为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农机监理系统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工作。严格按照“窗口”创建标准及“平安农机”示范县标准,从强化为民服务措施入手,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创建“平安乡镇”5个,平安示范村53个。

1.5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以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几年来,我县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原则,以农机“三率”专项整治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深入实施,从严落实安全检验、驾驶人培训及考试等岗位职责,有效地减少了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2 《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2.1.1 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备。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从目前看,我县农机监理站还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不符合国家关于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规定。在乡(镇)一级,由于乡、镇合并、机构改革,乡镇农机站下放、撤并,使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断档,基层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薄弱,没有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良好局面,乡镇、村存在着农机安全管理的死角。安全监理机构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1.2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投入不足。《条例》要求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受县财政经费的影响,给农机监理工作的经费严重不足。收取的监理费连基本的日常工作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得不到保障,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农机监理机构靠收费养人,重收费、轻监理,给农机安全监管造成负面影响。

2.1.3 农机安全执法装备落后。按照国家《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验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于经费不足,在农机监理执法装备上严重缺乏和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我县拖拉机的保有量2.2万台,联合收割机的保有量1500台。传统的机具检测、考试方法、档案管理等监管手段已远远不适应新的要求。目前,我县仅有一辆具有农机安全执法用车,且是几年前的旧车,车况差,无法适应到田间、场院、乡村道路、进村入户开展执法的需要。同时网络管理设备严重短缺、老化,不能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电脑联网考试的要求。而且缺乏安全技术检测和农机事故处理设备,无法保证机具的技术状态的完好及农机事故的处理,给农机安全生产带来潜在隐患。

2.2 法规不明确,执法有难度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是代表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机关,其行政执法行为首先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并且还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环境和手段。法规授权必须明确,如:《农机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机监理注册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但是第三十二条却提出已经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机监理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上下明显不对应。而且三十二条提出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如果继续使用该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甚至漏检的如何补检也没有做出规定。另《条例》虽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和核发驾驶证等权力,但并没有赋予上路执法权。由于农业机械作业多在县乡道路上行驶,面对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无证驾驶人,农机部门由于没有上路执法权而无权管,导致农业机械在县乡道路上出现监管“盲区”。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统一标志指的是什么?既然法规授予了职权,就应该非常明白具体,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去执法。

2.3 素质待提高、执法需规范

2.3.1 农机安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全县仅有农机安全监理人员7人,负责全县2.5万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的监管任务,拖拉机挂牌办证必须时常进村入户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这使得原本人数就不多的监理人员更显捉襟见肘。

2.3.2 农机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化,人员结构失衡,制约了农机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导致了农机安全监管在某些区域出现空白,农机安全监管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

2.3.3 农机安全监理缺乏专业性较高的核心人才,人力资源方面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力度。

3 贯彻好《条例》,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建议

3.1 按照《农机安全监管条例》、《河北省农机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稳定农机监管队伍,解决好农机监理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装备经费、办公地点等农机监管工作的基本条件。

3.2 按照《农机促进法》的要求,形成国家、省、市多重补贴机制,多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对农机牌证、农机检验、农机培训及考试实行免费管理,力求达到减轻农民负担,方便农民群众,利于农机监管,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3.3 农机监理需要执法工作的空间和手段。即农机监管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利,也不应当有无权利的责任,如农机监理对农业机械有登记挂照责任,却无上任何道路监管的检查权。农机执法渴望一部“执法有保障,有权也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法规。

3.4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可以制定农机、公安联合执法实施细则。鉴于农机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公安交警部门无力监管乡村道路的情况,为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消除执法盲区,制订农机、公安联合执法实施细则,可以为开展联合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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