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彰新++++杨坚
道德社会化实现的根本途径取决于学生在日常事件上的磨练。而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的检讨书就是当事学生道德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日常事件。那么,检讨书在何种意义上是具有“道德性”,即培养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又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去道德性”,即助长学生虚伪、败坏其诚信道德品质?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另外,笔者还对检讨书所涉及的一项更为根本的教育议题即教师教化与学生自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检讨书“道德性”“去道德性”教师教化学生自主“教育是年轻一代系统地社会化的过程”[1],社会化的核心意义是在年轻一代身上“唤起和培养一定数量的身体、智识和道德状态”[2],这是涂尔干的经典观点。就道德的实践本性而言,其社会化必待实际地践行,在个体所经历的道德事件中得以真正养成。作为一种学校教育方式,检讨因涉及检讨者的诚信品质而成为道德社会化的事件。但就检讨实践的效果观之,其不仅难以养成检讨者的诚信品质,反而会产生虚伪和撒谎之恶。检讨教育的直接目的即促使犯错的学生通过检讨的方式深入认识自己的错误及其根由并纠正其行为。检讨往往流于形式,原因何在?表面看来,检讨失效乃源于检讨并非学生主动实行,而由教师所要求,但是教师无法对学生的反思过程予以监督。因此,学生的心思不一定与教师相一致,反而时时处在一种可能背离的状态中。既然教师只能通过检讨的外在表达对学生进行评价,那么学生的真实想法很难为教师所发觉,因此,对于很多做检讨的学生而言,检讨不过提供了一次撒谎的机会而已。也因此,检讨不仅没能达成其直接目的,反而不利于检讨者的道德社会化。然而,我们认为检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而牵涉到一个更为广大的教育议题,即学生自主与教师教化之间的复杂关系,下文即试图对此作出分析。
一、培养诚信:检讨书的道德性
学校内的检讨是学校老师对犯错学生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或惩罚方式。它要求学生反省自己的错误及其原因,并将反省的结果以检讨书予以呈现,从而达到纠正学生思想和行为的目的。检讨之为检讨,其根本在于当事者或检讨者本人主动而自觉的反省,因此,可以说检讨是一件绝对私人化的事件。深入探寻一个人的内心,非不能,却艰巨。学生所作的检讨纯属内心活动,老师无从判断检讨书出自真心与否,唯一可为依凭的仅是学生将来的表现。但是,这唯一的根据也不可靠,因为影响个体行为的不可控因素着实太多,个体的主观愿望却那么微不足道。学生在检讨书中所作的认识,所表的决心,或是真诚的流露,或是表面的服从;然而,不论属于何种情况,检讨书本身已然做了一个客观的凭证,证明检讨者的错误、反省和保证。检讨书这种书面形式具有两种特性,一是可见,二是可保存。这是它能够成为客观凭证的原因。
检讨者在检讨书中同时表明了两种态度:认错和保证。认错是对过去事件的回忆和刻画,而保证则对不远的将来有所许诺。在一份检讨文本中,检讨者对错误的认识隐含了对错误的承认,承认通过检讨者的自责、后悔和道歉而显明、增强。所以,认错的态度经由认识错误和承认错误两重维度得到表达。认识错误发生在理性的层面,而承认错误则牵涉情感的层面,这两个层面相互影响、交织,认识上的深刻意味着态度的诚恳,沉痛的自责则反映情感的强烈。老师对犯错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对于学生理性的引导,也是对于情感的促动。如果老师的教育能够影响到学生,甚至学生自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么,本来只是由老师的要求而引起的自我批评能够转变成真实的反思和自责,进而引起实际行为的改变。如果学生在意识中并未意识到反省的必要,则只会导致一种虚伪的认错。
认错本身蕴涵着一种亏欠,一种有待填补的空缺。至少,我们需要纠正过错,不再犯此过错,如果不是非要补偿的话。对于学生,一个有待发展和完善的个体来讲,认错便是留待社会化进入的地方。所以,学生犯错所造成的或说暴露的空缺,说明纠正的必要,以便其将来不再犯下同样的错误。紧接着认错而来的是保证,这种态度表明改正的决心。认错的学生像是负债人,担负着一笔将来需要偿还的债务,这笔债务的认定是经由书面的保证而达成的。但是,偿还债务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自保证伊始就开始偿还的历程了。因为偿还发生于学生持之以恒的自觉和克制中,他所要克制的正是自己犯错的倾向。在这个意义上,检讨书就像学生向老师做出了一个承诺,承诺的内容是将来不再犯类似的错误。而承诺关涉的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品质或德性,即信或诚信。近代哲学家康德以责任对象与约束程度划分出四种基本道德责任,其中一种就是对他人的完全责任,即信守诺言。在康德看来,当不守信成为一项普遍规律时,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行,所有承诺与保证都将成为无意义的东西。[3]学生做检讨和写检讨书之为一件道德社会化的事件也正在于此。
二、走向虚伪:检讨书的“去道德性”
检讨书的虚伪,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学生意愿背离老师意图的可能,而是学生在检讨外化的环节受制于对违背老师意图后果的担忧甚至恐惧,对于内心并不愿意真正反省的学生而言,他的真实意愿却不能或很难在检讨书中得到表达。另一方面,老师无法探知学生真实的检讨心理过程,他只能依靠检讨书来检查学生的检讨。在这个根本的限制下,老师事实上缺乏有效的标准以判断检讨教育对学生产生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老师对此完全无能为力,检讨书的存在仍然为老师约束学生的行为提供了某种保证。
然而,作为承诺的检讨书是否具有足够的约束力?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不同于契约,承诺是一个道德范畴。承诺的意义不在许诺本身,它的意义只有在诺言本身得到兑现的一刻才能实现。承诺的实现依赖于两个因素,关于承诺的道德规范和承诺者自身的道德观念。契约的有效性源于来自外部的强制性力量,即法律的保证,违背契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承诺不一样,它的有效性由道德予以保证,违背承诺的行为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道德谴责的有效性既依赖于当时当地道德规范的强度,更依赖于承诺者本人的道德意识,或说良心。[4]依此,检讨书的约束力事实上寄希望于学生的道德发展水平上,然而即便学生的道德意识水平发展到了较高的阶段,就检讨书的约束力来讲,仍旧存在着一个削弱其力量的因素。依据检讨的外部规定性,检讨的开启与结束皆不由真正检讨的学生做主,而由老师全权控制。当然,老师之所以要求学生写检讨并对检讨书予以审查,固然在于学生的自觉意识较弱,难有主动反省自身的动力与意愿。但是,无论如何,学生在整体的检讨活动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检讨书的写作亦须顾及违背老师意愿的后果。由此被动的地位,对于那些并无真正反省的学生来讲,作为承诺的检讨书亦是被动的产物。极而言之,在形式上,检讨书都具有外在强制的色彩。承诺的实现依赖于承诺者的道德意识,倘若一个承诺是由外部的力量强制做出,这在道德上的力量便减少一分。结果是,检讨书之为一个承诺已然为检讨本身所瓦解。
康德是一位严厉的道德动机论者。他曾严格区分了合于道德的行为和出于道德的行为,前者有关行为的结果,而后者则拷问行为的动机。在考察了合乎责任和出于责任的行为区别后,康德提出了第一个道德命题:“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5]。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行动者的行为动机,而且在康德这里,“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6],当我们以康德的动机论眼光来看检讨书对于检讨者的道德意义时,至少能够确定:由于惧怕老师或者想尽快摆脱麻烦而假装真诚检讨的检讨者乃是不道德的。同时需要指出,依上文的分析,这种欺骗很可能是被迫的。换言之,假装检讨和做出承诺的行为本身已然是不道德的,这一层比道德力量的削弱更为严重,也更为根本。
三、学生自主与教师教化之间的紧张
1.检讨教育的内在合理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检讨活动中,犯错的学生在开始与结束的两端皆为被动,并不曾有一丝自主决定的机会,而教师则握有启动与审查的权力。这样的活动特征导致检讨虽曾铺开,并留下可做客观凭证的检讨书,但是,当事学生很可能不出自内心服从教师的要求,也不曾真正反省自身错误所在,而仅仅根据教师所表露的意思写成一份检讨书,以求早日结束麻烦。这种应付的检讨自然是虚伪,检讨书中也多是撒谎之词,所叙事实或许为真,但是认错和保证的态度也许只是形式。在社会化的层面上,做这样检讨的学生乃是在行一件不诚实、撒谎的事情,损害其诚信的养成。在这个意义上,检讨成了不道德的实践。
然而,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倘若教师不对犯错的学生提出要求,不对其做出检讨的命令,那么,当事学生是否会自觉其错误,认识其根由,并在心中对自己提出将来不再犯错的约束呢?中国民间的教育传统是“棍棒之下出孝子”,近代法国的卢梭则倡导自然教育法,两者有一点共通处,即依凭错误所造成的后果在儿童身上引起恐惧感,以此期望儿童形成社会所要求的行为习惯。在这两种方法中,后果乃是一个直接的不利刺激,这种刺激逼迫学生调整自己的行为。但就学生所犯的诸多错误来看,大多数或绝大多数都直接有利于犯错者,比如上课吃东西满足了肚腹之欲,吸烟满足了心理上的虚荣感等等。自然后果法对此毫无作用,棍棒所带来的痛苦也许能够阻止学生停止其犯错行为,但丝毫不能让其理解这些错误之所以为错误的原因,结果带来了学生的投机行为,犯错而不被抓住,便是赢了。较佳的方法似乎只能是让犯错的学生在理性的层面上意识到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或许比较抽象,不在个体身上出现,或许不会即时显露,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会突然爆发,从而对其产生威胁。
检讨之为一种教育方式,在于教师意图从外促动犯错的学生反省其错误,以求在根本上消除学生的不良习惯和错误行为。在此意义上,教师作为教的一方,必定是主动的。与此相待而成的是,教师的作为必待学生的自主吸收与消化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否则对于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教化仍只是一堆无意义的刺激而已。也正是在此处,学生自主与教师教化之间的复杂关系鲜明地浮现出来,即教化如何才能引起而不是压抑学生的自主?从正面的意义讲来,完整的教育乃是由主动的教与主动的学两方面一同构成,缺一不可。检讨之所以出现去道德性的问题,便是因为教师采取了单向的主动,学生只是按照教师的意思而行。
2.教化可能且应当促进自主
在教育研究领域,学生是主体已成为一个通行原则;另一方面,学生是有待发展的个体。主体是一个抽象的普遍概念。康德曾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7],但是,不成熟或未完成性却是学生作为一个生命体的基本事实。学生的未完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生物的和社会的。从婴儿到成人,存在着一个复杂而漫长的成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自主性、理性和情感等都在不断变得清晰、复杂和成熟。学生是一个社会性概念,指示个体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段特殊途程,其标志是接受学校教育,所以,学生也是一个过程性概念,其内部蕴涵着差异巨大的不同的种。因此学生主体性原则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封闭的,这就表明,学生绝不是完满的主体,其意识、理性和自主性都非常有限而有待发展。不同阶段的学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和理性。
既然学生的自主程度有限,而学校教育需要使学生达到一定的规定水平,则教师的介入不仅必要而且可能。新生个体的主体性需要经过外力的刺激和帮助才能成长,学校教育则是这些刺激中相当重要的一种。而实际发生的问题是,教师如何才能从外部促进学生的自主性或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单纯地置教师于辅导的地位显然是行不通的,但单纯地加强教师的主导作用同样不能奏效,检讨教育所出现的问题正在于教师压制了学生的思考主动性。无论如何,试图以外在的强制和灌输而希望学生具备主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逻辑和事实两方面都不能够成立。苏格拉底提示我们,促使人们在理性上意识到自己错误的方法乃是通过层层深入的对话。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说明教育的两层意义,一方面,教育是消极的,绝对不能奢望通过灌输的方式能够达到目的;另一方面,教育是积极的,我们必得经由引导学生“心灵的转向”或“向上”才能实现教育。[8]因此,教育之法无他,只是引导学生转向而已。
那么,教师应该如何合理利用检讨书这一形式来开展切实有效的德育呢?笔者认为,应该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消极原则:创造学生表达真实想法的环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能够且应该促进学生的自主性。但就检讨教育实践而言,柏拉图提出的两条基本规范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仔细打量检讨实践的活动结构,导致其去道德性的根源固然在于整体上教师的主动与学生的被动之间的对立,不过就上文分析所得,有一处是能够予以补救的。学生与教师的心思不能一致在所难免,即便教师的教育艺术极为高超,但检讨最终沦为虚伪与撒谎的直接原因则在于检讨者的真实想法难以或不敢流露出来,其因前述。因此,改良检讨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去除检讨者对于表露真实想法的恐惧。详言之,教师应将检讨视作一种思想教育的单纯手段,而非惩罚手段。在检讨实践中,教师时常采用公开检讨书、超额增加检讨书的字数以及勒令不合格者重写等方式对检讨者予以惩罚,这就使得做检讨的学生不得不按照假大空的模板仿写,以此顺利过关。而过关成为检讨的目的之后,其意义也就随即丧失。因此,教师必须事先免除学生说出真心话之后的后顾之忧,而将检讨视为与学生交流的一个渠道。
(2)积极原则:与学生展开平等对话
创造学生表露真实想法的条件仅仅是一个消极的原则,这为学生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更有价值的则在于如何促进学生的自主性,这是应该考虑的问题。自主性生而即有,秉承动物本能而来,比如初生婴孩会自动吮吸乳汁。就人而言,其自主性的独特之处在于意识或理性的加入,教育的任务之一就在于培养学生的理性思考能力。在检讨教育中,教师要求犯错学生对其行为进行深入的反思,但教师的要求往往激起学生的反对或逆反心理。波德里亚曾说,学生通常以一种“双重策略”应对教师的要求,其一是,当教师要求学生做主体时,学生就对之以“幼稚、超遵从、完全依赖、被动和愚蠢”的策略,简言之不会发挥主动能动性;反之,当教师要求学生做客体时,学生则对之以反抗、解放的策略。[9]波德里亚的观点颇值得我们反思,在某种意义上,某些学生往往对教师的要求对之以相反的策略。检讨正要求学生从主体的地位反思自身,显然,某些学生并不会真正地自我检讨,而是将之当作师生之间的一种博弈。
因此,检讨教育的原则之二是对话。对话概念含义纷繁,此处是指教师应以平等的对话者姿态对待学生的检讨成果,即学生表露出来的想法和态度。这里存在一个转变之处需要指出,在教师要求学生做出检讨即启动检讨活动的时候,教师是以权威者姿态出现在师生之间的关系结构中;而在对待学生的检讨书时候,教师应放弃权威的姿态,而以对话者的姿态出现,而非手握最终标准的审查者。通过对话的方式,教师与学生的真实想法进行交流,对之进行引导,引导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以理性的态度深入反思自身。出于实践上的紧迫和现行教育制度的束缚,很多教师期望学生在检讨书中表明其对主流规范的遵从和敬畏,却不论其实际认识和信服的程度。对话原则实际上将检讨教育造就为开放的交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学生的检讨实际上没有结束的终点,而以不断的自我反省为新的目标。
(3)德育原则:理解检讨教育之道德性
从道德社会化的角度来看,学生真实地表达自身想法和情绪乃是养成其诚信品质的前提,在某种意义上,两者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经由师生之间的对话,学生倘若真是从自己理性思考的角度而认错而提出保证,那么,检讨书作为检讨者的承诺乃是有效的。不过,我们仍可提出第三条原则,教师应理解检讨之为道德社会化事件的性质。事实上,很多教师并未自觉意识到检讨的道德性,尽管他们能够意识到某个学生在检讨中作伪或者撒谎。或者,有些老师将检讨书当作日后震慑学生的教育管理法宝,却未从道德的角度来激起学生关于诚实守信的意识。因此,这条原则并非不重要,因为学生要形成道德意识和获取道德规范,只有当这些道德意识和规范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和亲身体验过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的时候,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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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2] [法]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渠东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3] [5][6]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4] 张康之.有关信任问题的几点思考.学术研究,2006(1).
[7] [德]康德.什么是启蒙.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8] 陈康.柏拉图《国家篇》中的教育思想.汪子嵩,陈太庆编.陈康:论希腊哲学[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9]冯俊等.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第一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责任编辑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