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生
不久前,听到一位镇长抱怨说,从年初到现在,他与上级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多达20个,有综合性工作目标, 也有单项性工作目标;有长期性工作任务, 还有阶段性工作任务,而且目标越来越细,责任越来越明,措施越来越硬。名目繁多的责任状,让基层干部有苦难言。
签订责任状的初衷是好的。通过订立责任状这种形式,促使责任人增强责任意识,朝着既定目标努力,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遗憾的是,有些地方似乎对责任状产生了“依赖性”。
一些地方视责任状为灵丹妙药,不论大事、小事,不分轻重缓急,不管有无必要,凡事必签责任状。本来签责任状是想强调一项工作很重要,但“重要”的工作多了,反倒事事都不重要了。再者,有一些上级部门只订目标,不管过程,把工作简单地一分了之,把责任推到基层;有的责任状内容不厌其详,就是缺乏科学的考核机制,签订责任书轰轰烈烈,过后常常是冷冷清清,使得责任状有名无实,虎头蛇尾,完不成责任时,互相推诿扯皮,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签订责任书,贵在精要管用。所谓“精要”,就是要求上级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从科学决策出发,精心谋划工作思路,责任状要少而精。该签的,要能解决问题,不该签的、或可签可不签的责任状一律不签。而所谓“管用”,一方面,要求责任状必须订得具体实在,可操作性强,能够实施。另一方面,签订责任状后,下级单位要使实劲、做实功,使责任状“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决不能一签了之,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