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王慧子 叶思嘉 王巾菁
摘 要:稀土作为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采取了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等措施来防止我国稀土资源的过度出口。首先分析了我国稀土出口管制的现状,并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出口管制措施对出口量、出口价格和价格贸易指数的影响。而国内稀土资源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出口环节,对此,从开采到消费各环节综合考虑稀土产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我国的稀土资源保护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关键词:稀土资源;出口关税;出口配额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2006203
稀土资源是我国具有优势的矿产品之一。作为世界上稀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我国在稀土市场上占有92%以上的份额。但一直以来我国处于稀土出口量不断增加,而价格却不断下降的尴尬局面。为改变中国在稀土出口上的被动局面,我国对稀土出口逐步采取了出口配额、出口关税等措施。本文将对稀土出口管制措施做一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 我国稀土出口管制政策的特点
1.1 收紧出口配额
商务部2007年开始对稀土出口实行指令性规划,减少稀土出口,对符合稀土出口资质的企业发放相应的配额。图1为2008-2013年中国稀土产品出口配额变化图。图中显示自2008年至2011年中国的稀土配额逐年下降,直到2012年稀土配额开始回升,2013年保持增长。
1.2 征收并不断提高出口关税
我国从2007年起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在2005年以前对稀土出口实施的是鼓励性质的出口退税政策,从出口退税转变为出口关税政策,可以看出我国逐渐重视对稀土重要原料的保护。
2005年5月1日,中国取消了对稀土的出口退税制度。2007年我国开始对稀土实施出口征税政策调整了稀土出口税率。2008年1月1日,将稀土产品出口税率上调,最高税率调整为25%。2011年1月1日起,为规范稀土出口,中国大幅提高了稀土产品(主要是中、重稀土)的出口关税,金属钕的出口税率由15%提高到25%;并首次对金属镧、金属铈、氯化镧及按重量计含稀土元素10%以上的铁合金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氟化铽、氟化镝、氟化镧、其他氟化稀土等产品征收15%的出口关税;其他产品的关税保持不变。同年还统一调整了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税额上调幅度达10倍之多。根据《2014年出口关税实施方案》,39个中重稀土的税目条文中,征收25%关税的税目条文有21个,约占54%。我国现阶段正逐步限制中重稀土的资源输出,以达到保护本国资源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效果。
1.3 设置行业准入门槛
2010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出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从生产布局条件、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设置稀土行业准入门槛。比如,根据该准入条件要求,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的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年。同时企业需要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系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工艺等。从设置行业准入门槛规范稀土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稀土出口量。
2 我国稀土出口管制政策效应分析
2.1 出口管制政策对出口量变动的影响
我国从1999年开始对稀土实行出口配额管制,从初期的宽松管制政策,到如今的严格管制阶段,管制力度不断加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稀土的出口。
图2为2008-2013年稀土出口量与出口配额的双y轴趋势变化图,左y轴为出口量变动范围,右y轴为出口配额变化范围,x轴为年份。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出口量明显受到出口配额限制。总体上看来,稀土的配额管制措施是造成稀土出口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出口管制政策对出口价格变动的影响
中国管制政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影响稀土价格:一是缩减出口配额制度,通过控制稀土出口的总量,引起稀土价格的上升。二是提高关税税率,对稀土原材料及简单加工产品的出口征税,而且逐年提高税率,从而增加稀土产品的出口成本,使得稀土出口企业减少稀土出口,进而引起稀土价格的上升。
图3为2003-2013年稀土出口价格与出口量的双y轴趋势变化图,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出口量与出口价格走势整体呈反向关系,出口价格的增加引起出口量的降低。由于中国的稀土关税措施是导致稀土价格走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严格管制阶段,实行征收、上调稀土出口关税的措施,使得稀土出口价格迅速提高,缩减了稀土产品的出口量。
3 我国稀土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稀土出口采取的管制措施,本质上只是控制资源的出口,保护本国自然资源。这些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消费一同实施,才不违反WTO规则。而中国在限制“准出”的同时,并没有对国内进行同等限制。在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国内对于稀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高。不仅国内的稀土产业本身存在大量问题,而且相关的下游产业的发展还有待提高。
3.1 稀土开采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企业非法开采中国稀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或者省级国土主管部门才有采矿审批权,且一个采矿证只能有一个开采点,擅自增设开采点的行为即为违法。然而,在短期利润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无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稀土的非法开采十分严重,破坏了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稀土产业集中度低,稀土流失严重。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在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缺乏战略规划和统筹安排,形成了多方参与开发的混乱局面,而各环节企业规模整体偏小,上下游之间无联系纽带,部分资源品种无法有效利用,资源浪费极大。
而过于分散的格局和现行“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监管体系,也为不少稀土企业违规运作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加上企业之间缺乏信任,使得中国稀土企业在对外报价时往往竞相杀价,国外买家往往使用最低价就能购买大量的稀土。endprint
(3)稀土开发严重破坏环境。
由于我国稀土生产企业普遍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部分稀土行业环保投入少又缺乏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设施,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其对环境的破坏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开采环节对植被的破坏,造成了生态系统的影响;二是稀土分离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化学药剂,若不慎落入农田会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流入河中则会对水生物产生极大的危害。三是稀土尾矿中的放射性元素具有辐射污染,对人、畜、农作物具有危害。
3.2 稀土加工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处于产业链低端,高端技术含量低,自主创新不足。
中国虽是稀土生产大国,然而对稀土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投入不足,导致稀土应用技术含量低,跟踪仿制多,独立创新少。在“原矿、精矿、分离产品、功能材料、器件、实用商品”这样一个稀土产业链中,中国在原矿分离产品环节上做得较为出色,但后续技术应用方面的发展极为有限。而稀土的最大价值恰恰在于从功能材料到器件再到实用商品这几个环节。由于中国处于稀土产业链的低端,大量出口低级产品的同时,利润却极低。
(2)外资企业变相交易。
为保护稀土资源,中国政府对为外资进入中国稀土行业有严格的规定,禁止外商在中国境内建立稀土矿山企业,但允许外商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限于合资、合作),同时鼓励外商投资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项目。简言之,外资企业虽在国内被禁止涉足矿山开采和初加工领域,但在深加工环节不受限制。而正是这种规定,使得外资有利可寻,在中国大量买入稀土原料和金属,简单加工后便运到国外进行深加工或储备,成功地规避了中国出口配额的限制。
3.3 稀土销售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稀土配额加重稀土外流,同时配额倒卖严重。
我国的配额计算方式,使得企业为使出口资质达标、争夺出口权重,而逐渐偏向出口昂贵的且稀有的稀土元素,最终出现国内储量丰富且价格较低的稀土过剩,而国内储量稀少、价格昂贵的稀土管不住的现象。国家的本意是保护国内稀缺的稀土元素,而最终出现鼓励企业出口稀有稀土元素的反效果。
一个地区稀土的配额分配量是根据上一年度稀土产品的销售额、出口额来决定的。为了争夺宝贵的配额,有的企业尽量压低稀土价格,扩大自己的销售额和出口额,从而在来年获得更多配额,以配额交易来弥补在产品上的缺失,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国稀土的出口秩序。
(2)走私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我国政府逐步收紧出口配额,稀土出口量明显缩减,但长期依赖中国稀土的日韩及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的需求增加,为中国稀土走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由于稀土出口配额针对的是初级产品,而稀土合金在出口时并不受配额限制,因而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将国内的稀土简单加工正大光明变相走私出境,这种新型的走私方式更难以监管。
3.4 对企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分布零散,监管部门职能重复,监控管理困难。
虽然政府在不断加大对稀土的监控管理力度,但因为我国稀土资源大多处于边远山区,而监管机构大多位于大城市,导致监管出现很多盲区。而从稀土矿山开采到出口,在国家层面涉及的管理机构就有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发改委、商务部、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这些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和指挥,更使各自的监管困难重重。
(2)行业组织缺位。
行业组织具有民间性、自律性、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可以有效填补政府和企业职能的空白。然而,作为一个稀土生产和出口大国,中国的稀土行业却一直没有一个自己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工作,只有几个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基本上各自为政、分而治之,根本无法发挥大的影响力,无法有效整治稀土行业。
4 对稀土产品市场的相关建议
4.1 稀土开采方面
(1)严控稀土矿开采,整治稀土产业混乱局面。
国家有计划的开采、实施总量控制予以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稀土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稳定、均衡的供求关系。对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国家总体战略利益。
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深入清理超越批准范围采矿、超量开采的行为,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2)全行业整肃,采矿权向国企集中,走集约化发展道路。
国家应对矿山加以整治,将国内稀土矿的开采权集中于少数几家大型企业。同时开展稀土开发秩序专项整治,重点地区集中整治乱采滥挖行为,扭转部分地区的混乱局面,建立长期监管机制。
对分离企业进行重大重组,逐渐构建以若干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导的稀土产业格局,提高产业集中度,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
(3)制定环保标准,走可持续发展方式。
要提高中国稀土在世界上的地位,实现由稀土大国到稀土强国的转变,必须切实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谋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开发并完善适合我国稀土矿产资源特点的采、选、冶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标准,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4.2 稀土加工方面
(1)着力产业由低端走向高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国家应支持和鼓励稀土深加工和应用产业发展,努力营造规模优势,培育一批新型产业。鼓励稀土深加工企业投入资金和吸引研发人才,提高稀土深加工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促进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稀土产业良性发展的目标。
加大对科研的资金投入,依靠科技创新转变稀土产业的增长方式。同时下力气搞好稀土应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力争研究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优先支持拥有一定研发力量和研发团队的企业,开辟新的稀土应用领域,研究新的生产工艺,改造落后的生产设备。endprint
(2)对外资限制与鼓励并重。
鼓励外资进入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等项目,在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稀土项目中,凡涉及矿山的资产及业务不能进入合资范围。国家对外资的限制,将使外资无法进入上游的初级产品领域,不得不进入到下游的加工应用领域,这将对提高中国稀土产业的整体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4.3 稀土销售方面
(1)改进配额制度。
17种稀土元素不能使用单一的配额指标,可将稀土元素按照其稀缺程度,分解成多个标准。利用标准的差异性体现稀土的稀有程度,保证配额计算方式和实际保护意义相统一。
(2)加大走私查处力度。
稀土作为国家重点控制的出口商品,应作为海关重点稽查的对象,加大海关监管力度、提高货物查验率。对稀土走私者进行严惩,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4.4 企业监管方面
(1)全面整合稀土产业链,形成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加强对稀土进出口的宏观指导,协调好国内各大贸易商的关系。同时,要发起全产业链的整合,调动起金融、物流、生产、贸易的多个环节。协调各大企业和进出口商的关系,建立进出口联盟,完善统一对外谈判机制,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
(2)建立统筹性稀土协会。
建立一个统筹全国稀土生产企业并有效实现南北联合的稀土协会,是稀土行业发展壮大的基础组织条件,协会可以为企业提供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贸易摩擦预警等,还可以以组织的形式对稀土行业的重点问题如出口价格、出口配额等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使中国稀土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欧阳化雪.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效应分析[D].长沙:中南大学,2011:1213.
[2]李艳.我国国际稀土贸易定价权缺失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2:2425.
[3]邓强.中国稀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经济学分析[D].呼和浩特:内蒙古财经学院,2010:6587.
[4]刘倩.中国稀土金属出口定价权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1:910.
[5]曹慧,李文龙.对我国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06):5262.
[6]孙赫.我国稀土生产和出口问题分析及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1,(08):1535.
[7]章洁.我国稀土产品出口定价权缺失问题与原因分析[J].北方经济,2010,(13):2628.endprint
(2)对外资限制与鼓励并重。
鼓励外资进入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等项目,在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稀土项目中,凡涉及矿山的资产及业务不能进入合资范围。国家对外资的限制,将使外资无法进入上游的初级产品领域,不得不进入到下游的加工应用领域,这将对提高中国稀土产业的整体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4.3 稀土销售方面
(1)改进配额制度。
17种稀土元素不能使用单一的配额指标,可将稀土元素按照其稀缺程度,分解成多个标准。利用标准的差异性体现稀土的稀有程度,保证配额计算方式和实际保护意义相统一。
(2)加大走私查处力度。
稀土作为国家重点控制的出口商品,应作为海关重点稽查的对象,加大海关监管力度、提高货物查验率。对稀土走私者进行严惩,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4.4 企业监管方面
(1)全面整合稀土产业链,形成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加强对稀土进出口的宏观指导,协调好国内各大贸易商的关系。同时,要发起全产业链的整合,调动起金融、物流、生产、贸易的多个环节。协调各大企业和进出口商的关系,建立进出口联盟,完善统一对外谈判机制,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
(2)建立统筹性稀土协会。
建立一个统筹全国稀土生产企业并有效实现南北联合的稀土协会,是稀土行业发展壮大的基础组织条件,协会可以为企业提供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贸易摩擦预警等,还可以以组织的形式对稀土行业的重点问题如出口价格、出口配额等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使中国稀土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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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资限制与鼓励并重。
鼓励外资进入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等项目,在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稀土项目中,凡涉及矿山的资产及业务不能进入合资范围。国家对外资的限制,将使外资无法进入上游的初级产品领域,不得不进入到下游的加工应用领域,这将对提高中国稀土产业的整体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4.3 稀土销售方面
(1)改进配额制度。
17种稀土元素不能使用单一的配额指标,可将稀土元素按照其稀缺程度,分解成多个标准。利用标准的差异性体现稀土的稀有程度,保证配额计算方式和实际保护意义相统一。
(2)加大走私查处力度。
稀土作为国家重点控制的出口商品,应作为海关重点稽查的对象,加大海关监管力度、提高货物查验率。对稀土走私者进行严惩,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4.4 企业监管方面
(1)全面整合稀土产业链,形成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加强对稀土进出口的宏观指导,协调好国内各大贸易商的关系。同时,要发起全产业链的整合,调动起金融、物流、生产、贸易的多个环节。协调各大企业和进出口商的关系,建立进出口联盟,完善统一对外谈判机制,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
(2)建立统筹性稀土协会。
建立一个统筹全国稀土生产企业并有效实现南北联合的稀土协会,是稀土行业发展壮大的基础组织条件,协会可以为企业提供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贸易摩擦预警等,还可以以组织的形式对稀土行业的重点问题如出口价格、出口配额等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使中国稀土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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