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正勇
摘 要:在谈艺术或者评论艺术品的很多时候,我们都有可能暂时简单的将艺术语言划分为形式和内容两个部分。当然,在中国的语言系统里,“形”和“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又同时互相发生着种种联系,在本文中,不对二者做更深层次的探讨,只针对艺术的“形”究竟该如何界定来举例从几个方面论证并得出个人结论。关于艺术的“形”的界定或者探讨也可以像界定“艺术是什么”一样做出这么一个结论,艺术的“形”包括:书面文本(数字、字母、文字等);艺术形态(色彩、线条以及其他媒介等);各种符号(日常用品、人物形象、原创符号等);生命形式(直觉、快感、观念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艺术 形 式
一、形之言说
关于形,我们可以界定为两个层面,一个是自然层面,即我们的生理感知系统所能感觉到的形。一个是观念层面,即并不是通过人的感知系统能够感知到,但是却可以通过感知系统创造性的感知并把握到这个并不是客观存在之形,这个形式运动着的,自我显现的。自然层面,形的把握是最普遍的,观念层面,形的把握是在自然之形或者说客观之形进入感知系统后会和人的感知系统发生碰撞,这种碰撞参与了形的创造甚至是重新解读了这个形。形进入观念会和自然之形拉开距离,然而,即使是人类创造的形也是来源于自然的,它都始终符合原形(型)的假设。
自然其实就是“自”——自在、自我、自由等,如此,真理便是“真”——没有被发现过、存在的原样。我们所存在的世界是一个“真”的世界,然而,它不是世界最原初的样子了,我们所感知到的世界无处不在的形是一个“真”的形,然而,经过人建构、解构、重构以后,它也不是最原初的样子了。
二、形之艺术
在众多著作和学者的研究资料中,我们大致都可以了解到关于艺术的广义的定义,认为:艺术包括实用艺术(建筑、园林、工艺、设计等);造型艺术(雕塑、绘画、摄影、书法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等)以及综合艺术(影视、戏剧、戏曲等)和民族民间艺术(杂技、曲艺、皮影等)。由此可见,广义上的对艺术的定义是十分复杂的,几乎涵盖了人的精神世界的方方面面。关于艺术的“形”的论述或者界定似乎也需要运用与其定义相类似的方法论。笔者在本文中就从艺术“形”的表现比较突出或者比较能被大众认可的几个方面做相关论述,捉襟见肘的地方还希望观者能与我共同剖析。
在谈艺术或者评论艺术品的很多时候,我们都有可能暂时简单的将艺术语言划分为形式和内容两个部分。在此我也首先将艺术的“形”先界定为“形式”。当然,在中国的语言系统里,“形”和“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又同时互相发生着种种联系,在本文中,笔者不对二者做更深层次的探讨,只针对艺术的“形”究竟该如何界定来举例从几个方面论证并得出个人结论。
三、数之形
关于“形式”又可以分为三类,即形态、形式(感)、形式(美)或者美的形式。关于艺术“形式”的论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他的著名论断——万物皆数,就是用“数字”这个书面形态来解释万物。他认为:“1”是数的第一原则,万物之母,也是智慧;“2”是对立和否定的原则,是意见;“3”是万物的形体和形式;“4”是正义,是宇宙创造者的象征;“5”是奇数和偶数,雄性与雌性和结合,也是婚姻;“6”是神的生命,是灵魂;“7”是机会;“8”是和谐,也是爱情和友谊;“9”是理性和强大;“10”包容了一切数目,是完满和美好。同时也指出,宇宙、艺术等的形式与核心内容不过是同一种东西,是“和谐”,即美、真、善,最终指导人们趋于完美人格的追求。然而他所归纳的“智慧”、“意见”、“形体”、“象征”、“婚姻”、“灵魂”、“机会”、“友谊”、“爱情”、 美、真、善以及艺术等都是通过一个书面的数字来加以概括和总结的,这个数字在于艺术发生关系后,它就是艺术的“形式”。延伸他的观点我们甚至可以评价艺术作品就是“1”、“2”或者“3”等等的数字。毕达哥拉斯的理论和庄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理论也有些相似,一个认为万物皆数,一个断定万物起源于“道”。他们都是先创造了一个“形”作为万物本源,然后再根据这个“形”的衍伸或者变化得出其他事物的“形”。
在这里,可以得出艺术的“形”就是数字的“形”。
四、色之形
关于艺术形式最熟悉的界定莫过于英国形式主义美学家——克莱夫·贝尔的著名观点——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即所谓艺术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存在。他认为,艺术品中间必定存在着某种特定的东西,离开它艺术品就不能以艺术品而存在,有了它,艺术品才能以艺术品的名义而存在。作为西方形式主义文论系统的代言人,克莱夫·贝尔完成了一次对艺术的“形”的界定。他认为,在不同的艺术作品中,线条、色彩等以某种特殊方式组成某种形式或形式间的关系,激起我们的审美感情,这种线、色的关系和组合,这些审美的感人的形式,就是“有意味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是一切视觉艺术的共同性质。“形式”在此指的是艺术品的色彩和线条等要素所构成的纯粹形式,它不同于一般现实形式的地方在于它具有一种简化性,就是把互不相干的细节转化成“有意味的形式”。艺术形式是灌注了审美情感的形式,而不是其他的形式,这种灌注了审美情感的形式以其抽象性和非再现性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形式。而所谓“意味”则指的是消除了任何利害关系、不同于一般日常情感的审美情感。日常情感的任务是叙述、记载、传达信息,表达思想,宣扬道德,是现实的和功利的,而审美情感则是完全非功利、完全超越的情感。克莱夫·贝尔将审美情感与日常情感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互不相容,尤其对于艺术家来说更是如此。“有意味的形式”就是在纯粹抽象的形式中表现纯粹抽象的情感。
他还提出“真正的艺术排除信息和知识的东西,亦即反对对任何外部世界的模仿和复制,同时也排除思想和理性的东西,亦即反对对内在世界的精确传达;真正的艺术既不涉及现实的对象,也不涉及具体的思想;真正的艺术只是纯粹抽象的形式加纯粹抽象的意蕴。真正的艺术既不是纯粹再现的,也不是纯粹表现的。”
五、形之呈现
当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克莱夫·贝尔的“有意味的形式”理论,需要从理论背景和现实艺术实践两方面来进行。“形式主义”作为西方现代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康德。在他的《判断力批判》中,康德认为“美是一切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美的概念不涉及欲念及概念,只是一种纯粹的形式的存在。康德的这一理论经叔本华和尼采的传递,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国,在克莱夫·贝尔与罗杰·弗莱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次从艺术实践方面来看,19世纪末,注重再现现实的古希腊艺术、文艺复兴艺术和19世纪以前的诸艺术受到猛烈抨击,对艺术“形式”的强调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尤其以塞尚为代表的后期印象主义彻底抛弃了绘画的再现性因素,力图重新构造出一种符合主观抽象感性的绘画形体。从此,个人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形式主义思潮影响了整个西方艺术。一直到西方现代主义的“野兽派”、“立体主义”、“表现主义”等和后现代主义里的“抽象表现主义”、“波普艺术”、“欧普艺术”、“集合主义”、“极少主义”、“活动雕塑”等,同时包括中国当代艺术里的“政治波普”、“实验水墨”和“艳俗艺术”等。而一直崇尚原始艺术、拜占庭艺术、东方艺术的克莱夫·贝尔则提出了“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对这一思潮进行美学上的辩护和总结,也就是理所当然并是可以理解的了。
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界定,艺术的“形”就是线条、色彩和艺术家用某种特定的方式组成的各种艺术形态以及各种艺术形态作为一个艺术作品所呈现的新的艺术形态。
六、符号之形
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哲学或美学史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流派就是——符号学。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卡西尔和他的学生苏珊·朗格。卡西尔认为,人就是一个符号动物,人通过符号来把握和认识世界,人创造的最主要的符号就是语言,但同时包括了艺术、科学、宗教和哲学等。同语言一样,艺术是从人类最初经验的符号化——神话或者传说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符号形式,艺术同其他的符号形式一样是人的一种行为方式和把握世界的方式,其独特性在于艺术是对自然和生活的发现,对自然和生活所作出的新的探讨和解释,美的形式是一种自由主动性的产物。由于每一件艺术品都是一种生命的形式,都有一个直观的结构,意味着一种理性的品格,因而艺术品应该具有“审美的普遍性”。卡西尔强调艺术是生命形式的符号化表达,读者通过阅读参与艺术家的创造过程,通过对艺术品的直观对其所表达的生命形式进行把握,使人的整个生命都发生运动和颤栗,从而更新自己原先的生命。
这种观点又经过他的学生苏珊·朗格的发展和延伸,进一步提出造型艺术是一种空间形式的符号,音乐是一种时间形式的符号,并且在他老师的基础上提出了这些符号具有有机统一、运动行、节奏性和生长型的特征。同时也更明确的针对艺术提出了“艺术品就是人所创造的符号”,或者说,“艺术品是人类生命形式的符号化的表达”。如同形式主义一样,符号学的文论同样影响了西方艺术和中国当代艺术领域里的诸多流派和艺术家们的创作。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波普艺术”里艺术家运用的玛丽莲·梦露或者毛泽东的头像,中国当代艺术领域里岳明君创造的“大光头”形象以及毛旭辉后期的“剪刀”系列作品等都体现了艺术品作为一种人的或者具体到艺术家的生命形式的表达而存在。
在此,我们也可以界定,艺术的“形”就等价于人所创造的符号的“形”。
七、形是什么
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古罗马的朗基努斯、贺拉斯开始对美进行一些思考,进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发展到鲍姆加通提出“感性学”的概念,也就是“美学”的前身,加上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努力以至于美学作为一门学科真正形成于18世纪的德国,直到20世纪维特根斯坦等人语言学哲学的伟大转向以来,各个时期,人们关于“美”或者艺术的界定和探讨就没有停止过。例如比较著名的“模仿论”;“观念主义”;贺拉斯的“寓教于乐”;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达芬奇的“镜子说”;克罗齐的“艺术即直觉”; 桑塔亚那的“美是对象化了的快感”等等的命题。在他们关于美或者艺术的论述中都可以阐释出一个不同于其他人的艺术的“形”。停留在这样的阐释层面,可以说,艺术的“形”是观念;艺术的“形”是直觉;艺术的“形”是快感等。
综上所述,关于艺术的“形”的界定或者探讨也可以像界定“艺术是什么”一样阐释出这么一个结论,笔者认为,艺术的“形”包括:书面文本(数字、字母、文字等);艺术形态(色彩、线条以及其他媒介等);符号表现(日常用品、人物形象、原创符号等);生命形式(直觉、快感、观念等)四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下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