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东
2013年11月6日,大连市瓦房店某公安分局接陈某某报案称:其妻子高某某于11月5日早离家上班后当晚未归,6日14 时在离其家不远的一块田地里的玉米杆垛底下发现被杀。当地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负责此案的侦破,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在被害人尸体附近提取到了一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鞋垫,其他没有重大发现。因为现场位于农村大田地,专案组立即将此情况反应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请求警犬支援。
2013年11月7日6 时许,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犬管理大队副大队长郭宝同带领带犬民警王强携刑侦犬“霸道“、张亚东携刑侦犬“法鲁”、宁圣圣携血迹搜索犬“六子”到达现场,郭宝同副大队长了解案情后将案件简要情况向3 名带犬民警做了通报。因中心现场已被现场勘查人员使用,不具备追踪条件,3 名带犬民警只能根据技术人员从中心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鞋垫为嗅源,采用握鼻嗅认的方式让“霸道”充分感受鞋垫气味,“霸道”在得到带犬民警的指令后迅速投入到工作中,在现场外围来回搜索。当嗅到一半枚足迹处时有明显重嗅反应,后上线向外突破,追出田地,向东上了一条仅供人行走的小土路,“霸道”兴奋地顺小路追出300余米后至一条柏油马路处断踪,稍做调整后带犬民警再次付予“霸道”嗅源后,它还是犹豫不前。根据警犬作业情况,郭宝同副大队长向专案组反馈了嫌疑人可能的逃跑路线及方向。警犬断踪后,郭宝同副大队长要求宁圣圣指挥血迹搜索犬以尸体位置为中心向外螺旋式搜索。当“六子”搜索至离尸体20 多米外的另一片玉米地时,它在玉米地中来来回回穿梭显得极其兴奋,最终在一片倒伏的玉米杆处做出示警动作,带犬民警立即上前仔细观察后发现,倒伏的玉米杆下土壤中有明显血迹,倒伏玉米杆及玉米叶上也有少量喷溅血迹。郭宝同副大队长立即将此情况报告给专案组,经专案组技术人员勘查后推断,嫌疑人是将被害人在玉米地杀害后将尸体拖至20多米外的玉米垛处隐藏的,同时带犬民警在血迹附近发现了3 颗人的牙齿,经法医判定为被害人所脱落。
警犬在中心现场有重大发现的同时,专案组侦查人员通过外围摸排、工作,发现被害人的工友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研判确定,付某某当时正在瓦房店火车站附近,分析判断付某某可能要畏罪潜逃,专案组请求警犬协助参与抓捕,于是张亚东和王强携两头刑侦犬与侦查人员一同赶往瓦房店火车站。通过技术手段付某某最终被锁定在火车站东侧的一小旅馆二楼的一间客房内,在付某某开门看到两头警犬守在门外后,没有做出任何反抗行为,但还是故作镇静。付某某被带到公安分局后,经查实,此人曾因强奸罪和放火罪先后两次被判入狱,其中放火罪是以零口供判决。在第一时间没有直接有利证据进行正面审讯的情况下,专案组请求警犬进行现场气味鉴别。于是由张亚东先指挥“法鲁”以技术人员在中心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遗留鞋垫为嗅源,以付某某所穿鞋及与本案无关5 人所穿鞋各1 只作为被鉴物,进行了先后两轮现场平面实物鉴别,警犬“法鲁”充分嗅认嗅源,先后两次对付某某所穿鞋果断认定,警犬“霸道”同样对付某某所穿鞋果断认定。根据警犬现场鉴别作业表现,可以认定中心现场提取的鞋垫与付某某所穿鞋气味相同,即鞋垫与鞋系同一人所用,最终付某某不得不承认杀害并强奸高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案是一起警犬命案现场使用中非常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同时发挥了警犬追踪、血迹搜索、抓捕和鉴别的独特作用。
使用警犬思路正确,现场指挥科学合理。现场指挥考虑到了时间对警犬追踪的影响。首先指挥警犬追踪,在警犬断踪后,能及时返回中心现场发挥血迹搜索犬的作用,并成功发现第一现场及有力物证。在外围侦查摸排到嫌疑人后,能利用警犬的威慑力配合抓捕,避免了危险的发生,确保了抓捕行动的顺利成功。警犬现场鉴别结果打破了嫌疑人最后的心理防线,为审讯人员增添了心理砝码。
命案现场应用刑侦犬与血迹搜索犬配合使用。基层很多命案现场只要求刑侦犬到场,而到达现场后,带犬民警才会发现有很多时候血迹搜索犬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
现场鉴别发挥作用更快更直接。本案中现场鉴别作业难度并不大,基层鉴别训练往往更注重感染气味的训练,而忽视了实物鉴别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