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昌,单博迪
(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0098)
党员退出机制作为党的建设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强调:“凡行为不正当或违反同盟原则者,视情节轻重或令其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1]421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也十分强调党员质量,提出清除不合格党员。他说:“宁可十个办实事的人不自称为党员(真正办实事的人是不追求头衔的!),也不让一个说空话的人有权利和机会当党员。这样一条原则在我看来是毋庸置辩的。”[2]348在十月革命后,他主张进行清党,“必须把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分子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从党内清除出去。”[2]322并认为这是“一项关系重大和极其重要的工作”。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也注意及时清除退化变质分子。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就规定,党员如果犯有下列各项之一者,就要受到开除的惩罚,内容主要有:“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露本党秘密。”[3]5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党员质量进一步提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每次党代表大会都对党员队伍建设作出部署,强调清退不合格党员。十二大提出要“进行党员登记,严格按照新党章的规定,把那些经过教育仍然不合格的党员开除出党或者劝其退党”。[4]但是,在党员队伍建设取得重要成就的同时,仍然有一部分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危害党的形象,得不到及时处置。分析党员队伍退出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对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党员退出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效。清退不合格党员基本上有了党内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在实践中也有一部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被组织处理。
1.现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党员退出机制提供了基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现行党章第9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5]61党章第38条规定:“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5]7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也对开除党籍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这就为党员退出机制提供了基本法理依据。
2.历次党代会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内具有权威性。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对整个党的建设,乃至国家的发展都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对党的建设的部署,是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的。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都明确提出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为党员退出机制作出了具体指导。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对于那些破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有多少清除多少,决不能姑息养奸。……党章对党员的要求,党员必须做到。如果不能做到,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经过教育,仍不能改正的,就要劝他们退党,或者从党内除名。”[6]新世纪以来,党代会报告更加强调党员退出机制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7]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要求。这就对党员退出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3.党的领导人讲话也明确提出党员退出机制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主要领导人也多次提出要开除不合格的党员。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指出:“对于各种错误严重、危害严重的人,必须严肃地作出组织处理。该开除党籍的就开除党籍,该给撤职或其他处分的就给这些处分,犯罪的还得法办。”[8]江泽民也多次提出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9]胡锦涛先后提出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从组织上保障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胡锦涛联系点的山东省寿光市还建立了畅通党员出口机制,对不合格党员不进行登记。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2013年1月28日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强调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领导人的讲话和部署,也推动了党员退出机制的完善。
当前,党员退出机制与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状况、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党员退出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党员退出机制过于单一。从严格意义上讲,党员退出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自然死亡的自然退出机制,这是每一个政党都存在的现象。从中共党内统计资料来看,我们党建国以前入党的老党员逐年减少,这就是一种自然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是指党员由于入党之后思想上放松警惕,没有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不但不能维护党组织的形象,反而危害党组织的形象,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受到组织处理被开除党籍或者劝退或者党内除名的一种机制。后者可以称之为保证党的队伍纯洁的退出机制。本文所讲的党员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着重提高党员队伍质量,及时清除违法犯罪的党员,使党员队伍总体上保持了纯洁。但是,从实践中看,党员队伍退出机制过于单一。目前,凡是违法犯罪的党员、凡是给党组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党员,基本上都能得到及时清除。实际上,违法犯罪成了党员退出的唯一原因或者主要原因。而本质上,党员称号的意义不单单是遵守法律,更重要的,党员称号的意义在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于党员比普通群众要有更严格的要求,在于严格履行党员的基本义务。所以,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说,仅仅有违法犯罪的党员退出机制是不够的和单一的。
2.党员退出机制的有关标准模糊。党员退出机制是指通过合理的机制清除那些不合格的党员。尽管每次代表大会报告都强调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但是,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有的学者认为,党员合格的标准就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可是先锋模范作用仍然是一个定性而不是一个量化的概念,缺乏可操作性。党员到底如何做,才算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往往是党组织说了算,对于党员来说,不易把握。有的学者认为,党员合格的标准就是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但是,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规定仍然是一种总体上的规定,而且往往靠党员自身的自觉行为去履行,也没有量化可行的标准。比如,党员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合格党员的标准过于模糊,就使得在实践中,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规定得不到贯彻执行,使一部分不合格党员仍然滞留在党内。
3.不合格党员的“退出”存在操作难的问题。《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三项标准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也是具有可操作的量化指标。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加快,流动党员逐渐增加。有的党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而没有及时进行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三不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增多。“三不党员”在一部分农村表现尤其明显。笔者曾在部分农村调研发现,“三不党员”占党员总数的10%,个别村甚至达到30%。据某村党支部书记介绍,这些“三不党员”也不是明显的拒绝参加组织生活、拒绝交纳党费、拒绝做党分配的工作,他们只是由于外出而不能及时交纳党费和参加党组织生活。如果与党员本人取得联系,他们一般会补交党费,因此,也就不便把这样的党员除名。也有一部分党员故意不按时交纳党费、故意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和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本应该按照组织程序进行除名,但是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些党组织书记碍于情面,一般也不会对其进行除名。
4.党员退出机制的后续配套工作不够完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不合乎党员标准,在被清除之后,他还可以做一个合格公民,还可以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对于那些理想信念动摇、意志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他们退出党组织,留在党外比留在党内无论对其个人还是对整个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是有益的。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只有“党员身份”而无“党员实质”的党员,仍然不愿意退出党组织。他们认为在以政党为主导的社会里,一个党员如果退出党组织或者被开除出党,就会很难在社会中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基层党组织也囿于让一部分不合格党员退出党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不愿意清退不合格党员。
要完善党员退出机制,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清退党员出党。这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本质所决定的。如果说在无产阶级政党取得政权之前,投机分子相对不多,那么在无产阶级政党建立政权之后,投机分子的产生就容易得多。因为加入党组织意味着可以掌握更多的政治资源和荣誉。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在夺取政权之后,尤其要重视党员质量问题,及时清退不合格党员,建立保障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退出机制。
1.明确党员退出机制的类型。党员退出机制,从总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开除机制,另一种是劝退机制。开除机制,是针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党组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党员。这些党员不但作为党员要受到党组织的处罚,就是作为普通公民,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劝退机制,是针对那些没有犯明显的错误,但是在思想上、行为上、作风上、工作上处处表现不出党员的先进性,不但没有普通群众表现好,反而落后于普通群众的党员。这样的党员留在党内就是滥竽充数,他们只享受党组织的资源,而不愿意为党组织贡献自己的力量。这种类型的党员必须通过劝退的方式,使其退出党组织。
2.党员退出机制的“关口”要前移,对那些不合乎标准的预备党员要进行清退或者延长预备期。无产阶级政党为了确保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实行预备党员制度,而且不同时代党员的预备期限也不同。1919年通过的俄共(布)章程第一次在党章中单独列出预备党员一章,规定“凡志愿入党的人,都须经过预备期,其目的在于使预备党员切实了解党的纲领和策略,考察预备党员的个人品质”,[10]并规定工人和农民至少经过两个月的预备期,其他人至少须经过六个月的预备期。后来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规定为一年。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章提出了候补党员的概念,规定“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3]55后来不同时期对党员预备期规定各不相同。改革开放以后,党员的预备期明确规定为一年。党员预备期满,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符合党员条件者则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需要延长一年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在实践中,预备党员转正率是很高的。笔者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调查了解到,凡是预备党员,经过一年的预备期,基本上都可以按时转正。这就消解了预备期的意义。之所以要有预备期,就是为了进一步教育和考察党员,不给投机分子入党之机会。因此,在新时期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应当高度重视预备期的考察,凡是在预备期发现入党动机不纯或者对党没有正确理解的预备党员,都要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
3.制定党员标准的明确细则,为党员退出机制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党员标准就是党员与普通群众相比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应该履行的八项义务。但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统一要求,是各行各业的党员都应该做到的,是一种笼统的党员标准。在实践中我们的党员分布在各行各业,因此,各行各业党员的先进性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中共广东省委出台了《优秀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针对村镇、街道社区、机关系统、国有企业、学校系统、医疗卫生系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八个领域分别制定出不同的优秀共产党员标准,村镇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是“五带头”,街道社区优秀共产党员是“五自觉”,机关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是“五先锋”,国有企业优秀共产党员是“五标兵”等。[11]每个领域共产党员的标准都与各个行业的特点相联系,这样就为各行各业党员标准确立了明确细则。因此,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各个行业党员标准的明确细则,逐步实现党员退出机制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4.完善党员退出机制需要群众的参与。虽然党章规定党员加入党组织需要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党员或者党内除名也需要通过支部大会的决定乃至上级党组织的批准,但是,在新时期,提高党员质量,完善党员退出机制仅仅依靠党员和党组织的力量还是不够的。作为执政党,共产党活动不但影响到党员自身而且也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退出机制也需要群众的参与。党员到底先进不先进,是否合乎党员标准,最终要靠群众说了算。因此,各级党组织可以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大会,让群众对本辖区的党员进行评议,凡是大多数群众不认可的党员或在群众中表现不好的党员,就要对其进行认真教育,对那些教育而不改的落后分子,就要坚决清退出党。
5.实行党员“退出”的票决制。在中国党员是一种身份象征,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得到了政治上的认可。因此,加入党组织对于个人乃至家庭来说就成为一种正能量,而被开除或清退出党,对个人来说则是一种消极因素。之所以有一部分不合乎党员标准的党员仍然留在党内,就是因为一些人甚至一些党组织负责人碍于情面,不太愿意处理不合格党员,一部分党员也担心如果提议处理某些不合格党员,会影响到彼此之间的关系。当前,为了更好地处理不合格党员,应该实行党员退出机制的票决制,就是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一些不合乎标准党员的去留问题,从而有效地解决党员因顾及面子或怕报复而违心举手的问题。[12]
6.加强宣传和引导,优化党员退出机制的社会环境。先进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本质要求。因此,完善党员退出机制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本质所决定的。加强宣传和引导,完善党员退出机制的社会环境,首先要严把入口关,教育每一个入党者,加入党组织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而没有谋取个人私利的权利。让那些希望通过加入党组织而谋取个人私利的人望而却步。其次,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党员明白党员的先进性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一旦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化,先进性退化,就会被清除出党组织。通过宣传,让广大党员理解党员退出机制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一种常态化机制。第三,加强对退出党员的组织关怀。服务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对那些因为先进性丧失而被清退出党的人员,我们党仍然要加强对他们的关怀和服务。他们虽然没有资格成为党员,但毕竟还是人民的一员,仍然要加强对他们的组织关怀,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减少被清退的负面心理效应。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02[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4]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64.
[5]党的十八大文件汇编[G].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
[6]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5-56.
[7]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4.
[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8.
[9]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98.
[10]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18.
[11]廖显辉.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支持系统研究[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2,(5).
[12]李娟.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J].理论探索,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