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瑛
摘要:最近,有人将音乐欣赏等同于消费主义,这一界定将音乐教育这一人文学科照搬至经济学、社会学语境下,对当今音乐教育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务必予以澄清。
关键词:音乐欣赏 消费主义
最近,杜亚雄先生在《国民音乐教育应以审美为核心吗?》一文中提出:“在音乐艺术的创、演、听这三个环节中,欣赏是一种消费行为,‘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理念的出现其实是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在音乐教育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无疑将音乐欣赏等同于消费主义,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界定将音乐教育这一人文学科照搬至经济学、社会学语境下,对当今音乐教育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自从基础教育音乐课程改革以来,“审美性”是音乐教育的核心特性得到了人们的共识,音乐课程标准也是遵循审美特性来制定和执行的,作为基础教育音乐课程的主要环节——音乐欣赏来说,脱离了审美性的音乐欣赏显然不是真正的音乐欣赏。所以,针对杜先生将音乐欣赏等同于消费主义这一言论,我们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澄清。
一、何为消费主义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的是何为消费。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消费食品、服饰、住宅,都是为了生活和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一种经济行为,消费这一词显然是在经济学领域下的特定词语。具体说来,消费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而消费主义(consumerism)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流行的一种社会道德现象,是指导和调节人们在消费方面的行动和关系的原则、思想、愿望、情绪及相应的实践的总称。其主要原则是追求体面的消费,渴求无节制的物质享受和消遣,并把这些当作生活的目的和人生的价值。也就是说,本来意义的消费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既是生产的动力同时又是生产过程的终点,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经济行为。而消费主义已经不再是正常意义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了,作为一种消费价值观和消费意识形态,它主张人生的价值是通过日常的消费生活实现的,把疯狂的消费、过度的消费、超前的消费、炫耀性的消费作为成功人生的标志。由于消费主义所要满足的“需要”是与消费者自身的实际生活需要不相干,是在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指引下由社会因素促成的,所以是一种病态的、异化的需求。俞海山(2003)就认为消费主义是一种以追求和崇尚过度的物质占有或将消费作为美好生活和人生目的的价值观念,以及在这种价值观念支配下的行为实践。因此,“消费”不能等同于“消费主义”。
二、此“消费”非彼“消费”
杜亚雄先生将矛头直指音乐教育家雷默:“这种哲学的倡导者雷诺在其著作中曾经十分明确地指出: ‘一般学习音乐的学生不是积极的音乐创作者,不是将来的‘业余爱好者而是‘音乐消费者。”显然,杜先生有些断章取义,将其中的“音乐消费者”简单等同于“西方国家中流行的享乐主义以及消费主义”,实际上是曲解了消费一词的涵义。他进而认为:“目前提倡‘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宣传音乐上的‘消费主义,不鼓励学生创造音乐,只消费音乐,成为‘音乐消费者而不是‘音乐创造者,客观上会助长贪图享乐的奢靡之风”。其中所谈到的“音乐消费”,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消费者在音乐消费过程中的价值判断、指导思想与行为准则,以及反映在物质产品上的文化层次和文化趋向”。至于具体消费价值取向,则取决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观文化素养。
三、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正解
杜先生之所以将音乐欣赏等同于消费主义,是基于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马克思指出:人类的社会生活从整体上说可以分为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两部分。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对应的生产活动即使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而非物质需要。马克思把艺术创作、艺术作品和艺术鉴赏这三个互相联系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与艺术创作相对应的就是“生产阶段”,是作曲家对社会生活加工、能动反映的过程。“生产阶段”之后便是“产品”产出阶段,即艺术作品。而藝术鉴赏则是艺术作品的“消费”阶段,是音乐欣赏者和艺术作品之间互相作用,使艺术欣赏者获得审美享受的过程。所以,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实际上是说明了艺术作品与艺术欣赏者、主题与对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密切、辩证关系。在整个艺术作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是第一阶段,直接决定了“产品”,但是,没有消费的“产品”是毫无价值可言的,因此,在这一层面,消费又制约着生产。任何艺术作品,如果没有人欣赏,就不能称之为艺术作品。而欣赏能赋予艺术作品第二次生命,欣赏者对艺术作品的“再创作”过程,即是“消费”过程。因此可以说,艺术生产、艺术作品和艺术鉴赏这三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互相影响的辩证关系,不能片面地从一方面去讨论,因为这三者是统一的整体。马克思这一理论是借用经济学的生产消费理论形象地比喻艺术创作各阶段彼此依存的关系,而不是将欣赏简单等同于消费,更不能简单将物质消费等同于精神消费。
四、是消费还是体验
欣赏音乐是人的精神需求,并不是只有“享乐”时才能欣赏音乐,欣赏音乐也并非是一项如何奢侈的“消费”,音乐的创作与表演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欣赏,欣赏是音乐活动中最自然、最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雷默之所以对音乐的听赏比较看重,是因为他认为在音乐中,理解和反应(审美体验)都是通过听赏发生的,所有人,包括以任何认真的方式从事作曲或表演的极少数人,无一不是以最基础的行为――听(这里的听就是指欣赏),来同音乐相互作用,来体验并欣赏音乐。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因为音乐理论基础薄弱,听赏无疑是最主要的音乐教育环节,只有拥有了“音乐的”耳朵,能正确地形成自己的审美爱好和审美判断,才有可能在以后创造出优秀的音乐作品。任何避开“听赏”而直达“创造”的途径都将是不成功的。听赏音乐是学习音乐、爱好音乐、进而创造音乐的基础,是基础音乐教育的重中之重,是开拓学生音乐的眼界,丰富他们音乐的体验的最主要的途径。显然,将听赏简单等于于“消费”是不恰当的,这一言论忽视了学生在听赏过程中形成的音乐素养对其终身学习音乐的影响。在听赏的基础上,通过创作、概念化、分析、评价等五个基本手段,学生即能得到高度的音乐审美体验。因此,音乐教育应该致力于激发学生对音乐的兴趣、提高学生对音乐的感受力,形成审美辨别力。哲学家康德曾在《判断力批评》中认为:“审美中的判断是审美的‘品味,即品味的判断、美的判断――以审美的方式来听音乐,强调以审美为要旨、以听为主要形式,就构成了最具音乐性的对音乐的反映形式。”可见,听赏是创作与表演的推动力,鼓励学生在听赏中提高自身审美修养,才能在创作与表演中更具创造力。
可以说,哪里有音乐,哪里就有欣赏,也正是因为有了欣赏,才鼓励人们更多、更好地创造音乐。离开了欣赏这一基本行为,是无法使学生获得其他音乐上的造诣的。无论是创造、表演还是欣赏,都是促成审美体验的一种方式和手段,目的是提升审美修养,获得审美感悟。因此,我们只能说,如果从精神生产的角度出发,音乐欣赏是一种消费活动;如果从审美角度出发,音乐欣赏是一种审美体验活动。而不管是作为精神消费还是作为审美体验,音乐欣赏都有其自身丰富的文化内涵,不是简单用消费主义就能概括的。
参考文献:
[1]杜亚雄:国民音乐教育应以审美为核心吗?[J].艺术百家,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