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影
(长春市消防支队,吉林长春 130061)
(本栏责任编辑、校对 李 蕾)
城市现代化的发展,使城市空闲土地越发紧张,许多建筑必要配套设施的设置受土地的限制,不得不向地下空间延伸。同时,为了缓解交通给城市带来的压力,地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交通工具,在我国发达的一线城市已经建有系统的地下换乘中心,目前已呈现出逐步向二、三线城市发展的态势。而商家也正是瞄准了这庞大的客流量在各个换乘中心处建设和培养商业圈,有了商业圈就得建设相应规模的停车场,还开通了连接各个商业圈的地下隧道或下沉式广场,使得地下空间“四通八达”。但地下空间的利用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消防安全问题,因其自身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因此,对于地下空间的应用来讲,安全合理地设置好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是毋庸置疑的。
一般来讲,地下空间的建筑划分防火分区大小的标准并不因其附属的地上建筑的类别不同而发生变化,但会因用途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来划分,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人防规范》)中均明确提出当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防火卷帘,这一规定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商场和停车场等场所是一项便利举措。但是,地下商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 m2时应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确需连通的,局部相邻区域要通过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或防烟楼梯间进行分隔式的连通。
对于地下的商业营业厅和展览厅防火分区的大小,《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人防规范》中均明确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 000 m2。其中,《人防规范》对装修材料要求更严格,即使用A级材料。
而对于地下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的防火分区,《人防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不论其是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最大允许面积都不得超过1 000 m2。这是因为电影院和礼堂太小不能满足其观影的效果,太大又不宜在内部设置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否则无法保证其使用功能的完整。
对于地下溜冰场、游泳馆、射击馆和保龄球馆中无可燃物的冰场、游泳池和无人员停留的靶道区、球道区的面积可不计入该场所的防火分区面积内。
对于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人防规范》和《建规》的要求是一致的。
《建规》和《人防规范》中都规定了地下设置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厅、室的面积不超过200 m2,且要用2 h隔墙和1 h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当地下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要求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地下空间的设备用房,如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变配电室、通信机房等和火灾荷载密度超过30 kg·m-2的房间,应设常闭甲级防火门。地下空间使用允许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越水平及竖向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及楼板,只允许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敷设。
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是其设计的重中之重,因为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它的安全出口既是人员疏散的出口,又是主要的排烟口,同时也是消防部队进入地下扑救的主战口,可以说若有火灾发生,地下空间的疏散出口是至关重要的生命线。
对于地下建筑来讲,规范中所定义的安全出口,即为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可看做狭义的安全出口的定义。而安全出口作为公共设施的一种,其广义的定义应为逃离受火灾威胁区域的逃生出口,即人员通过该出口可获得暂时或永久的安全保障,如避难走道、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和通过性能化设计的亚安全区域。现如今,商业综合体建筑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狭义的安全出口已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而广义的安全出口已经在设计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但能提供暂时性安全保障的安全出口设计是否合理,还需要通过火灾模拟试验等方式验证该区域到室外地坪的疏散距离和疏散时间是否满足逃生要求才能被正式采用。
地下空间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一般应不少于2个。地下空间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小于5 m。当地下空间同一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相邻时,除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设置一个疏散出口的要求。地下空间内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经常停留人员少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设一个防火门作为该分区疏散出口。地下空间内建筑面积小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员少于15人的房间,可只设一个疏散出口。
2.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距离。按照现行《人防规范》的要求,地下空间里房间门距房间内最远点距离要小于15 m,医院距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4 m,旅馆可放宽至30 m,其他工程则为40 m。对于地下空间内设有的餐厅、多功能厅、阅览室、观众厅和展览厅的室内任一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为30 m。该要求与现行的《建规》和《高规》不尽相符,笔者认为在实际执行时应从严执行,即针对具体地下空间情况,哪个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哪个规范。
对于高层建筑的地下商业营业厅部分,有设计院盲目采用2009版《人防规范》第5.1.6条第1款中的百人0.75 m的疏散宽度指标来确定疏散宽度,对此笔者并不认同。笔者认为除在面积折算时可以参照《建规》的折算系数外,疏散宽度指标仍应采用《高规》规定的百人1 m来确定疏散宽度,因为商业营业厅应属于人员密集的厅,人员疏散的安全更重要。
地下空间的应用非常广泛,也是今后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在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方面结合其功能指导设计部门合理设计,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事故救援预留良好的条件是消防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1]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 50054-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3]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