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龚亮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法治,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艰辛探索。
法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事关国家社会事务发展。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无论是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凝聚共识,还是激发动力、促进和谐、推动发展,只有更加自觉并善于运用法治——这个集中体现现代化治理本质要求的思维和方式,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寻求制度化解决之道,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扶贫开发同样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通过法制化定型精细化,增强执行力和运行力。
扶贫开发任务的重要性与长期性需要法制保障。新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指出,扶贫开发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局,扶贫开发是长期历史任务。扶贫开发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决定了这项工作要用法制来保障其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实现目标。这就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方法措施,从而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这也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工作的地位、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从而有利于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的体制机制,形成社会扶贫的整体合力。
扶贫开发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靠法治途径来解决。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有利于保证扶贫政策的连续性、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投入使用的有效性,以及阶段性扶贫开发成果的巩固和提升。特别是扶贫开发中贫困对象的识别、扶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及资金管理、项目论证、开发决策等重点难点问题,需要通过法治途径进行规范和解决。
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来减缓、减少、消除贫困,反贫困行为才能最终体现出发展公平和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并进一步体现出制度化和主流化。
目前,尽管全国性的扶贫立法尚未产生,但各地已经纷纷将扶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国在扶贫立法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尤其是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起将10月17日设定为国家“扶贫日”,已经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而进一步加快扶贫立法进程,把党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和制度性安排,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必将开创扶贫开发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