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承包的土地子女能否继承?

2014-08-07 23:29
商道 2014年7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李某经营权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法律问题成为了困扰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下面笔者从一则案例来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

被告李某与原告李某系姐弟关系。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李某某、母周某某共同生活。当时,李某某家庭取得了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原、被告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至1995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李某某家庭原有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原告家庭取得了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家庭取得了3.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某某家庭取得了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1998年2月,李某某将其承包的1.54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芮某经营。流转协议由被告代签。2004年11月3日和2005年4月4日,李某某、周某某夫妇相继去世。此后,李某某家庭原承包的1.54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被告占有。

在诉讼中,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上述1.54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土地。被告李某辩称:讼争土地应全部由被告承包经营。

【争议】

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李某某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且讼争土地并非林地,因此,李某某夫妇死亡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李某某夫妇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李某某夫妇的遗产处理。

李某某、周某某夫妇虽系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的父母,但原、被告均已在婚后组成了各自的家庭。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李某某家庭、原告家庭、被告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此,原、被告已不属于李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土地承包户的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三个土地承包户。李某某夫妇均已去世,该承包户已无继续承包人,李某某夫妇去世后遗留的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土地的发包人予以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发包方参加诉讼,并向发包方释明相关的权利义务,但发包方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对于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不做处理。原、被告虽系李某某夫妇的子女,但各自的家庭均已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被告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这一问题,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不少研究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亦是一种经营管理权,其标的是农地,农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故不可以继承。第二,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某某、周某某去逝后,其承包的土地,其子女没有继承权,归村集体所有。

编辑 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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