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建伟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通知精神,依法保护农民权益、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在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因地制宜地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现状及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内涵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农村的集体土地确权问题尤显突出,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权能没保障,损害农民利益。二是当前农村宅基地乱占滥用现象严重。三是不利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宣传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城区及其周围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国土资源系统既要加强对乡镇和基层村组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也要加大对普通群众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使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
三、全面查清土地权属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好权属主体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对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对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依法确认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法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对已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村并居等工作的区域,依法依规处理好各种利益和权属关系,妥善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
四、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对于这些问题和纠纷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以及各省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示精神,秉着“尊重历史,注重现状”的原则,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充分听取权利各方的意见,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主动协调,妥善解决。
五、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强化地籍调查
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弄清每宗土地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现状等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六、协调联动,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通过基层国土所积极与乡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可首先在每个乡镇(办事处)选取1~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村,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推进工作中诸多的难点问题,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一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主体。
七、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简化土地确权和登记手续,加快工作进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并积极推进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在征地拆迁时,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为前提,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补偿依据;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