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青
(吐鲁番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新疆 吐鲁番 838000)
2013 年6 月4 日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一家禽业公司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伤亡超过百人;2014 年1 月10 日河北霸州一家具坊突发火灾5 人身亡;2014 年1 月11 日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州府香格里拉县的独克宗古城发生大火,火灾烧毁房屋100 栋,初步测算经济损失超过1 个亿;2014 年1 月14 日浙江温岭一家鞋厂发生火灾已造成16人死亡等,这一系列重大事故频繁爆发,充分暴露了现阶段我国消防监督存在的不足。
随着时代的进步,虽难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也在逐渐进步,但是还尚不健全,包括《消防法》在内的各类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都还很不完善。我国相行的《消防法》是2009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的,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有些消防技术规范没有能够根据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进行及时修订,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仍然有一些消防监督员运用老思维、老经验执法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执法思想落后,为能够与时俱进;还有一些消防监督员存在随意执法,讲人情,讲关系,未能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使得消防监督执法已经失去其固有的意义;还有一些消防监督者道德素质低下,为了个人的蝇头小利,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然,还有一些原因是因为地方政府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等利益考虑存在着行政干预消防监督的问题,造成消防监督非常被动,加大了火灾隐患的存在。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消防法制化的建设,如国会制定了《消防法》和消费组织,内阁制定了《消防法实施规则》,自治省制定了《消防法施行令》,各府县依照国家法令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火灾条例,其更新速度也非常及时,他们会根据每次火灾教训不断的更新法规内容,例如1948 年制定《消防法》以来,几乎每年修一次,最大时候一年修改三次。相比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立法程序复杂,一部法律的制定一般也有数年,且法律法规一旦颁布实施,几年甚至几十年内都可能不会修改。例如我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颁布于1957 年11月;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时间是1984 年;1998 年4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10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消防法(修订草案)》,于次年2009 年5 月1 号施行。一部法律法规最长的执行时间接近27 年,距离现在最新修订的法规也有接近5 年的时间,而当今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消防形式也在发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政府应该建立快速的立法机制,不断的根据社会发展形式建立健全新消防安全体系,确保社会发展与法规相会适应的新局面。
在面对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不严谨,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情况,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培训、考核并实行优胜劣汰的的竞争法则,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素质以及相关法律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标准的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消防院校和消防专业的数量储备更多高、精、尖人才,提高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综合素质。同时,政府还要建立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务必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当前我国有限的消防人员面对无限的任务量,总显得捉襟见肘,为此我们可以鼓励政府与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具体如下:①全面培育消防中介组织,促使消防中介组织无序化向独立、公正、规范和专业的方向发展,能够有效解决消防监督人员缺乏的现状;②由政府出资组建社会消防检查队伍,例如上海市闵行区率先创立了社会消防监察大队构建了区域消防安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全覆盖新模式,延伸了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范围。③建立社会齐抓共管的新模式。一方面,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强化企业的主体安全地位作用[2],加强自身监管;另一方面,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意识,做好消防工作,牢固树立危机感和责任感。
我国的基本国情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没有走过的路发达国家可能已经历过,并找到了很好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奉行的便是将国外优秀的东西应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同样消防监督也应该这样。因此,通过加强国际间消防组织间的交流、访问以及学习有利于拓宽思路和引进一些比较优秀的消防监管理念、执法经验或者技术装备等等。
[1]邓志明.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6):247-248.
[2]宋春红.新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初探[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3):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