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凌新
(作者袁凌新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功利主义的理论渊源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伦理学说。昔兰尼学派以感觉为标准来判定善,他们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快乐即善。他们甚至主张:“快乐即使是从不光彩的行为中产生的,也是善的。因为即使行为是不合理的,但产生的快乐却是人们所希求的,因而是善的。”①苗力田:《古希腊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9 页。昔兰尼派的快乐论,被晚期希腊伊壁鸠鲁的幸福主义所继承,它的理论出发点是原子式的个人存在,国家和社会团体的存在是出于人们的契约,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这体现一种功利主义的思想。但这种功利主义同样蕴含了对人性道德伦理的讨论。文德尔班认为,道德伦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道德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怎样认识道德的内容?伦理命令的合法性基于什么?什么使人采取道德行为?”②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89 页。在近代,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出功利主义的实践哲学:“个人欲望的满足被提高到作为伦理功能的价值标准。以此原则为基础而树立起来的实践哲学体系就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多样化的发展构成这些思想复杂循环的旋转中心。”③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90 页。查尔斯·泰勒提出,在17 世纪末18 世纪初,西方出现了一种新的道德秩序,主要有四个相互关联的原则:首先是个人(利益)先于社会的观念,这颠覆了前现代的亚里士多德整体大于部分的信念。其次,现代政治制度为个人利益服务,提供安全保障,促进交换和繁荣。第三,政治社会的组织原则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个人首先被理解为权利的自主承担者。第四,平等地向所有个体确保他们的权利、自由和互惠利益。④参见查尔斯·泰勒:《本真性的伦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中文版导言第8 页。
尽管近代功利主义实践哲学没有关于实践的显性话语,但它更具有现实的实践性。近代功利伦理实践观的形成和发展源自英国经验主义思想家培根和霍布斯等人,集大成者是英国思想家边沁和穆勒,并且和古典政治经济学有紧密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培根认为个人利益和自爱是道德的基础,是公共福利的源泉。他甚至告诫人们不要做太仁慈的傻子,不要在做好事时毁了自己,社会公共利益只是可被复制的肖像,是一个抽象的利益,只有个人利益才是根本的、具体的、现实的利益。①参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75 页。实际上,培根提倡的是理智的利己主义,即在合理的利己主义的基础上把利己和利他、自爱和爱人协调起来。霍布斯的功利论是从探讨关于善恶的伦理开始的。霍布斯认为善恶并非来自事物的本质,事物本身并无善恶。善恶只与人,而且是与个体的感性的人相关,它来源于人欲望和嫌恶的生理感受性。如快乐能促进生命运动,使人所欲望的;痛苦给人带来生理痛楚,是人所嫌恶的,所以快乐是善,痛苦是恶。霍布斯的善恶观是以人的自然本性为基础,以趋利避害为轴心,并从这一善恶观出发,分析考察其人性观的。霍布斯认为,争强好胜是人的自然本性。产生这种本性的原因在于人们竞争以求利;猜疑以求安;侵犯以求荣。这求利、求安、求荣的欲望归结起来就是人的权势欲。它使人们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这是全人类的普遍倾向。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天然是自保的、利己的,就像自然事物的属性一样不能消灭,人的自保自利行为并非罪恶。但是每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必然与其他人产生冲突,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丛林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战争最终毁灭自己,就要在人们之间缔结和平的契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国家是功利主义者为了满足自己需要而发明的最精巧的机构。所以,并不存在抽象的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国家只是满足个人需要的结果。
边沁的功绩是把功利主义进一步系统化了。他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 ‘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他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0 页。边沁以苦乐原理为基础,提出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功利原则是这样一个原则,它根据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的倾向来认可或拒绝一种行为,我指的是任何一种行为,不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①J.Bentham,Utilitarians and Other Essays,pp.17 -18,Penguin,1987.。所谓功利,意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产生利益、快乐、善或幸福等”。所谓“最大幸福”原则,即指“凡有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为的正确的适当的目标,并且是唯一正确的适当并为人们普遍欲求的目标”。②边沁:《政府片段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5、86 页。在《政府片段论》中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③边沁:《政府片段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2 页。,以这一原则作为功利原则。在他看来,“最大幸福”原则能够清楚地表明苦和乐的观念,同时又会使人们想到所涉及的利益攸关的人的数目,因而能够简单有效地说明功利原则的实质。边沁认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的实现为目标,即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动机和起点,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目标和归宿。但是边沁把私人利益看做整个利益的核心和基础。在边沁看来,只有一个个单独个人的存在才是唯一真实的存在,社会不过是由一个个单独个人组成的,是一个个人的简单相加。边沁认为“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社会利益、社会幸福不过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总和”④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2 页。,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边沁思想毫无疑义是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本质的坦白自述。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无非是号召每个人都去尽力追求私利,这种追求也就是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称之为“文明的利己主义”。因此,在功利主义看来,伦理思考的对象应从个人入手,从个人出发去规定社会的伦理模式,而不应从社会出发去界定个人的伦理价值;个人利益比社会利益更真实、更具体,是社会利益的基础;个人幸福比社会幸福更重要、更直接,是社会幸福的前提。但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矛盾:既然从个人主义出发,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理想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反之,要使社会利益得到最大化,就不能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落空了。
约翰·穆勒赞同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最高伦理原则,他强调说,“我必须重申,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①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7 页。,而且他强调,当公共幸福与个人幸福发生矛盾时,应以公共幸福为重。穆勒认为,功利主义道德不只是表现为趋乐避苦,还表现为为别人利益而做的自我牺牲,它作为“功利主义者的道德观念,承认人类有能力为他人的好处而牺牲他们自己最大好处”。因此,“功利主义所夸奖的自我牺牲是献身于他人的幸福”。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2 页。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比边沁更全面、更具理性。
功利主义不是一种完全超越或脱离社会现实的一种纯主观的伦理学说,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实际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抽象描绘,亦即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一种意识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归结于一种抽象的金钱和牟利关系。”③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 页。因此“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④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 页。,可以说,功利主义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和“心照不宣的前提”,政治经济学是关于这种功利论的真正科学。⑤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 页。功利主义伦理学说也只有通过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才能凸显出它的现实实践性质,才会有功利主义的实践哲学。
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功利主义思想的摇篮和园地,它的经济基础是工业革命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结构,其政治条件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其文化背景是以社会公正、民主和自由秩序为理想的个人主义道德精神。功利主义从自然与神的权威走向人类中心主义,周围的环境为人服务,一切自然因素、科学技术、国家、社会、组织都要围绕人这个中心来解释。人类中心主义随后演变为个人主义,强调人的个体性,更强调追求个人的幸福和个人利益的满足。相对于亚里士多德强调的人的社会性,功利主义强调的人性基础是人的自然本性、物质性、本能欲望、情感,即产生于人的生物性。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趋乐避苦、趋利避害、追求外在物质利益、感官快乐、自然欲望的满足,是一切自然生物,其中包括人在内的一种普遍的共同规律。因此,人的自然性、生物性是快乐欲求,是功利主义产生的人性根据。功利主义正是从这种自然人性论出发,把人的一切活动都归结为满足个人的私欲、外在物质利益的活动,一切以求取个人利益和幸福为原则。
功利主义是社会与人的发展历史客观状态的主观映现。古代社会,个体的人应对和改造外部世界的能力还比较原始,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使他们必然结合为整体,共同应对环境的挑战。这时期,显然国家、社会等团体的功能大于个体,整体是部分的本质和生存条件。个体“嵌入”(embedding)于整体之中,个人要服从于整体的权威,这个权威往往体现为酋长、国王等,后来马克思把这一阶段称之为人依赖于人的阶段。尽管古希腊出现了民主共和的体制,但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并不具有普遍性,更不具有社会大众的主导文化观念。社会历史有其自身的运动逻辑,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水平的提高,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愈加增强,人类对自身愈加自信,随后有了对神的勇敢否定和对自身幸福的快意追求。这个阶段不到一百年间创造的物质财富超过了过去一切时代的总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人类在这个基础上变得空前自由起来,人的个体、个性在物质财富的基础上愈发突显。这是一个个人主义的“大脱嵌”(great disembedding)时代。建立在近代商业社会基础之上的伦理学,并不否定通过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经济与法律的协调,从而为个人实现美德生活提供一种可能。尽管这种美德生活是有限度的,但却是现实可行的。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实践哲学勇敢地追求个人利益,但又试图使这种活动不至于偏离道德的轨道。故此,功利主义,至少就理论而言,仍然有其规则。这个规则的重要体现就是仁爱、公共的道德情感和正义,这个规则强调社会的、公共的效用,它是一种警戒性和防备性的德性原则。“人类的幸福和繁荣起源于仁爱这一社会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城垣筑城于众人之手,一砖一石的垒砌使它不断增高,增加的高度与各位工匠的勤奋和关怀成正比。人类的幸福建立于正义这一社会性的德性及其分支,就好比拱顶的建造,各个单个的石头都会自行掉落到地面,整体的结构惟有通过各个相应部分的相互援助和联合才支撑起来。”①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6 页。R.B.布兰特在其1959年的著作《伦理学理论》中提出了“规则伦理论”。他坚持认为,与传统的行为功利论相比,规则功利论是一种更为可取的观点。规则功利论用功利原则来检验道德规则的正当性,然后以规则行为判断具体行为的标准。它更为注重社会道德规则体系的重要性。就公共的道德情感而言,“他人的幸福和苦难并不是与我们完全漠不相关的景观;他人的幸福不论在其原因或结果上的景象,都像灿烂的阳光或精心耕种的田野景色(不把我们的主张提得更高),给人以内心的欢乐和满足;他人的苦难的现象,则像一片低垂的乌云或贫瘠的风景,给想象力投上一抹抑郁的阴沉。”②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5 页。
在现实中,功利主义毁誉参半,它既高贵又可悲。“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那是智慧的年头,那是愚昧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疑的时期;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失望的冬天;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全都在直奔相反的方向……某些最喧嚣的权威坚持要用形容词的最高级来形容它。说它好,是最高级的;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①查尔斯·狄更斯:《双城记》(英文版),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4年版,第1 页。这个时代的关键词就是人类中心主义、个人主义(原子主义)、资本主义(逻辑)、工具理性(技术主义)、自由、公平、正义。以上每个关键词既都体现了功利主义实践哲学的智慧和最高成就,又给那个时代带来显而易见的难题。就文化意义而言,个人对于物质利益的狂热,工具理性的僭妄、滥觞冲击了人自身存在的目的理性。神圣的精神世界、高贵的秩序和法则惨遭祛魅(disenchantment),“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马克思语)。人们只追求“渺小和粗鄙的快乐”(托克维尔语)和“可怜的舒适”(尼采语)。“个人主义的黑暗面是以自我为中心,这使我们的生活既平庸又狭窄,使我们的生活更贫于意义和更少地关心他人及社会。”②查尔斯·泰勒:《本真性的伦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5 页。弊端并不仅限于文化意义。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结构来看,功利主义之后的资本逻辑带来社会结构的撕裂,经济无政府状态,劳资矛盾尖锐对立、贫富两极分化,从此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并直接导引出马克思主义革命的逻辑。因此,对这个时代的评价就不应该偏执于任何一端,而是采取辩证扬弃的态度。我们既乐见功利主义的伟大成就,不陷于小市民和一些哲学家审美的伤感和哀愁(许多哲学家似乎易于如此)。当然,我们更应直面严峻的困境和隐忧。
马克思认为,功利主义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功利主义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同的。功利主义主要经历了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主义,为了自身自由发展而斗争的阶段和功利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统治地位的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功利主义分别体现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就历史的角度而言,功利主义的进步作用是很明显的。
首先,它对当时的封建神学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对基督教禁欲主义伦理学是一个有力的批判,起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并为欧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在西方长达十几个世纪的封建社会里,属于统治地位的是基督教的禁欲主义的伦理思想,它从神学的目的论解释道德的起源和本质,解释人的价值,把道德说成是对神的意志的体现,它抹杀了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在历史中的主体地位,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巨大的束缚作用。随着封建地主阶级和僧侣们在道德上的堕落,道德和与此相关的价值观沦为对人民群众的愚弄和欺骗的工具。
18 世纪西方启蒙学者高举理性科学大旗,猛烈抨击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鼓吹自由、平等、博爱,反对“神性”,弘扬人性,批判禁欲主义,主张追逐功利,建立“理性王国”。所以黑格尔曾在《精神现象学》中,把功利主义看成是启蒙运动的最终结果。①参见黑格尔:《精神想象学》(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1—134 页。功利主义从人的本性而不是从神性去说明价值和道德起源和目的,强调道德是为了人而不是神,道德最终是使人幸福,而不是让人们无谓地折磨自己,从而光大了人性、人的尊严价值和人的主体性,这就在人神关系上引起了一场革命,从而在思想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应当看到,功利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自由发展的强烈愿望,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冲破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作了道德上的论证。这种反封建、反教会的进步性、革命性,得到马克思的肯定。他指出,功利主义“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英国革命时期,即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最初的头两次斗争时期,这种理论在霍布斯和洛克那里出现了……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那里,这种学说被理想化了。这种做法是和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前的反对派地位完全一致的”②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 页。。这是一种“积极活动的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也是一个大胆的公开的进步,是揭开封建剥削的政治、宗法、宗教和温情伪装的世俗化启蒙”。①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 页。
功利主义贴近现实生活,根源于资本生产,它揭示了道德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幸福和利益,同时强调了对人类有实效这是判断是否道德的标准,它不仅有力地戳穿了宗教和神学在这一领域的谎言,而且对于澄清在道德和价值观上的各种认识,对于防止片面空谈道德、义务、理想所导致的道德至上论和教条主义都是有积极意义的。马克思肯定了人的正当的功利追求,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②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 页。。人们之间的功利关系是由客观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社会关系。功利主义一开始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摆脱旧的封建羁绊,实现个人自由发展的实践意识。功利主义从人的物质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出发来解释人们的交往方式,它设想把人的一切关系设想为相互利用的关系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它的优点在于它表明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其他社会联系并由此体现出它的社会公益论性质。
功利论的公益性不耽于它的哲学幻想,而是体现于它的经济学思想。功利论是经济学家心照不宣的前提,经济学是功利论的真正科学。经济学揭示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分工和交换关系体现和充实了人们的功利关系。“在分工的情况下,单个人的私人活动变成了公益的活动;边沁的公益归根到底就是一般地表现在竞争中的公益。”③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 页。人们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方式通过分工和交换彼此联系起来,互通有无,通过满足别人的方式最终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样,个人需要的利益和社会需要的普遍利益联系起来,他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既然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是分工条件下个人活动的两个方面,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就既不能拿利己主义反对自我牺牲,也不能拿自我牺牲反对利己主义,因为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现实生产条件下自我实现的必然形式。全部的普遍利益都来自私人利益的创造,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的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表面对立在实践中不断地消灭,消灭后又不断地产生。
其次,功利主义力图把个人对幸福的追求同公益事业和利他结合起来,以克服极端利己主义的片面性,这对人类社会文明建设的探索是有益的。极端利己主义与商品生产本身所要求的经济秩序及大工业生产的要求合理化趋势相矛盾,功利主义一方面否定禁欲主义、肯定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又强调顾及他人利益,力图运用道德的力量来维持商品经济所必须的秩序。近代以来的经济发展既需要否定禁欲主义,又需要利用利他精神、诚实、守信、公益论等道德观来抑制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的极端行为。这是功利主义为人们认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道德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提供的启示。
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提出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一致性的要求,提出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为人类社会向着增进人类福利的方向演进提供启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它隐含着功利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逻辑契合。功利主义论述了个人利益是整个利益的核心和基础,然而它没有在此停止不前,它又进一步论述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则,这在理论上有合理的可以借鉴的因素,因而影响到了19 世纪初空想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在阐述其道德和价值理论体系的同时,把其理论同经济、政治、立法、司法、社会政策等广泛的社会问题联系起来,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恩格斯认为功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财富。
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理论和资产阶级的学说,它也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当资产阶级取得国家的统治地位后,功利主义通过经济学的内容,逐渐变成为资产阶级统治辩护的工具。“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 页。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敲响了科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丧钟。现在问题不再是这个或那个原理是否正确,而是它对资本有利还是有害,方便还是不方便,违背警章还是不违背警章。无私的研究让位于豢养的文丐的争斗,不偏不倚的科学探讨让位于辩护士的坏心恶意”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 页。。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功利关系是最有公益的关系,一切现存的社会关系都被完全纳入功利关系。这时的功利主义由当初强调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用,进一步转为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exploitation 正是具有“利用”和“剥削”两种含义),“即我是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在资产者眼里,只有剥削关系才具有独立自在的意义,其他一切关系都要归到这种关系中去才有意义,“这种利益的物质表现就是金钱,即一切事物、一切人和社会关系的价值的代表者”③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 页。。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功利论的实践观虽然揭示了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以及基于其上的其他社会联系,但是,它对现存社会的揭示与批判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它囿于资产阶级的条件,它所能批判的仅仅是那些从以往的时代遗留下来并阻碍资产阶级发展的关系。”④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 页。当功利主义实践观明显损害到无产阶级的利益时,它的阶级局限性就显露无遗了。
功利主义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把道德的目的建筑在人的本性的基础之上,忽视了人性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功利主义强调个人利益地位的同时,对社会的共同利益重视不够,甚至只承认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存在,而否认社会利益具有这样的性质。当功利主义实践观与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相结合时,西方经济社会获得了突飞猛进和“凯歌行进”式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资本罪恶、阶级对立与道德沦丧等致命的社会问题。
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批判必须深入到社会生产层面。功利主义的初衷是以追求功利和利益为手段达到趋乐避苦、生活幸福的目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功利本身却颠倒成为目的,而人的幸福生活、自由全面发展却变得并不重要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地位和重要性发生了颠倒。买是为了卖,追求价值的增殖成为生产的核心目标,商品满足人的消费只是实现资本增殖的手段而已,人不再重要,价值、利益和物成为中心。这就是人与物的颠倒和异化,“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互相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 页。。这是个人与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这一矛盾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间的矛盾、生产与分配矛盾、生产与消费矛盾、社会进步与人的发展间的矛盾等等有密切联系。
随着资本取得统治地位,资本的拥有者也逐步走向了他的反面。由此作为资本人格化的“经济人”就和“道德人”分道扬镳了。换句话说,资本家的“致富之路”与“道德之路”由上升时期的统一走向没落时期的分离,即资本家巨额财富的积累是建立在对工人的巧取豪夺基础之上的,因而是极不道德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奴隶主、封建地主任意摧残奴隶、剥削农民,从根本上说无道德可言。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和无产者之间存在着雇佣劳动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是在“平等”的外观下进行的。剥开外衣,原来是一种不平等的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
西斯蒙第认为,资本主义功利论的实践,使社会所得到的区区利益被工人无产者所遭受的体力和精神的健康损失大大抵消了,工人无产者就是为了资本的积累和发展而造成的一个痛苦而悲惨的阶级。“企业家所赚的钱,有时只代表对工人的掠夺而已。利润的获得不是因为工业所生产的产品远远多于它所耗费的成本,而是因为它没有付给工人足够的劳动报酬。这样的企业是社会的祸害。”①夏尔·季德、夏尔·利斯特: 《经济学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5页。傅立叶提出了富有辨证性的命题:“在文明制度下,贫困是由富裕产生的。”②《傅立叶选集》第3 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 页。“文明制度的各族人民看到,他们的贫困在随着生产发展的程度而增长。”③《傅立叶选集》第4 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47 页。对于功利主义和古典经济学派所鼓吹的自由、博爱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的伦理原则,傅立叶看到的却是另一种矛盾状况:“文明是欺骗的王国,而道德则是它的工具。”④《傅立叶选集》第4 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03 页。恩格斯指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已经在这里公开宣告开始。正如好心肠的施蒂纳所说的,每一个人都把别人仅仅看做可以利用的东西;每一个人都在剥削别人,结果强者把弱者踏在脚下,一小撮强者即资本家握有一切,而大批弱者即穷人却只能勉强活命。”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4 页。
马克思一方面认为“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同时也强调指出: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核心是利己主义,即“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资产阶级鼓吹功利主义,个人利益至上,从而严重地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揭露的那样:“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激发,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 页。“经济学的内容逐渐使功利论变成了替现存事物的单纯的辩护,变成了这样的说教:在目前条件下,人们彼此之间的现有的关系是最有益的、最有公益的关系,在现代经济学家的学说里,功利论都具有这种性质。”②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 页。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起决定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是一种较为合理、有效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因其自由平等、功利效率的根本特征,被认为是一种开放、竞争、民主、法治的经济,能激发起人们的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创新精神、开拓精神。因而,市场经济功利伦理虽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也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基于这一点,我们就不难认定我国社会主义功利伦理的历史必然性。它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充当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普遍、持久、强烈的心理动力。
当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功利伦理,是一种新型的、更高类型的功利伦理。市场经济的实质,就在于它充分利用个人对自己功利追求的本性来激发人的最大潜能,为社会做出最大的贡献,它是以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和满足为出发点的。为此,市场机制力图通过竞争和交换价值的实现,刺激人为实现其功利伦理而焕发其进取精神。因而,追求交换价值中的利益最大化和互利,是人们进行生产的基本动机。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存在,从而更使人们关心其物质利益的实现。在当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功利驱动逐渐成为一项普遍原则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这对于过去只强调奉献的中国人来说,确实应把义植根于对利的现实状况的分析和批判之中。但同时,市场的功利性目的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损人利己,为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他人、社会、环境,直至后人利益;市场的自主自由性又容易导致生产和竞争的无序,并最终导致利益丧失(生产过剩造成浪费)。总之,市场经济的两面性,要求有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包括道德规范)来抑制其负效应,使其正效应得到最大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完善,市场的规则还不很健全,市场经济的消极性可能使参与者为追逐利益而丢弃责任与义务,而市场自身的局限性又无法阻止人们的不正当行为,这就需要强化主体的规则意识。因为市场经济是规范化经济,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需要基本的“游戏规则”,它们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础,离开它们市场经济将难以运行,在这些规则的背后,还要有强有力的道德观念的支持。这些道德观念是遵守“游戏规则”的保证,因为各项法规(客观外在的法)如果没有人们的普遍道德意识即“主观意识的法”所认同、理解、接受和支持,是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任何外在约束只有内化为道德要求,才能落实到行动上。简言之,市场经济下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有道德的支持。在一个人们普遍讲诚信道德的社会,法律规范的作用自然会得到加强。
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功利的行为实践明显背离了道德的约束。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急功近利、推崇自利的社会价值观取向,诱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企业考虑最多的是如何对自然的掠夺和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却很少顾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成本的剧增,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人们追求的是如何向社会和他人索取,很少考虑怎样去回报社会和他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企业,乃至政府都变成了片面的逐利主体。近年来诸多食品安全事件以及空气和水严重污染的环境问题是企业逐利而背德的典型代表,而当地政府的态度往往不是伸张正义,惩处邪恶,而是掩盖和袒护罪恶,其重要原因就是这些政府部门与企业构成了利益共同体,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麻木不仁。
针对此类现象,孟子早就告诫:如果全国上下都只追求急功近利而不考虑社会的公正和谐,“上下交征利,则国将危矣!”(《孟子·梁惠王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在他获奖的1986年曾经提出警告:“在转型期社会里(例如眼下的中国大陆),不同于在成熟市场社会里(例如英国和美国),经济学家似乎掌握着太大的‘话语霸权’,似乎无意中压制了道德哲学的声言。仅此一点便足以提醒中国的经济学家:没有了道德哲学的经济学正如同失去了目的的手段: ‘不讲道德的经济学’移植到中国语境里,很有可能塑造出‘未启蒙的利己主义’经济行为。”他还说到,“道德败落在任何时候都是可悲的。我指的是使社会之为社会的那些道德共识,他们构成了一个社会制度的基础。同样,一个新的社会要想站得住,也必须找到自己的道德基础。”①转引自汪丁丁:《走向边缘 经济学家的人文意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65 页。目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未启蒙的利己主义”已影响日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认识市场经济的功利和道德问题时,我们不应该忘记先哲们对这些问题的深刻洞见。斯密肯定了自爱、利己心的社会作用,认为它们是人类的美德,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但是,自爱和利己不等于自私。他认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必须拥有的。自爱和自利要受到人的道德同情心、社会正义的制约。实际上,人们不会同情和迁就那种“自爱之心使他热爱自己远胜于热爱别人”的人,因为过分的自爱之心可以使人们在追求财富利益的过程中,放弃对美德的追求,斯密认为:“通往美德的道路和通往财富的道路二者的方向有时截然相反。”②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6 页。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多次强调,我们只不过是芸芸众生之一,绝不比其他任何人重要,也决不应该把自己看得比别人重要。过分看重自己和过分轻视别人,不正当地夺取别人的东西来增进自己的利益是与天性相违背的。所以,他强调:“当我们考虑任何人的品质时,我们当然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他:第一,它对那个人自己的幸福所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它对其他人的幸福所能产生的影响。”①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1 页。因此,斯密提倡以“公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的伦理思想。在其晚年,在某种程度上,斯密对市场经济社会前进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德性败坏是感到非常失望的。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定义及研究这门学问的哲学方法》中明确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经济人”的设定倡导个人独立性和追求物质财富,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是具有理性的利己主义者,自利是其活动的出发点,目的是渴望最大程度地占有财富、享受和奢侈品。但是,约翰·穆勒仍然坚持边沁所倡导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思想,他强调“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他甚至认为,“功利主义的道德承认,人具有一种力量,能够为了他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②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7 页。
关于道德与功利或者说功利伦理问题,我们应该谨记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道德伦理问题在现实社会中不具有独立的形态和意义,它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与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和体制。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伦理。因此,马克思并不是简单否定而是肯定了人们正当的功利追求。人的自私自利不是既定的和永恒的,它是一定社会历史形态的产物,现实的社会形态决定道德伦理而不是相反。因此,马克思主张通过社会变革而反对诉诸道德来说明和解决社会问题。对于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功利伦理问题,我们也不应该仅限于对人们进行道德呼吁,而应该进行制度和体制的约束来解决问题。这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与法律的立法和执法的加强。政治体制改革针对的是对执政者的强制约束,使之真正执政为民,促进社会公平而不是以权谋私,惰政失职,否则使之面临党纪国法的惩罚和人民的问责。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而言,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使之为损人利己的市场行为付出严重代价。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通过制度和法律约束执政者和普通公民,使之成为尽职尽责、有益于社会的人而不是利欲熏心的人。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向更高的社会目标和人的发展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