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我与丈夫结婚七年了。这两年,他和一个女同事有了婚外情。为此,我们经常吵架,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如果我起诉离婚的话,能要求他给我赔偿吗? 读者 刘小慧
【答疑】
就刘小慧女士提出的问题,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邹元新律师给予如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按一般的理解,通奸、同居、一夜情、包二奶、重婚等情形均属于丈夫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人把这些情形统称为婚外情。但婚外情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同居。因此,如果你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就需要能证明他的婚外情行为属于与他人重婚或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应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话,若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若在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但是,如果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