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旦教授到大检察官

2014-08-02 10:44俞云波
检察风云 2014年1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官检察

文/俞云波

从复旦教授到大检察官

文/俞云波

党外人士担任副检察长

1990年春,上海市检察院聘请第一批“特约检察员”,我和九三的李昌道名列第一位和第二位。我们在复旦大学国政系是同一教研室的同事,而且在同一个房间里办公,他后来被借调去参加《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其余的“特约检察员”不是大学里的法学教授,就是沪上名律师,也都是非中共人士。

整整一年后,市委组织部部长罗世谦找我谈话说,市委决定要调我到上海市检察院工作,去担任副检察长。此前没有听到任何风声,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我说,我在复旦大学授课内容虽然涉及“西方宪法比较”“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等,但和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还是很不一样,恐怕不是最合适人选。但部长说,很多人举荐你,市委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说这是中央大政策的需要。

1991年4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李昌道为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我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次日起上海、北京和海外媒体竞相报道,他们认为任命党外人士担任副检察长是政治体制和司法改革的重要“信号”。就这样我走进建国西路648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大门。二战以前这里是法国租界里的法国兵营,一个不算大的五层楼建筑。

我原以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政治安排”,结果远非如此。归我分管的有三个重要部门,所管辖的案件有:其一,侵权、渎职检察,涉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渎职罪及“审讯逼供”等侵权罪;其二,税务检察,涉及偷税、漏税中重大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案、要案(十年后这类犯罪归公安侦办);其三,民事行政检察,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案的判决进行监督直至提出抗诉。

上述这些案件的侦办量比起贪污、受贿

俞云波

1936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福清。1952年从印尼回国,1960年9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1960年至1974年在共青团山西省委团校、山西省人民出版社、山西财经学院工作、任教。1974年至1985年在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任讲师、副教授。1980年12月加入中国致公党。1985年至1991年在致公党上海市委会工作,历任常务副主委、第一副主委。1991年4月至2008年3月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6年11月当选为中国侨联副主席。1997年6月至今任致公党上海市委会主委。1997年至今任致公党中央副主席。2001年11月晋升为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上海市政协第六、七届委员,第八届常委,第九、十届副主席;全国政协第七、八届委员,第九、十届常委。等案件,案件数量少,但行内人都清楚其难度和复杂程度却大了许多。何况涉案者都是公、检、法和海关关员、税务官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的干部,这些人大都具有丰富的反侦查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梁国庆曾两次当我的面对大家说:“俞检分管法纪检察很好,太合适了。”起初我不完全理解这句话的分量,后来办了几起案件才逐渐体会到上海市检察院对我的极大信任。

我到检察院初期,境外、国外记者最爱问“是否有职有权?”我只要把分管的内容一一报出,足以说明一切。检察院的工作特点是案件一上手,其他人是不准插手的。我的感觉是权“太重”,责任“太大”。比我晚两年到高检当副检察长、九三的王文元分管的是“监所检察”和“出版”,后来有些省级检察院有的也配了一位党外副检察长,但是单独分管自侦案件的还没听说过。

上海市检察院的领导配备还是比较高。石祝三检察长是江泽民任市委书记时的常委、政法委书记。后来的倪鸿福检察长是从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任上转到检察院的。我有幸在他们领导下,恪守己任,努力完成分内的任务,他们对我的信任给我很大支持和帮助。

刚到市检察院上班,遇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试点“检察官资格考试”,应考者都已有一年多的准备,石检察长对我说:“你初来乍到,不用参加考试吧?”我坚持参加,一来可鞭策自己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恶补”一下业务;二来尽早“过关”取得同事们和下属的认可,有利于我的工作开展。

考试结果,《基本业务知识卷》和《案例分析卷》双双满分。石检察长比我本人还满意,逢人就说……

奖罚到位 责任到人

我到检察院以前,南浦大桥工地上发生了一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一件特大型预制梁在吊装过程中坠落砸死一个工人。我作为分管检察长去黄浦区检察院听取侦结汇报。工程的进度时间“结点”是朱镕基市长批准的,事故发生后朱市长有批示说:“我也有责任。”这个时间“结点”主要考虑李鹏总理要来沪剪彩,出事的那块预制巨型梁运到现场时,一个角上的“吊装环”少了一个环,若报废重制时间已经不允许,现场指挥经过计算决定用八根钢纤绳代替,其拉力是足够,但具体操作的工人把八股钢绳拧麻花式拧在一起,拉力被破坏,吊到半途坠下,酿成大祸。

会上有两种不同意见,最后我发表意见:“总理剪彩的时间点,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拒的‘自然力’,但实际上我们上海无法改变,这个时间节点从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可抗拒’,市长也承担了责任,表了态,因而责任确实有所分散,操作工拧麻花使拉力受损也分散了一些责任,如果把这一切都压在总指挥身上有失公正……”中国人权状况的论战,最早刊登于《检察风云》杂志上。北京“中国人权研究会”把它收进该会的第一本“人权”论文集中,我也因此成为该会的第一届理事。后来出版的《上海市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调查报告与论文集》也收进了这篇文章。

我分管的税务检察在全国同行中一直名列前茅,后来所有偷税、漏税案件的侦办改由公安负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又把民事、行政检察交给我分管。

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在全世界各国检察机关中都算得上很有自己特色的检察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对法院的民事与行政诉讼判决进行监督直至提出“抗诉”。因为“两高”在有关程序上看法并不一致,阻力很大,但非常适合我国国情,对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多一层司法保障。我非常看好其前景,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同行都十分认可我的估计。

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都是以刑事公诉起家。我们中国反贪的职能也放在检察院,在英美法系反贪工作属行政系统的反贪部门主管,而民、行检察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涉及不多。近几年来在中国检察机关的各种职能中反贪占据重要比例,各级检察机关都比较重视这项工作。我在上海市检察院内曾经有过这样的表述:检察院从刑检起家,靠反贪发家,将来因民、行兴家。十年后,当年的办公室主任罗昌平后任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见了我就说:“俞检你当年讲,我们检察院将来因民、行兴家,一点不错。我们静安现在民、行检察案件很多……”

拨乱反正后,我们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都作了不少修改,“公平公正”已经被提出好几年了,这都是可喜的变化,但司法和执法部门的司法、执法观念的改正、改善从某种意义上更重要也更难,任重道远。

“立案”数一直以来是考核实绩的重要指标。单纯地追求立案数为害无穷。法律规定因玩忽职守如“挪用”等所造成的经济

“忙才踏实”

当时联合国关于我国人权保障状况正在进行大论战。国际上对我国人权保障有许多误解,利用我在检察机关分管这方面的便利和以前的知识积累做了两件事:

其一,筹办华东地区检察院侦办“侵权渎职”的展览。高检检察长刘复之题写会标“使命的回响”,高检新当选检察长张思卿剪彩,后来几乎所有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都来观看过展览。美国驻沪总领事腾祖龙先生利用礼拜天,主动前来观看,他看得非常细致,还不时就展出内容问长问短,整整花了一上午,临走又自动提出要“题词”,结果用中文写了“法律的捍卫者”六个字。

其二,在上海司法局的帮助下主要以上海检察工作和司法局监狱及看守所的司法人权保障工作为素材写了一篇题为《主权原则与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参与当时关于损失若被追回甚至溢出就不能立案,立了案也要撤案,这个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对一味追求表面“政绩”的人,就有可能为了立案数明明能追回的经济损失也不去追回。

税务检察中也同样存在单纯追求立案数,相对忽视对“税源”的保护。尤其是“我是专政机关一切都要让路”的老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变着形式随时跳出来。我只能对所属部门侦办案件中动不动就“封账”作了一些限制,对警车和械具的使用作了规定。

南京西路某五星级大酒店里竟然发生一起非法拘禁案。经济纠纷的一方在个别执法人员的支持下,限制一对台湾姐妹商人的人身自由,变相软禁在客房里达24小时……静安区法纪科果断干预才得以解禁,这对姐妹因此对上海的司法环境十分满意,至今经常往返于台北上海之间。

市委书记到检察院视察工作,我讲了这对姐妹的故事,指出不少侨资觉得投资上海有两个基本安全:投资安全,一旦有经济纠纷诉讼基本公正;人身安全,治安相对好。书记说:“这就是上海公、检、法对上海经济的最大贡献。”说得一点不错,司法环境是很重要的投资环境。

有一回为减少对司法的外来干预,市委准备召开“维护司法权威”的全市干部大会,也叫检察院、政协及其他区领导表态支持。政协主席叫我代表政协去讲话,讲稿已经由政法委代拟,我粗粗看了,对党组副书记宋仪侨说:“叫我代表政协按这个稿子去念我是无法念下去”,他说为什么?我说:“司法权威源于司法公信,司法公信来源于司法公正,只字不提司法公正却大讲要维护司法权威本身就不妥,还要我们政协呼吁各界维护司法权威,而只字不讲监督,我们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到哪里去了?”宋把我的意见报给蒋以任,蒋主席又反映到市委,市委来电说老俞的讲话稿叫他自己写。到了大会上我一看,大会的会标已经改成“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能如此从善如流,很是高兴。

上世纪90年代初,新的刑诉法讨论稿送来上海征求意见。讨论稿把国营企业领导人排除在“公务员”之外。我极力主张应该把他们列入公务员队伍之中。这道理很简单,他们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私营企业有着根本不同。国营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他们只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假若因为失职、渎职使国有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理所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后患无穷。我还举了法国的例子,他们国营企业的比重还不到3%,尚且把其负责人定为公务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的比重很大,而且就其性质而言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反而把其领导排除在公务员之外。但我人微言轻,他们不接受我的意见,而且不作任何解释。二十年后的2013年2月,“两高”司法解释才宣布渎职罪的主体适用于国营企业领导人,尽管我们已经为之付出很大代价,纠正得也太迟了,但也算是迟到的喜讯。

2002年元月在人民大会堂遇到从上海调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当副院长的曹建明,他被任命为二级大法官,而我也同时被任命为二级大检察官。我们一齐接受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接见。回到上海虹桥机场,我受到记者们的围堵,问这、问那。有的问大法官、大检察官是不是终身制?我没有回应,因为在北京始终没有提及这件事,在西方有些国家之所以采用终身制,这种制度设计的用意不是简单地只考虑授予荣誉职衔,更多的是给予这种职务的一种保护措施,以防最高权力当局在他们涉案时为了自保,利用权力抢先免去大法官或大检察官的职务。

“孤独者的职业”,西方有人给检察官如此雅号,这是因为公平公正、铁面无私、严守纪律、守口如瓶的职业要求,让检察官远离人群。但致公党、侨联和政协的工作却要求“广交朋友”。处理好彼此矛盾的职业要求,成为我时时注意的守则。

我身为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和全国侨联副主席不能因为同时有检察官身份影响引进资金。

有一回市政府宴请在沪外企的大企业代表,我作为第五桌的主人,敬酒时用了新词“上网”,右手位的主宾觉得很新鲜。这位鼎鼎有名的日本“森大厦”(Mori Building)的茂理先生从此也不提“干杯”改用“上网”。我们谈得很投机。他说,环球金融中心如果不超过芝加哥的世界第一高楼就没有意思了,希望我能把他的愿望转告市长,还说了许多理由从技术角度证明对上海市的地质结构和“沉降”不会有任何影响。后来我又收到他的长信重述他的主张。我把信转给徐匡迪,我觉得他有点道理,就把我的意见也附上。但在突如其来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下,这个项目一度停工。复工时市政府同意在原批准方案上再加高,但世界第一的纪录一再被打破,2008年建成时492米的高度只能算世界第三了。但芝加哥“高层建筑和城市住宅委员会”还是把这座建筑评为当年世界竣工的“最佳高层建筑”。

前几年,Mori Building在日本的总部新大楼(Mori Hill)落成,Mori兄弟来函邀我前去参加庆典,当然我不会前去,只能去电致谢并祝贺。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参与帮助引进的“金外滩”项目也受到很大影响,原计划建的三幢高楼,只建成延安东路口自然博物馆左邻那座莲花顶的威斯汀超五星级大酒店。董事长是印尼金光集团的黄栢年,他还跟我要致公党章程,表示要参加致公党。

我在上海市政协、致公党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有办公点,经常改变“跑道”、转换“频道”,转台赶场子成了常态。有位资深老记者对我一天要赶好几场“台子”感兴趣,想作专题报道,题目也拟好叫“俞云波的一天”,为此他计划用一天时间和我一起“赶场子”。我正在办案时是不允许有人旁听的,况且“变跑道、换频道”对我来说太平常不过。我谢绝了。

又有一位记者好心地说:“俞主席你太忙了”,我不经意地回了一句:“忙才踏实。”没想到她在一篇长篇报道中写道:“为了这份踏实,俞云波忽略掉个人太多的东西,而有了这份踏实,俞云波工作得如鱼得水,工作多、线索多,就有机会抓住有分量的……履行诤友职责。”其实“没有人后的举轻若重,哪得人前的举重若轻”。我只是比旁人多一份努力而已。

编辑:刘雨濛 lymjcf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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