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卫欢(1981—),女,贵州瓮安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科罗拉多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学。
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教育承载了促进民主进程和法治发展的时代使命,这使得法学教育必须经受比其他学科教育更加严格的价值拷问。法学教育改革必须顺应时代潮流,以符合时代特色的质量定位对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强烈诉求进行有效回应。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之基本内容进行剖析,以明确其定位:以法学伦理教育为基础,强化法律素养的培育;以精英教育为重点,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以职业教育为目标,体现法律人才培养价值。
关键词:全球化;法学教育;改革
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必须植根于该国特有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基础,受其传统文化、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在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互往来、频繁互动的影响下,法学教育的发展必须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相契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在“废墟”中重建的过程,从总体上说,可以概括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末,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引进来”,即以“重塑”为使命,在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路径、方法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在这一阶段,法学教育仍然受到苏联的深刻影响,尤其在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方面,仍然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第二阶段是从21世纪初到现在,随着国际形势与国际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交往不断深入,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也必须从原先的“引进来”逐渐转变为“走出去”。在新兴的社会治理结构和投资环境下,进入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不得不面对大量社会纠纷和贸易摩擦,决策风险陡然增加,法学教育的关注点也开始从理论积累转移到社会实践。2012年,随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提出,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秩序被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一社会发展趋势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摆脱工具理性主义的枷锁,以其具有中国特色又适宜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手段和方法宣誓自己的价值选择,引领法律人直面全球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一、以法学伦理教育为基础,强化法律素养的培育2009年10月,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上,张文显教授指出:“我国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1]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的不协调主要体现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注重规模式发展,而忽略了对法学教育的质量进行明确定位。探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面对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需求急剧增长的局面,规模化的法学教育应运而生。然而,仅仅强调规模化、标准化的法学教育注定会由于其对人才质量和素质的忽视而缺乏生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公民意识的逐渐提高,这种缺乏精神内核的法学教育终将无法适应现时代的需要而暴露其局限性。“当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培养目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努力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还要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它们对法律产生信仰的情感。”[2]由此可见,法学教育的重点应当从外在的规模化培养转移到内在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培育。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必须响应全球化背景下民主社会成长对形塑公民社会的呼吁,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有效推动力。
二、以精英教育为重点,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着中国特色民主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也随之步入“快车道”,尤其是1999年全国范围内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起至今,中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明显的大众化发展趋势。大众化法学教育被认为是法律人才的标准化生产线,是批量生产法律人才以缓解社会需求的有效办法。支持大众化法律教育的人往往抵制法律精英教育模式,认为精英教育就是按照西方国家“少而精”的理念培养法律人才,是不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的。不可否认,规模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在一定时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这种公式化的、几乎无差别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却难以满足现阶段中国激烈的社会竞争对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在世界各国都积极推动民主化发展的背景下,正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也强烈呼唤着政治治理理念的转变,中国社会的发展模式正在从“政府主导型”转向“社会主导型”,与这种转变相应而生的是民主思想的崛起和法治理念的扩张,这决定了法律人才的作用必将在社会范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发挥。
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法治秩序必须具有“公平、公正”的特质,这也使得中国式法律精英教育摆脱了西方国家将精英教育定义为“面对少数人的教育”的局限性。西方国家往往通过严苛的入学考试、高昂的学费和激烈的课业竞争的方式凸显法律的精英教育本质。例如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就被誉为“世界上最难的英语考试”。而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费更是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为例,其2012年的学费总额高达81950美元(其中包括学费53636美元、生活费19894美元、书本费和电子设备使用费3520美元)。而纽约大学法学院一学年的学费也高达74986美元。[3]这种以设置客观障碍来缩减法学教育人数而达到精英教育目的的法学教育模式,只靠学生数量来判断是否是精英教育,从本质上“否定了精英学生和普通学生在教育资源需求上的差异性”[4]。而中国式法学教育所崇尚的精英教育理念,是在科学、合理的法律课程体系中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法学教育在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同时,保证能为不同学生(特别是更为优秀的精英学生)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教学条件和课程方案。目前,中国已有部分高校法学院进行了课程设置改革,以满足高校法学资源的按需分配。这种新型的课程设置注重学生的多样化培养,使那些对法学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够根据自身兴趣和需要选修完成其他法学课程。这一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在规模化、标准化的法学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学生优势发展法学精英教育,使法学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有机结合,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第二,特色学科的设置有利于建立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机制,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endprint
三、以职业教育为目标,体现法律人才培养价值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主流。从本质上看,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学科,法学理论的发展也与法律社会实践密切相关,因此,传统的以理论教学为重点,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方法的教学模式很难充分体现法律人才培养的社会价值,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对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趋势进行有效回应。所谓法律职业化是指从事法律实务的人群在职业上具备以下共同要求和特点:第一,“法律职业化必然表现为法律职业的同体性和一体化”,即法律职业主体的知识结构和对法律之正义价值的追求具有共同的认知,在此共同认知的基础上,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同质的价值集团;第二,“法律职业化必然表现为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律师协会的自治管理;第三,“法律职业化必然表现为法律职业伦理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使法律职业人必须以追求公平、彰显正义为己任,是法律职业人与其他职业者的重要区别。[5]法律职业化使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融合为共同体,并以此体现法律的终极价值,可以说,法律职业化是迈向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大多数西方国家均以职业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旨。美国法学院的毕业生往往都能具备“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能力。2007年,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发布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报告,该报告强调:法学院理应将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以此为法学院学生今后的法律职业奠定基础。[6]
我国虽然以设立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方式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要件,但是法学教育却仍然缺乏实践性,这使得大部分学生难以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学生,也往往感觉在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去甚远。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状况成为长期困扰我国法律职业化发展的主要因素。面对这种情况,对法学教育进行符合其职业化需求的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培养职业化的法律人才必须有职业化的法学师资队伍。中国的法学教师基本由法学理论人才组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又由于缺乏理论教学经验而难以进入高校承担法学教育的工作。对此,可以以下方式实现优势互补:一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挑选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的人员,通过相应的教学培训,承担一定教学工作;二是选拔部分教师到相关法律实务部门从事实践锻炼,通过亲自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二,开设实践化技能培训课程,使学生在完成基础性课程的同时增强实践能力。现阶段,大部分法学院均以开展模拟法庭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的培养,然而,技能性培养必须植根于思维训练,因此,实践课程必须以促进法律思维的形成为目的。可以通过开设案例教学课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法律思维训练课程等方式拓展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其法律职业实践技能。
第三,通过开设双语课程,培养学生的全球化意识,提高其对国际法律实务的适应能力。全球化并非“全盘西化”,双语教学的目的也绝非使法学教育“英语化”。培养学生的全球化意识,旨在使学生正确理解中西方法治理念、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使学生在应对跨国法律问题时能够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王健.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动向——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综述.中国大学教学,2009(12).
冯红.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教育的现代性转变.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3).
See Jennifer Poland.The 10 Most Expensive Law Schools in America[EB/OL].http://www.businessinsider.com/the-10-most-expensive-law-schools-in-america-2012-9?op=1,2014-05-17.
艾琳.全球化视域下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教育科学,2014(1).
李磊.论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改革.民族教育研究,2013(1).
冯玉军.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中国大学教学,2013(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