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去极端化”工作的探索

2014-08-15 00:50:19陈洪权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活动工作教育

陈洪权

(伊犁州党委讲师团 新疆 伊宁 835000)

当前,宗教极端思想已经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重大现实威胁,“去极端化”已经成为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紧迫任务。新疆地处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当中,又处于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前沿,还是“三股势力”渗透和破坏的重点地区。因此,做好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去极端化”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一、综合施策,疏堵结合,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综合治理

(一)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治新疆”要求,逐步淡化运用政治手段干预宗教事件,突出法律工作治理宗教活动,倡导运用制度管人、管物、管事,特别是针对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特点及社会危害程度,区分情况、分类施策,综合整治。

对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因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熟悉、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要通过教育、批评、疏导的办法予以制止,不进行经济处罚,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宗教活动,应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避免运用乡规民约等不成文法进行罚款。二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

对于在公共场所做礼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加大宣传教育管理力度。对于穿戴“吉里巴甫”等服饰,要综合施策,坚决治理。要查清背景,对煽动、教唆、胁迫者,依法严肃处理。要坚决禁止制作、销售“吉里巴甫”服装,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整顿,严查制作、销售服饰的窝点。对蒙面、年轻人留大胡须的,尽可能采取耐心细致说服教育引导的方法,促其主动改正。避免当街摘面纱、剪袍子、剃胡子等简单粗暴的方法。

对于利用非法宣传品、互联网等媒介传播宗教的,可以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综合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发挥对涉及宗教方面出版物进行审读、鉴定机制的作用,下大力气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对文化市场的常态化监管,切实加强查缴没收、删除封堵工作;严查编印制作及物流渠道,堵住源头,防止传播蔓延;对于制作、贩卖、传播非法宣传品甚至宣传宗教极端主张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对任何组织,个人强迫他人在斋月期间封斋、停止生产经营等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的,若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以殴打、体罚、虐待及其他暴力手段实施强行干涉的,应严肃处理。对于利用宗教破坏法律实施的,要依法处理。对被蒙蔽而参与且社会危害小的,主要运用批评、教育手段为主;对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特别是具有明显政治意图或者教唆他人利用宗教破坏法律实施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增强群众免疫能力。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紧紧围绕“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正确舆论导向,突出“去极端化”内涵,丰富宣传教育内容,着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和国家宗教政策以及新疆宗教演变史。要突出宣传教育重点,将宣传教育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农村、社区、城乡结合部。要充分发挥各讲师团、党校、干校、社会主义学院、高校等力量,突出“面对面”、“草根化”方式,使用贴近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图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为宣传传播渠道,努力做到宣传教育活动入脑入心。

要在避免宗教升温的前提下,按照有序、适度、可控的要求,做好《卧尔兹》等解经书籍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强化对《古兰经》的解读。要把握正确导向,把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倡导和平、热爱祖国、服从秩序、团结友善的理念融汇到解经、讲经之中,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发展、适应现代文化的阐释,增强新疆宗教文化的时代性和包容性。

公民教育的内容应走进学校教科书。青少年和在校学生是宗教活动渗透的主要对象,要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保护和管理。要进一步统一编写公民教育课程内容,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公民教育活动,把培养国家意识、公民意识贯穿学校德育教育全过程,融入学生日常教育之中。

二、点面结合、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打击宗教极端活动

对于宗教极端势力及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依法打击处理水平。

(一)始终把首要分子、罪行重大人员作为打击重点。对宣扬“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预谋实施暴恐犯罪的,幕后组织策划、教唆者以及利用互联网和各类媒体等宣传暴力恐怖、“圣战”思想的,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直接实施暴力恐怖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接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惩处。

(二)做好对宗教极端团伙组织一般参与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将其列入重点管控教育对象,贯彻“教育为先、管教结合”理念,以“去极端化”为目标,多种教育方式相结合,加强对其法制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双语教育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制止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活动。对于“初犯”适用于《刑法》总则中相关条款。

(三)要抓住典型案例,深入揭批宗教极端活动的反动本质。要抓住典型案例,采取公开审判方式,及时在各种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开处理、大力揭批。要及时编写贴近实际、灵活生动的典型案例,向群众深刻揭露宗教极端势力破坏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使群众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形成对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活动围打掘根的强大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解决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问题

(一)必须严肃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各族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必须严格落实《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严肃共产党员不能信教的纪律。要把加强教育放在首位。要对违纪人员区分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要经常关心基层退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生活,做好“厚待、厚养、厚爱、厚葬”工作,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自觉抵制宗教观念的影响。由基层党组织安排干部、宗教人士等,为去世的少数民族干部举办符合习俗的遗体告别和送葬站礼仪式。

(二)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地下讲学经活动。

任何形式地下讲学经都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宗教管理政策,而且地下讲学经极易被不法分子控制利用,成为宣扬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思想的手段。凡是组织地下讲学经都是非法宗教活动,要坚决依法取缔。要认识到信教群众是基本群众,对参与地下讲学经活动的一般群众,坚持教育为主,避免方法简单粗暴,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新型媒体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的严峻挑战,对利用聊天室、微信、微博、QQ等各类网络传播工具开展宗教活动的,一律视为非法宗教活动,必须依法查禁。

(三)必须禁止宗教人士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开办宗教知识讲座。宗教人士开办宗教知识讲座必须遵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明确规定。宗教人士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开办宗教知识讲座,不利于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也不利于宗教知识正常传播,还可能助长非法宗教活动、甚至引发宗教狂热,危害未成年人,因此必须坚决禁止,依法查处。

(四)必须坚决抵御宗教向未成年人群体和教育领域渗透。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原则,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的作用,做好防范宗教向教育领域渗透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联系实际完善思想政治课教学内容,做到在校期间、寒暑假期间教育管理并重,教育引导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科学无神论观点,要依法处置宗教向教育领域的渗透活动,区别对待活动组织者、校外参与人员和校内师生,严厉打击少数为首分子,加强对一般参与人员的教育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参与过非法宗教活动人员和非宗教教职人员教育管理。探索由各级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这项重要工作。要全面摸排掌握参与过非法宗教活动人员和非宗教教职人员情况,按照“四知四清四掌握”和“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到信息全部掌握、活动基本清楚。要科学划分工作对象类别,以“去极端化”为旨标,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教育管理。对一般工作对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采取集中办班或一对一、多对一等方式,加强教育、管理、帮扶,掌握其思想动态,提高其谋生技能,防范其再次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对重点人员、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人员,在做好帮教工作的同时,严格管控,不出视线,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六)切实加强制止零散朝觐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及自治区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穆斯林群众正确掌握理解国家的朝觐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结合宣讲“卧尔兹”,明确方向,争取把信教群众的注意力集中到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上来。要做好有组织朝觐工作,认真落实朝觐报名排队办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朝觐人员出国前、出国后和回国后的服务教导工作。要将参与过零散朝觐的人员纳入“参与过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范围加强教育管理,杜绝隐患,要坚持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地制止零散朝觐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强化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零散朝觐组织者的打击力度,巩固制止零散朝觐工作成果。

(七)切实加强爱国宗教人士培养教育。充分认识爱国宗教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人士。在清真寺主持出现暂时空缺时,爱国宗教团体应及时指定或者聘任其他爱国宗教人士主持宗教活动。要加强对宗教人士的考核管理,健全奖惩机制。要健全培养培训机制,各地采取资深爱国宗教人士带培“塔里甫”方式的,必须严格落实每年进行集中政治培训的硬性要求;探索建立法律政策学习与宗教学识提升并重的培养工作长效机制;积极为青年宗教人士的健康成长、学识增长搭建平台。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探索举办“伊斯兰教经文班”培养塔里甫。

[1]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DB/OL]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5/11093995_0.shtml,2013.11.15

[2]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话

[3]张春贤.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4]伊犁州维稳办.自治州掀起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11号文件精神新高潮专项行动宣讲提纲[Z],20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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