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尉博扬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虽已过去近一年的时间,但随着证监会对其事件调查结论的出炉,暴露了光大证券在公司管理上的缺陷及风险控制上的漏洞。那么造成这些漏洞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此事件的发生及其原因值得其他券商和学者深入思考。
一、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由于交易系统程序错误使其以234亿元申购180ETF成份股,最终成交额高达72.7亿元,造成大盘指数及多只权重股瞬间暴涨。为了对冲股市下跌风险,紧接着光大证券在期货市场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235张。而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向媒体及公众否认市场上流传的“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传闻。
该事件将对光大证券及证券行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与后果。首先,光大证券会面临降低公司评级的后果,而这将影响公司今后的盈利能力。其次,受此次事件影响,光大证券将会失去自营资格及其它创新业务。此外,此次异常交易事件在业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光大证券的声誉及在业界的地位更是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对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而言这些影响是无法用货币来简单衡量的。
二、证券公司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观点起源于美国,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却是由英国人欧利·谢尔顿(Oliver·Sheldon)于1923年提出,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企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其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因素在内。随着人类明及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及相关理论也随之丰富与圆满起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Freeman(1984年)的利益相关者概念及管理理论,Carroll(1979年)提出的金字塔结构模型理论等,这些理论为明确证券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证券公司首先属于公司,其次是金融机构,因此,它不同于生产类企业,它提供的产品是金融服务。根据证券公司的性质及作用,证券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公司股东利益、客户利益、监管机构利益及政府利益、社会利益,并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求得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达到自身及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证券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涵盖了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和高级社会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基础;经济责任是关键与保障;伦理道德责任和高级社会责任是证券公司求得持续发展的源泉之一。笔者认为,在经济转型期,证券公司在履行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应更多的注重自身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实施。
三、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剖析“乌龙指”事件
从整个事件来看,造成A股巨量交易的缘由是套利交易系统在运行中出现了故障,但当公司投资策略部发现该异常情况时,没有做出利于整个市场的决策—第一时间披露信息,防止市场其他投资者跟风造成损失,而是考虑到公司在股市多头的风险,继续错上加错大量卖空股指期货合约、ETF。在异常事件出现后,仅四名高管和一名交易员、程序员商榷决策,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轻率地向媒体及公众否认了“乌龙指”的事实,因而误导了公众的投资决策。该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的内部控制与管理的混乱等问题,但笔者认为证券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才是所有问题发生的根源。
第一,表面上是套利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本质上是公司急功近利忽略资本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的反映。据证监会调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设计思路由策略投资部交易员提出需求,程序员一人开发和测试;该策略交易系统于2013年6月至7月开发完成,7月29日实盘运行,至8月16日发生异常时实际运行不足15个交易日。通过调查,显然策略投资部没有纳入光大证券公司的风控体系,呈现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门“独立王国”格局。这也恰恰反映了光大证券在经营过程中仅仅看重的是自营业务所带来的可观利润,即以履行经济责任为唯一目标,忽视了其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稳定股票市场、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第二,迅速利用对冲工具避免损失,彰显高层投资能力强大,但凸现出公司及高层管理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淡化与漠视。在A股市场中由于所谓的客观原因造成大量多头后,能迅速利用股指期货、ETF进行套期保值,如果此行为出自普通投资者,我们一定要赞赏其投资及避险能力的强大,但作为一个券商而言,选择此行为似乎是欠缺了什么。很显然,在做这个决定时,当事人忘却了自己不是代表自己在做决策,是代表光大证券,而光大证券是金融企业、是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是承担了众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人。在出现异常事件后所采取的“狭隘”决策,显现了证券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淡化和漠视。试想,如果公司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从理念到制度),该事件就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更不会出现光大证券董秘的轻率言论及通过对此次事件不负责任的比喻来推卸责任了。
第三,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角色失位是导致公众投资者扩大损失的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在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公共利益过程中的失职。虽然导演此次事件的主角是光大证券,但在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和交易所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任何举措,而是任其风险蔓延。据统计,此次“乌龙指”事件导致45.7万户个人投资者、1613户机构投资者跟风买入,买入金额近400亿元。
在我国,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国务院直属单位,通过监管和执法以达到稳定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目的。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具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的责任,其中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在此次“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交易所以“不易在短时间内辨别出来”为借口掩饰自身的过错。根据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业等组织的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在此次事件中,我国的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都没有尽到自身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也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上层管理社会责任的缺失。
虽然此事件属于个案,但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特别是证券公司对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淡化和漠视。与国外发达股市相比,中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期、转型期,在其成长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是自然规律,我们无法超越。但是我们需要努力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不论是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组织者、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要从本质上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构建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营造履行社会责任的化氛围、培养组织及员工的社会责任感,资本市场所存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问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都会随之顺利解决。
参考献:
[1]Carroll, A.B.Corporate soc-
ial responsibility:evolution of a definitional construct [J]. Business&Social (USA), Step 1999 Vol
38 No 3.
[2]金奇,郑大俊,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涵、内容发展与结构模型[J].商业时代,2012(12)
[3]中国证监会网: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013.
08.30
[4]赵晓辉, 陶俊洁: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的警示. 新华网,2013/9/2
〔本系山西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商科优质网络教育资源建设及开发利用改革试点”中“教师引导学生有效利用网络献等资源”部分成果之一;山西大学商务学院2012年项目“资本市场支持山西‘综改实验区建设研究”(编号:2012038)阶段性成果;2012年山西省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提升工程中三个教学项目“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编号:J2012125)方案应用过程中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刘红,1979年生,山西万荣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市场理论与应用;尉博扬,1992年生,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