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 娜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29)
古人云: “郡县治,天下安。”县一级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委书记是党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是县级领导班子的核心。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重点制约监督县委书记权力运行。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 “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1]
近年来,学界对于县委书记权力的关注和研究持续升温。根据笔者在中国知网以 “县委书记权力”为关键词进行精确检索,得到130条结果。根据文献发表年度来看,2005年以前,每年只有1篇左右;而从2005年之后,文献明显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12年至2013年,文献共有43篇。与此同时,笔者在中国知网以 “县委书记”为关键词进行相关的宽泛检索,得到了57654条结果。对这些文献的发布年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05年是一个关注的转折点。文献的高峰期出现在2005年之后,至2006年接近1000篇,而之后每年都有1200篇左右的文献发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八部分 “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明确指出: “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指出: “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具体到县级来说,如何保证处于一方权力中心的县委书记,既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力而又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甚至是走向贪腐,这是新形势下值得认真探究,并必须为之提供解决之道的一个紧迫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这一部分,笔者先对已有的关于县委书记权力的研究文献分主题进行梳理,而后对这些文献进行评判分析,进而提出新的研究模式。
关于县委书记权力来源,从已有研究文献看,呈现出研究不足且文献数量少的特点。就笔者掌握的文献看,只有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龚维斌教授的 《县委书记权力来源与渠道》一文,真正地从学理上探讨了县委书记权力来源问题。该文认为,县委书记的权力有“一个来源,两个渠道”,即来源于人民权利,有人民和党员两个渠道,其权力边界是由人民权利、党章与法律所界定。[3]《党章》要求党的干部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因此,县委书记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人——县委书记,其行使的权力既有党内的权力成分,也有公共权力的成分,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以行使公共权力的成分居多。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部分让渡。人民权利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不过,针对县委书记的权力有 “一个来源, 两个渠道”这一观点,冯志峰评价说, “此观点明确指出了 ‘权为民所赋’的本质,却未能阐明党代会与县委书记选举产生的内生关系,也就没有结合实际、合乎逻辑地阐述县委书记产生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不能有效地解释县委书记产生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运行”[4]。
关于县委书记权力结构这一主题,笔者以 “县委书记”为篇名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检索,并以 “权力结构”为关键词在初次检索结果中再次检索,所得篇数为零。笔者又在北京图书馆等地进行检索,也未查阅到关于县委书记权力结构的相关书籍。由此可见,对于县委书记的权力腐败、权力制约监督以及权力运行等方面的研究较多,而对于县委书记权力结构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但是,吴其良的 《论党委书记的权力》比较有借鉴意义。尽管该文并没有单独论及县委书记的权力,而是 “仅研究地方党委书记的权力,包括省、地、县或相当省、地、县三级党委书记的权力,不涉及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军队中党委书记的权力研究”。但该文所论述的党委书记的权力,为我们理解县委书记权力结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解框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该文首先论及党委书记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进而分别论及了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对党委书记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所提出过的明确观点:毛泽东首先提出了 “班长论”;邓小平提出了 “核心论”;江泽民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提出了 “关键论”,而后作者对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核心的观点进行了概括:第一,党委书记是党的一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需要带好党委一班人;第二,党委书记的地位和作用高于和大于其所在委员会的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在实施党委决议中,党委书记承担着比一般委员更艰巨的组织协调和督察、落实的责任;第四,党委书记在理论修养、政策水平、能力素质和工作方式上也应高于所在班子的委员和常委。
文章指出,党委书记的地位和权力高于其所在委员会的委员。而在党组织的一些规范性文本中却没有对党委书记权力行使的内容与类别进行较为完整的界定,即没有明晰地列出党委书记权力的清单。党委书记权力运作内容和类别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为此,该文作者依据党章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党内文件的原则要求,考察和研究党委书记在一级党组织中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试图厘清权力清单,以期保障党委书记的权力有序、有界且有效行使。在其开列的权力清单上,党委书记的权力,主要有八项:召集主持会议权、首席执行权、协调统筹权、检查督促权、讲评总结权、文件签发权、事项批示权、临机处置权。当然,也有其他学者提出,县委书记权力主要包括七项,即 “动议权、提名推荐权、干部调整方案审订权、主持会议权、临机处置权、管理教育权和其他权力”。确定县委书记权力边界应从党委领导体制变革的历史和现实出发,考虑权力运行与实际工作需要的关系。
更难能可贵的是,吴其良的文章,在列出了党委书记的权力清单之后,还对党委书记权力的范围、党委书记与常委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了考察,这为我们提供了有利的研究视角。该文指出,党委书记的权力无所不包的状况,造成党委书记的权力边界不清,是导致党政职能不分、权责分离,权力运行成本上升、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主要根源。作者分析了党委书记权力党内党外不分的成因及弊端,认为当下党委书记的 “其他权”是其党内权衍生、递延的产物。地方党委书记产生权力腐败,与权力界限不明有着莫大关系。党委书记在党外不任职,其权力只是一种党内权。作为一种党内权,党委书记的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与管理、领导与作用,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作者还指出,从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原则出发,往往存在强调党委书记与其他常委之间的平等关系,否定党委书记对常委在党内权力上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倾向。但事实上,党委书记与其他常委之间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管理学理论认为,任何组织都需要有领导者。党内的管理和指挥同样需要首长 (即 “一把手”),党委书记就是这样的首长。在执行党委集体所通过的重大决策时,党委书记当然拥有领导权和首席执行权。[5]
竹立家在其 《县委书记的权力界限》一文中针对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的县委书记对岗位权力进行自我限制的改革进行了评价。该文认为,县委书记用人权是个 “伪问题”。 “事实上,按照宪法、党章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把手根本没有所谓的用人权,我们的用人是通过组织民主实现的。”之所以出现 “县委书记用人权”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近些年我国出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所造成的。县委书记在用人权上的自我限制,只是回归到县委书记规范性的权责范围以内,是对以往一些县委书记专权的现实回应。该文还指出,近些年出现的一把手财政,是导致决策浪费和公共资源流失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特权腐败的主要渠道。他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氛围中,县委书记本来就没有所谓的 “财权”,公共财政的本来意义就是“民主财政”。文章最后还指出,关于县委书记的决策权问题, “决策权分派”是改革的方向,提高政府执行力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 “决策权分派”制度改革。[6]
唐贤兴认为,从权力实际运行方式看,大多数县委书记权力运行主要表现为运动式治理。在实际运作中,运动式治理具有治理力度大、成果显效快的优势,但由于治标不治本,没有杜绝问题产生的根源,可能引发权力 “寻租”等非法行为,导致治理过程前后出现 “运动不息、问题不止”的恶性循环。唐晓清在 《建立健全党内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构想与思路》一文中认为,目前党内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并不健全,主要是由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造成的。党内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性弊端的具体表现就是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又集中于书记,而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直接影响就是使党内权力监控机制难以确立和形成。[7]将此观点用到县委书记权力运行,也可以认为是县委书记的权力运行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党的领导体制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有其历史原因。中国共产党的 “一元化领导”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种 “一元化领导”体制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这套体制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出来。邓小平在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深刻地指出了这种体制性的弊端:我们党和国家现今制度中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党的 “一元化”领导口号下的一元专权和党政不分。我国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的弊端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和特权现象,而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的 “总病根”。唐晓清的文章具体化了这种体制性弊端的表现:这种体制性弊端导致执政党的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内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形成;使党内民主制度难以发挥作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难以得到贯彻;使领导干部的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成为导致权力腐败的直接原因。[8]
“权力腐败”是中外政治学界历来重视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体制上的弊端,县委书记权力过分集中,从而导致权力在运行上出现问题。贺海峰的文章指出,这些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干部任免的 “家长作风”、民主考察的 “暗箱操作”、监督体系的形同虚设等。尤其是由 “权力期权”渎职侵权激化社会矛盾的行为时有出现,激化社会矛盾。[9]更有学者指出了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根源:县委书记容易 “出事”的原因,根本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 “失去制约的权力绝对化”在社会经济大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就是 “腐败的绝对化”,不受监督的集权者必然会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高发层,而县(区)一级正好是“满足”了上述这一条件。[4]
为了更好地规范县委权力,自2009年3月起,中纪委、中组部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成都市武侯区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2010年11月,中纪委、中组部印发 《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各省 (区、市)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做出部署,全国共有11个市 (县级)、15个区、40个县、3个旗成为试点单位。这种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被称作为 “县委书记权力勘界”。在接受 《决策》专访时,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蔡霞一语中的:“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其实质是县委书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对于这种试点工作,已经有文献开始进行总结。易丽丽和贺海锋在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三个试点县 (区)的比较分析》一文中指出:“县权公开”的探索经验可以归纳为:界定县委权限,绘制权力流程图;突出重点,约束县委书记权力;创新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加强监督,完善制度。在约束县委书记权力方面,文章指出: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其关键是县委书记的权力得到有效约束。三个试点县 (区)对县委书记的权力都采取措施进行限制。例如,睢宁县出台了《睢宁县县委书记的权力和责任》,制定县委书记权力清单,划定县委书记权力边界。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县委书记限权,不是将县委书记的权力削弱,而是使他在规定的范围内用权。[10]
加强对执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已经多次明确提出要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对于党的领导干部遵纪守法问题,邓小平曾经批评过那些把 “党的领导”解释为 “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观点。这些都说明了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于权力的制约监督理论的研究文献很多。例如,顾昭明认为,监督干部权力具有必然性。他指出:权力的本质决定了必须对县委书记进行监督。权力具有工具性、强制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而如果权力与人结合起来,就会对人产生很多的影响,必须进行监督;权力拥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相对分离的特点决定必须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11]另外,有中央党校张亚娟的博士论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袁东升的博士论文 《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等,为我们理解权力制约监督的必要性,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视角。
具体到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问题,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 《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提供了纲领性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在县一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特别指出, “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整合监督力量,畅通监督渠道,加强情况反馈,形成县委权力特别是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和反映问题处理工作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邹婷婷的硕士论文 《县委书记权力监督机制研究》,是目前能找到的唯一一篇直接以县委书记权力监督机制为研究主题的学位论文。该文在文献梳理部分,分主题对于县委书记权力监督机制有比较简练的综述。分别梳理了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必要性的研究、监督主体的研究、监督客体的研究、监督问题的研究、监督困境的原因研究、监督方式的研究、“一把手”监督机制研究、县委书记角色研究的相关文献。该文指出, “从理论层面来讲,加强对县委书记权力监督机制研究,完善干部监督体制是我国公共管理理论的客观要求。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实质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现实层面来讲,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就是为了使人民的权力能真正地为人民谋利益。”[12]
冯志峰的综述文章 《县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评析》,在对县委书记权力的相关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后,认为学界对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研究,已取得了基础性研究的突破,具体表现如下:“1.在理论上,形成了初步的研究基础;2.在实践上,通过对县委书记在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描述,列出其受贿关系圈或腐败过程,并就其腐败动机与过程作出较为深入的探索,有较好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操作性;3.在效果上,多数研究者已能够将理论研究和实践观察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个案分析或比较研究;还有的作者已经不再满足于抽象的思辨分析,着力运用统计方法搜集数据提供材料支撑,是较为明显的进步。”[4]
在笔者看来,现有关于县委书记的研究取得的最大成就,就在于相关研究文献已经能够深刻认识到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性,能够将权力制约监督的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运用到县委书记这一研究对象上去。从期刊论文及学位论文的发表情况可以看出,学界在这一研究主题上的进展和重视程度。这为后续的以权力制约监督为视角,进一步研究县委书记权力结构奠定了基础。进而,以这一视角,去剖析现实的县委书记权力腐败问题,可以将相关的分析提高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而不是进行泛泛而谈的经验性总结。
当然,现有的研究文献,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对县委书记权力结构模式的研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研究角度过于单一
目前,诸多专家学者对县委书记的腐败问题进行了研究,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多为对县委书记权力腐败表现和案例介绍的叙述性文章,针对县委书记权力运行机制及反腐制度构建的理论性研究文献仍较为少见。即使有所涉及,其阐述的内容也只是泛泛而谈,没有从学术的角度运用专业知识,结合县委书记群体的角色特征,对其进行科学研究和诊断,对其腐败治理的体制创新、机制完善、方法创新、路径选择等方面研究,还未形成系统,其对腐败治理的成效仍旧不高,可以说至今尚未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有效方法。尤其是从顶层设计高度,构建县委书记权力结构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让县级党委 “一把手”无从滥用权力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少之又少。对于权力来源、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权力制约和监督等理论研究,虽已大量涌现于国内外科研成果中,但这些成熟理论并未有效结合于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之上。
2.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尚不科学
目前笔者查阅检索到的相关文献,除了集中于县委书记腐败现象,且只停留在对县委书记腐败现象进行描述和报道,过于关注县委书记个人的行事风格及腐败故事的叙述,即使偶有有识者试图对腐败现象进行理论高度规律的提炼,也只是停留在零散的、片断式或蜻蜓点水式的单项对策或在对别的领导干部论述时略有提及而已。在笔者看来,当前研究最大的缺陷在于,对县委书记权力运行机制与腐败特征深入研究仍旧少见,尤其是对于县委书记的权力来源、权力结构、权力运行等理论研究乏力,理论阐述单薄,相关研究不仅数量很少,高质量的论文更是凤毛麟角,结果导致有些即使针对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等现实提出相应对策,其提出的对策也显得空洞乏力。冯志峰的综述文章也同样指出, “现有文献未能妥善处理好如何科学地划定县委书记的权力边界的问题,没有科学划分重大决策过程中县委书记的授意与违规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提出如何规范处理权力制度授予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等”[4]。
3.有效的研究理论厚度不够,导致分析深度不够
当前的研究存在着一种现象,即面对一个比较全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在面对先前的研究积淀不足的情况下,往往很轻易地将一般性的理论套用到具体的研究领域。在论及县委书记腐败问题时,很多文献只是将腐败的一般理论套用到这一领域;在论及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主题时,情况亦是如此。不可否认,这样作研究,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作为研究者,须明白理论的移植往往存在内在的缺陷,即理论的提出,本身都有面对的问题,提倡者都有其问题意识。如果仅仅着眼于理论的效果而无视其发生情境,很容易出现 “南橘北枳”的结果。在以县委书记为对象的研究文献中,很多学者都过于轻易地进行这种理论移植,而忽视理论背后潜在的根基。例如,在论及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主题时,很多人都知道为什么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因为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大多文献也只是停留在这样的认识高度上。固然,权力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具体到县委书记权力来说,明确县委书记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这只是一个前提,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制约和监督、如何制约和监督?即制约和监督的主体是谁?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如何构建、体制如何运作和维系?如果没有进行这些问题的研究,任何关于权力制约监督的研究都只能是理论厚度不够,分析深度不够。
经过理论梳理,在厘清该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后,现有研究成果更显价值。然而,对于县委书记权力结构和制约监督理论相结合、使权力制约监督的成熟理论运用于县委书记权力结构模式构建之上的研究仍明显缺乏。基于此,可以在权力制约监督视角下,从顶层设计高度,试图对县委书记权力结构模式进行研究。邓伟志在 《搞好顶层设计》一文中指出, “顶层设计”这一术语来自于系统工程领域,是该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说的是从高端出思路。认为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当口,把顶层设计引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意义非同寻常。 “首先,顶层设计能够看得真,容易察真情,出实招。其次,顶层设计能够真,还因为它全。顶层设计就是全面设计。”[13]基于权力制约监督视角下的县委书记权力结构模式探索,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理论上的研讨必须建立在对研究对象清晰认识的基础之上。对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的研究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县委书记有着清晰的认识。一方面,要从县委书记这一群体中概括出群体的特征、性质,对其产生的根源、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有着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对权力制约监督理论要有深刻的理解。要考察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渊源、界定、应用等诸多方面。在明确了研究对象后,要树立将两个研究对象有机结合起来的目标,即确立基于权力制约监督理论实现县委书记权力有效制约的研究目标。
二是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正确的研究方法是实现科学研究县委书记群体特征及其权力运行逻辑的重要保证。这种研究方法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利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概括出县委书记的共性。二是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对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与此同时,应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对实地调研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实现对县委书记权力来源、权力运行机制等全面分析。三是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中外政党权力运行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找出制约县委书记权力的有效途径。
三是找准研究焦点。研究焦点是破解研究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对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研究,找出可供县委书记权力制约监督借鉴的有益内容。进而结合制度设计,增强权力制约运行机制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因此,在研究难点上,要注意县委书记权力边界,要明确县委书记权力的适用范围,正确处理权力授予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这是研究中要重点解决的也是难点问题。
四是设定有效的研究框架。良好的体系设计是理论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只有建立系统的理论体系,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要实现县委书记权力正常运行与权力有效制约的有机结合,就必须构建完善的理论体系。为此要把握好三方面的关系:一是把握好 “有限”与 “有为”的关系。县委书记的权力是有限的,但现实情况又要求县委书记必须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有所作为,实现权力作用的最大化。因此,必须正确处理 “有限”与 “有为”的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统筹权力运用与制约监督的关系。二是把握好 “运动员”与 “裁判员”的关系。一方面,县委书记是推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力量,同时,制度改革又要限制县委书记的权力。这种悖论如何解决需要认真加以对待。三是把握好 “潜规则”与 “显规则”的作用。县委书记的权力实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 “潜规则”的影响,如何将 “潜规则”的影响降到最低,如何更大地发挥“显规则”在权力运行机制中的作用,都是需要认真研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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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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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唐晓清.建立健全党内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构想与思路[J].学习论坛,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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