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初年东北旗人的生存状态

2014-08-15 00:53宋莉莉
关键词:旗人八旗特权

宋莉莉

(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1)

清代,旗人被视为国家之根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领域享有优于“民人”的种种特权,是清王朝“恩养”的特殊社会群体。生活在“龙兴之地”的东北旗人作为这一群体中的一员也不例外。但是,辛亥革命发生,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失去了以往享有的特权和优势,生存状态随之发生了深刻改变。

一、丧失政治法律特权沦为普通平民

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丧失了前清时期拥有的政治法律特权,由曾经的特权阶层沦为普通平民。

清代,东北旗人和京畿旗人及其他各地驻防旗人一样,在政治法律上享有特殊的权利。

首先,旗人走上仕途比汉人有更大的方便和机会。清代,汉人入仕的途径是通过科举考试,而旗人除此途径外,还可通过荐举、捐纳、世袭等多种途径入仕。并且清王朝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等四种类型。规定理藩院、宗人府、掌管钱粮府库、军械火药等机构,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等职位,全部为满官缺。级别较低的职位为汉官缺。凡满官缺不许汉人补任,汉官缺允许满官补任。由此包括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掌握了中央和地方大权,汉人被排斥于权力中心之外。另外,旗人在官职的升迁速度上比汉人快得多。“常有满汉人同官、同年、同署,汉人则积滞数十载,不得迁转,满人则俄而侍郎,俄而尚书,俄而大学士矣”[1](P14)。

除了在政治上享有特权,清代东北旗人和其他旗人一样也享有着法律特权。旗人犯罪由特定的旗务机关审理,地方官员不得过问。东北地区的盛京,是清王朝定都北京之后的陪都,其旗人案件的管辖更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由盛京刑部来审理。再有,旗人有“换刑”、“减等”的权利。《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2](P941)即旗人犯笞杖刑可以用鞭责来代替,犯军流徒刑可以折枷抵罪。旗人犯死罪可以由斩立决减为斩监候。

以上这些政治法律上的规定充分显示出:有清一代,旗人处于社会统治体系的核心之中,是优于“民人”的特权阶层。但是辛亥革命发生,民国的建立使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失去了政治法律上优等民族的地位,成为中华民族的普通一员。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明确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或曰民族之统一。”[3](P82)1912年2月,民国政府又在《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中明确宣布:“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4](P1259)在《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中宣布:旗人与汉人平等,旗人“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5](P184)。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进一步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6](P282)

民国政府一系列法令条例的颁布表明,中华民国用“与汉人平等”的政策取替了清朝时期的旗民差别待遇政策,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由优等民族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通民众。

二、丧失经济特权被迫自谋生计

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丧失了前清时期拥有的经济特权,由过去的“赖饷而食”被迫自谋生计。

清代,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主要社会力量和军事力量,在经济上也享有特殊待遇。

从入关时起,为使旗人一心以军事为业,清朝宣布“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7](P503),其生活所需全部由国家供给。为此,清廷创立了粮饷制度,按照八旗兵丁的不同级别发放不同数量的饷银。如康熙朝时规定:“八旗前锋、护军每月饷银四两,每年饷米四十八斛,马甲每月饷银三两,每年饷米四十八斛,步军每月饷银一两五钱,每年米二十四斛。旗兵子女凡七岁以上,即可食全俸,即使老弱不堪者,也可照样拿薪饷。”[8](P87)因此,东北旗人享受着固定的兵饷、国家发放的各种赈济。

此外,清廷还圈占大量土地,分配给八旗官兵,称为“旗地”。东北地区的旗地在入关前,主要集中于辽河东一带。入关后,辽河西亦设立旗地。后来,吉、黑两地的旗地也逐渐发展起来。清廷通过法律形式对旗人典卖田产、汉人典买旗地旗产做出限制。如嘉庆十三年定例规定:“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卖,如有设计借名私相典买者,业主、售主,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9](P1582-153)因此,旗地成为东北旗人的又一重要生活保障。

但是辛亥革命发生,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丧失了曾经拥有的经济特权,不得不走上了自谋生计的道路。

民国建立之初,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旗人财产,维持旗人生计的法令和条例。如在《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中规定,保护旗人“原有之财产”,“王公世爵概仍其旧,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10](P76)。在《保护旗人公私财产文》中宣布:“凡八旗人民公私财产,应有地方官及公正士绅清查经理,以备筹画八旗生计之用。”[11](P1351)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民国政府财政困难,旗人的饷米在民国二三年间已经停发,旗饷在民国三四年间开始拖欠,民国十三年停发。

至此,东北旗人完全失去了终生领取固定薪饷的特权。并且随着民国政府接收“东北、直隶等省的旗地数十万顷”[12](P107),东北旗人丧失了赖以维持其生存的又一重要经济支柱。

由于生活所迫,民国初年东北旗人不得不走上了自谋生计的道路。他们打破以往单纯以当兵、做官为业的局限,职业选择开始趋向多元。如从事警察、医生、职员和教师等职业;到梨园行谋职;经营当铺、银行、商行、古玩店、旅馆等工矿企业;而绝大多数旗人则成为出苦力的工人、车夫、小商贩和小手工业者等。

三、丧失文化教育特权接受普通国民教育

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丧失了前清时期拥有的文化教育特权,由崇尚“满语骑射”转为接受普通国民教育。

清代,除了在政治、经济上享有特殊的权利和待遇,东北旗人在文化教育方面也被赋予特殊地位。

东北是清王朝的“发祥之地”,由于长期被封禁,东北旗人的文化知识水准比关内省份低很多。为巩固东北边防,清廷在东北设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并在各驻防城市设立八旗官学,加强东北地区旗人的文化教育。

例如:康熙三十年,在盛京城内设立八旗左右翼官学和八旗义学,雍正十年又设立汉军义学,乾隆二年为皇族成员专门设立了宗室觉罗学;康熙三十二年,在吉林将军驻地吉林乌拉城设立八旗左右翼官学,在宁古塔、白都讷、三姓、打牲乌拉、鄂摩和索罗、珲春、阿勒楚喀、拉林等城设立官学;康熙三十四年,清廷批准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奏请,在墨尔根城设立八旗官学等。

“国语骑射”是东北八旗官学学习的主要内容,这不仅使东北地区特别是黑龙江、吉林成为通行满语文的主要文化区域,而且对提高东北八旗兵丁的战斗力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失去了文化教育特权,由曾经的“八旗为本,骑射为先,清语尤其本业”变为接受普通国民教育[13](P265)。

1912年5月,中华民国教育总长蔡元培颁布了改变旗人教育的基本政策:“八旗高等学堂仍准设立,唯八旗取消,五族皆可收入。”[14](P22)在这一政策下,民国初年八旗学校在招收新生时不再仅限于八旗子弟,还要招收其他民族即“民人”的子弟入学。同时学校的教师队伍、教学科目、教学内容、管理制度等也随之改革,旗人学生原来的种种特殊待遇均被取消。

至此,随着民国政府新的教育政策的颁布,东北地区曾经专设的旗人学校从形式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东北旗人失去了教育上的特权地位。除了皇族子弟在为其专门设立的奉天维城学校就读,普通的东北八旗子弟再也没有专门的学校,只能和汉族学生一样在普通学校或私塾中就读,而更多的贫困旗人家庭的孩子则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至此,东北地区以民族为区别的满(旗人)、汉分途教育逐渐被满、汉合途教育所代替。

四、社会地位下降备受歧视与排斥

民国建立后,随着政治经济地位的下降,东北旗人的社会地位也一落千丈,由过去的“高人一等”变为备受歧视与排斥。

清代,虽然旗人内部按照血统和出身有贵族旗人、普通旗人和包衣旗人之分,但是和“民人”相比,旗人有着高贵的身份、优越的社会地位,享受国家的“恩养”,过着安逸的生活。整个旗人群体“握无上之权力,以压制其他四族”[15](P83)。

但是辛亥革命发生,民国建立后,旗人统治全国人民的权力被彻底地剥夺,整个旗人群体被强制性地推入平民化的轨道。这种巨大变化的影响之一就是,民国初年东北旗人社会地位下降,饱受民族歧视和排斥。

民国初年,孙中山曾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政治主张,并在1912年9月发表了《五族共和之真义》、《五族联合之效力》的演说。孙中山呼吁各族人民今后“相亲相爱,如兄如弟,以同赴国家之事”,“使地球上人类最大之幸福,由中国人保障之;最光荣之伟绩,由中国人建树之。不止维持一族一国之利益,并维持全世界全人类之利益”[15](P83)。

在这种“五族共和”的舆论背景下,东北旗人本应该享有和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公民身份和地位,但事实并非如此。随着新的民族偏见的出现,“各种书报、刊物充斥歧视满族的宣传,许多街谈巷议流露着排满的情绪”[16](P16)。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遭遇了严重的民族歧视,被看作“封建余孽”、“亡国奴”,常被贬斥为“臭旗人、破旗人”,“老爷骑马你骑(旗)人”[17](P393),社会地位一落千丈。

而身份地位的下降和民族歧视的存在,影响到东北旗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民国初年,随着俸饷停发,旗地消失,生计困难是东北旗人必须面对的问题。由于东北旗人此前世代以当兵、做官为职业,缺乏生产、生活技能,因此在整个社会对旗人普遍存在歧视和排斥的背景下,东北旗人很难找到好的职业,在求职过程中更是备尝苦涩。在一些机关,前来求职的旗人常被淘汰。为了生存,很多旗人不敢在公开场合暴露自己的族籍,主动选择冠姓、更名、易籍,即冠以汉姓,脱离旗籍,加入民籍。并且在学校里也出现了汉族学生、教师甚至学生家长歧视满族学生的现象。甚至在法庭办案时,也出现了法官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对旗人一方加重严办的情况。

综上所述,民国初年,由于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的变化,东北旗人的生存状态发生了深刻改变。由过去的特权阶层沦为普通平民;由曾经的“赖饷而食”被迫自谋生计;由崇尚“满语骑射”转为接受普通国民教育,由过去的“高人一等”变为备受歧视与排斥。

东北旗人生存状态的这种巨大变迁,是民国初年整个旗人群体生存状态的一个缩影。如何尽快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融入到新的社会当中,不但是东北旗人以及整个旗人群体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当时的民国政府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但是当时的民国政府财力奇绌,整个社会动荡不安,对于这一特殊社会群体面临的困境根本无能为力。因此,从此意义上说,一个繁荣、稳定、富强的民族国家是解决一切民生问题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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