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莉 虞崇江 白 雪 乐波灵 黄梅梅 于永霞 何 骥 韦 伟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南宁 5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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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建设现状及发展对策
李 莉 虞崇江 白 雪 乐波灵 黄梅梅 于永霞 何 骥 韦 伟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南宁 530007)
通过调查当前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其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分析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遭遇的瓶颈问题,提出了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可行性对策和建议,为进一步发挥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广西蚕桑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提供参考。
广西;蚕桑产业;合作社;技术服务;经营模式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新农村建设战略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Feinemian等[1]认为合作社通过确定一套如制定价格与税收的政策组合的运作模式来指导社员行为,以使社员获利达最优,Hendrikse等[2]认为合作社能够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李燕萍等[3]认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来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蚕桑产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农业优势产业之一,组建农民主体性质的合作社是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必然。为了解当前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014年1月我们通过问卷的形式对全区14 个地级市的蚕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经营模式、辐射带动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共收回206份有效问卷。本文根据这206份有效调查问卷,对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发展和稳步建设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供同仁商榷。
1.1 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情况
1.1.1 基本情况 2013年广西共有206家蚕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达45 427户,占蚕农总户数的5.15%,有产业化龙头企业12家(表1)。从表1还可以看出,2007年至2012年全区蚕桑专业合作社数逐年增加,发展较快,但2013年比2012年有所减少;入社蚕农户数变化起伏较大;2007年至2013年产业化龙头企业数稳步增加。
表12007—2013年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情况
年份蚕桑专业合作社(家)入社蚕农户数(户)占蚕农总户数比例(%)产业化龙头企业(家)2007154504006 0672008163358923.8392009179450145.3692010185366164.1392011193764858.64122012245788059.23122013206454275.1512
2007—2012年数据根据广西蚕业技术推广总站资料整理,2013年数据根据本次调查统计。
1.1.2 经营管理者情况 在广西206家蚕桑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法人代表性别为男性的占86.3%,为女性的占13.7%;年龄在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占19.8%,在40岁以上的占80.2%;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高中和中专以上的分别占33.7%、43.6%、22.7%。说明在合作社中起决策作用的法人代表以男性为主,年龄层次以40岁以上为主,文化程度以高中为主。
1.1.3 创立形式和经营模式 蚕桑专业合作社创立的形式分别有政府引导、龙头企业牵头、种养大户自发组建、社员自发组建和其他(如蚕茧站自发组建等)。从调查结果来看,种养大户自发组建的占31%,社员自发组建的占31%,政府引导的占28%,龙头企业牵头的占6%,其他的占4%。说明合作社的创立形式是多元化的,但种养大户、经营能人、政府部门在农民蚕桑专业合作社组建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积极的引导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号召力。
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以“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协会+农户”为主,分别占54.3%和32.4%,其他的经营模式仅占13.3%。说明当前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倾向于传统的“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农户作为农业产品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进行持续稳定的生产,公司作为工业产品的加工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而“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的持续稳定生产、公司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都成为现实[4]。
1.2 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运行效果
1.2.1 优化资源配置 蚕农作为单个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时具有极大的风险。而蚕桑专业合作社作为蚕农自愿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分配的组织,能最大程度地调动蚕农的生产积极性,进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提高蚕农在市场中的地位和议价能力[5]。本次调查显示,46.1%的社员认为蚕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农资时价格优惠幅度较高,节约了农业生产的成本;有52.5%的蚕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了购销合同,实行了最低保护价收购,收购价格比市场价格高1%~5%,社员对蚕桑专业合作社的满意度达61%。
1.2.2 普及专业技术 蚕农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科学种养,通过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指导及科学化管理,可以学会新品种的种养方式[6]。本次调查显示,31.5%的蚕桑专业合作社向蚕农提供蚕桑先进技术服务,通过专业技术培训,普及种桑养蚕技术,加上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的购销合同,要求社员按照一定标准生产蚕茧并统一出售,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蚕农自觉规范地掌握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知识,提高了产品质量,从而获得较高的蚕茧销售价格。
1.2.3 提供农资服务 为降低生产成本,蚕桑专业合作社还为蚕农提供质优价廉的蚕种、蚕药、蚕具、化肥等农资服务。根据本次调查统计,有65%的合作社为社员统一购买农资,以低于市场价或者同等价格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63%的社员认为合作社在向他们提供农资时在价格上给予了优惠。
1.2.4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蚕农增收 蚕农加入蚕桑专业合作社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获得利益最大化,通过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降低经济损失。而且,当有合作社作为领头羊,带领社员获得较好收益时,蚕农种养的积极性会被带动,同时当看到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营销策略帮助下获得了较好收益时,更多的农户愿意选择种桑养蚕的行业。通过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结果往往是整个村,甚至是整个乡(镇)的蚕农都被吸引进来,形成产品的区域化生产[6]。据我们调查统计,蚕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从事同类农产品的非社员相比,收入水平高出的占84.7%,收入水平相同的占15.3%。例如,广西百色市现有蚕桑专业合作社27家,加入蚕桑专业合作社的蚕农户数达5 519户,占养蚕总户数(36 644户)的15.06%,年收入达6 918万元,养蚕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户有3 770户。又如,百色市凌云县下甲乡平怀村在原来桑蚕协会的基础上,于2009年成立了蚕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为载体,在桑树种植、小蚕共育、大蚕养殖、桑园管理及蚕茧销售等环节为农户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了农民种桑养蚕的积极性;该社下设科技服务小组、信息服务小组、交通运输协调组、综合协调小组,辐射带动了3个乡(镇)12个村 25 个屯的蚕桑生产发展;自蚕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入社农户从57户发展到如今的320户,2013年,全村共饲养蚕种2 783张,生产鲜茧99.09 t,产值292.8万元。
2.1 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对合作社的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广西出台了系列政策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对扶持的合作社有严格要求,规模较大的合作组织、被评为示范性的合作组织能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小规模、实力较弱、资金能力有限的合作社,难以符合政策扶持条件,不能享受银行贷款,难以进一步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限制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据我们调查,有90%的蚕桑专业合作社希望政府能给予资金扶持,并通过扶持协调建立蚕茧生产、销售、加工一条龙体系,壮大合作社经营实体,增加合作社的经济收入。
2.2 合作社发展不平衡
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加了农民收入。但近两年来,蚕桑专业合作社数量没有明显的增加,且存在规模大小不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真正具有影响力的蚕桑专业合作社在全区合作社中所占的比例较少,“一村一品”或“合作之星”的合作组织更加是屈指可数。如蚕桑产业地域不集中的地方,合作社注册资金投入不大,经济实力较弱,发展规模空间受限,合作社收益除用于合作社的日常开支,几乎没有盈余,社员的积极性不高,部分社员会选择退会或者观望。而蚕桑生产相对集中的地方,蚕农养蚕收入可观,入会的积极性高涨,壮大了合作社的经营实体,增加了合作社的经济收入。据我们调查统计,全区单个蚕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超过200万以上的只有10%左右,50万以上的占60%,各合作社收入差距较大,未能形成发展链条,发展极不平衡。
2.3 合作社经营运作不规范
现阶段广西的蚕桑生产主要是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蚕桑专业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组织相对较少,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抵御蚕茧市场价格变化风险的能力不强,缺乏市场话语权,对于加快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也造成了许多限制影响[7]。同时,目前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经营运作不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还无章可循,运营过程中事务处理的随意性很大,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缺席现象十分普遍,尚未形成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不专业,收支不透明。在利益分配方面,缺少透明的分配方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蚕农对自身所能享受的利润返还金额模糊不清,据我们调查,只有2.28%的合作社有2次分配,分配的比例最高为35%,最低仅为3%,合作社经营运作不规范,降低了蚕农对合作社的信任程度。
2.4 专业经营管理者匮乏
专业合作社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因素[8]。据我们调查,广西青壮年农村劳动力大都外出务工,高学历的学子、文化水平较高的劳动力都涌向大中城市去打拼,所以从事蚕桑产业的多为留守的妇女和老人。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者基本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主要从合作社的内部产生,老龄化问题突出,文化程度偏低,经营管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有限。虽然市场竞争激烈也迫使合作社需要更加专业的经营管理者来领导,但由于合作社自身的条件,很难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专门从事这个工作,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3.1 落实扶持政策完善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符合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潮流,也是党和政府的农村基本政策[9]。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政府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广西应逐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在产茧量1 000 t以上的生产集中区鼓励发展建立合作社,根据不同蚕区的特点具体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打造具有特色、多样化的蚕桑专业合作社。
3.2 加强引导宣传和技术培训鼓励兴办合作社和经营模式多样化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宗旨是为其社员生产、加工、销售蚕桑产品及购买生产资料提供相关服务。当前广西蚕桑生产具有个体经营规模小、兼业普遍的特征,加快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完善是构建现代蚕桑产业的重要保证,主管部门尤其要充分认识到蚕农通过蚕桑专业合作社销售干茧对于保护蚕农利益、提高蚕茧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首先是加强业务培训,重点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作知识、市场营销、种养技术等培训,并提供政策咨询,帮助收集和发布信息。其次,是加大鼓励各方各界多元化承办合作社的力度,蚕桑技术服务部门、养蚕大户、经营能人、蚕茧收烘主体、龙头企业或生产基地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均可按规定申请承办,而在合作范围上不应有地域局限,提倡联合组建,扩大合作领域。
3.3 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广西蚕农蚕桑经营规模较小、生产不标准、经济效益不显著是制约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推进标准化生产既可以节约生产用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蚕茧质量、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还可以有效避免农药污染灾害的发生,应通过建设规模化示范片、鼓励建设蚕室等标准化生产设施,加快合作社建设规模化和蚕茧标准化的生产进程,提高蚕茧质量和生产效率。另外,在自愿和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还可以进行合作社优化联合,扩大规模效益,增强自身实力、竞争优势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4 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稳步发展规范运作
蚕桑专业合作社以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在提高蚕农组织化程度、推进茧丝绸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繁荣蚕区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升蚕农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9]。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应在重视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化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和宣传力度,确保合作社以帮助蚕农增产增收为宗旨,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的议事规则,增强社员对合作社性质和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处理好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大力推广“按股分红、经营返利”的做法,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合作社稳步发展。
3.5 实施良种补贴提高蚕茧产质量
优良蚕种是保证养蚕安全和蚕茧质量的基础,广西蚕种市场监管难度大,不良蚕种流入多、品种混杂,既给蚕桑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也不利于全区蚕茧质量的提高。通过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由合作社为社员统一选购良种,对蚕农饲养良种实行良种补贴,一是刺激蚕农饲养满足缫丝工艺需要的优良蚕种,提高蚕茧质量;二是通过扩大良种需求带动蚕种场的良种繁育生产;三是有利于规范蚕种市场,保证用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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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2014-10-10
李莉(1984—),女,广西南宁,本科,经济师。 Tel:15277057580,E-mail:1984128lili@163.com
韦伟,推广研究员。 Tel:0771-3291499,E-mail:gxcanyeweiwe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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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982(2014)04-00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