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环
(招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 招远 265400)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这些规定,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作为基层工会来说,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就是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由此可知,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是其基本权利之一。
一是,工会的定位。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可见,工会代表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之一,其法律上定位很复杂。工会既可以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织者,中立于劳资双方的裁判者,但同时又是劳方的利益代言人,还可以是劳动者的代理人。在调解中既要当好裁判者,依法当好主持调解的工作,又要明确自身的职责代表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会的作用可以在调解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工会来源于职工群众,作为群众组织了解实际,掌握法律法规,同时又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及具体规章制度了如指掌,对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分析到位等优势。
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是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体现。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中国工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工会既不同于政党组织、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群众性相统一的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集体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参与协调、主持调解、参加仲裁、代理职工诉讼等方式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坚持依法调解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协调会议。工会在协调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和有关问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反应与协调机制,对有可能引发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各方会商,快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协调处理,防止矛盾升级。健全预防及调处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的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不断健全和完善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制度等。工会要认真排查有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做到超前防范,防止形成争议,力争把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介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式相比,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解决途径中占有一席之地,是具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纠纷解决程序。相应地,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也是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法》第八十一条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另外,《试行办法》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工会代表主要通过对仲裁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仲裁裁决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对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等途径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另外,工会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的委托,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为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
正如前文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原有的“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作出了重大改变,除去生效的终局裁决,有权提起诉讼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人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诉讼。另外,工会的职责还包括:支持帮助职工当事人起诉、督促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代表职工参加集体合同争议诉讼等。另外,《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由此看来,工会除有权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外,也有权以自己名义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商谈并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行为。协商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对及时处理纠纷、缓解矛盾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工会发现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劳动人事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简易程序,也是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之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综上所述,工会要充分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需要工会自身的完善,同时也需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改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赋予工会的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