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政策观念研究

2014-08-02 01:50李静波
山东体育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竞技运动员体育

祁 靖,李静波

(山东体育学院,山东济南 250102)

近年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竞技体育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广大优秀运动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竞技赛场上捷报频传、屡创佳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广泛赞誉。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使得运动员退役再就业面临的社会环境和政策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特别是在张尚武“地铁卖艺”[1]、黄穗“失踪”国外[2]等一系列的公共事件后,关于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观念政策也开始引发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甚至成为质疑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理由。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不仅关乎运动员本人和其家庭的生计,还关系到运动队管理和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反思并重构促进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政策与观念。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我国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政策和就业观念作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问卷调查

为了更好地了解优秀退役运动的有关政策,本研究设计了关于优秀退役运动员政策方面的问卷,并于2012年8月-2013年2月对山东、上海、北京、辽宁、江苏五省市体育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共发放122份,收回有效问卷88份,有效率为72.13%。

1.2.2 访谈

基于研究需要,本研究针对研究内容设计调研提纲,在问卷调查期间,以实地、电话、邮件等方式对上述五省的体育行政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等进行了访谈,访谈次数达到60余次。

1.2.3 文献资料

为更好地把握当下我国优秀退役运动员的相关安置措施、制度等,本研究查阅了相关专著、网络资料、官方会议资料、学术期刊论文等,为顺利进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2 分析与讨论

2.1 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2.1.1 退役再就业优秀运动员规模扩大

由于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优秀运动员界定标准不清,致使优秀运动员队伍规模扩大,退役再就业困难加大。现行县市业余体校、省级专业队与国家集训队三级“一条龙”的运动员培养模式和分级管理的体育行政模式相互影响,省级运动队在全运会上的成绩,直接影响竞技体育工作能否受到省级政府领导的重视,甚至成为体育行政部门领导政绩考核和职务升迁的关键。所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具有盲目扩大运动员队伍的政绩冲动,相应增加了退役运动员数量规模。据测算,我国现役运动员约14 000人,每年大约有3 000名以上运动员退役再就业,遇到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年份,退役运动员会达到5 000~6 000名[1]。另外,各省对优秀运动员的界定标准也有差异,对比1999年和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的规定,优秀的标准扩大至全国比赛前3名、亚洲比赛前6名、世界比赛前8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运动健将、武术武英级和其他获得国际级健将称号的运动员,都可以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严格执行该规定,全国优秀运动员的数量还会大幅度增加,必然导致退役再就业优秀运动员数量规模扩大。

2.1.2 社会政策环境影响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运动员退役再就业密切相关的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等政策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机关、事业单位“逢进必考”的规定,致使传统的指令性计划分配难以有效落实。而新兴的“货币化补偿、自主择业”等政策运行时间不长,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货币补偿组织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借鉴类似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试图一次性“买断运龄”,要求运动员自主择业与原单位“脱钩”,只是暂时回避或掩盖了矛盾,并没有真正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出现问题仍然会影响到原单位,如邹春兰就是典型案例。据吉林省体育局通报,2000年3月,吉林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与邹春兰签订“退役运动员协议书”,邹春兰在领取了7.5万元一次性伤病补偿费后离开[2]。后来事情的发展变化完全出乎意料,不得不重回“政策性安置”的老路上寻找解决的办法。

2.1.3 运动员自身因素影响

受到“重体轻文”“金牌至上”等观念的诱导,我国运动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解决好“学训矛盾”,虽然有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等文化课教育制度,但经常流于形式,文化课学习往往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直接导致运动员文化素质不高。田麦久的调查显示,我国优秀运动员教育水平小学为 8.53%,中学为 37.32%,高中、中专 33.59%,大专18.54%,本科仅为1.72%。“三集中”(集中学习、训练和生活)的准军事化训练管理体制,对年轻运动员文化教育开始抓得不够,以致运动员学习基础不牢固、跟不上,导致运动员对文化学习失去兴趣,直至放弃学业[3]。这种近乎与世隔绝的训练比赛生活,也使得运动员对教练员的依赖程度较高,社会适应能力较差。长时间超强度的机械训练,往往使退役运动员存在各种伤病困扰,影响到其再就业的顺利实现。

2.2 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政策观念反思

表1 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政策观念调查(N=88)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解铃还是系铃人”。有效促进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需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政策法规,需要教练员、运动员与时俱进更新不合时宜的就业观念。

2.2.1 摒弃“安置”等落后观念

“安置”与“分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指令性安排,其依据的社会政策环境已经发生根本变革。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简裁员、行政单位招考录用“逢进必考”、企业转制改制享有用人自主,只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改革尚不彻底,给极少数优秀运动员留下可以运作的空间。这也是政策安置的最后一块“自留地”,但其公平性一直饱受社会质疑,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将会逐渐退出。总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的变革,使得单纯依靠政府、依赖政策“计划分配”解决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的空间和可能性越来越小,要逐步摈弃“退役安置”等落后观念,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社会统筹机制,更多的依靠市场、依靠社会,而不能在计划分配的“回头路”上踯躅徘徊。

2.2.2 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社会救助体系

事实上,国家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鼓励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优惠措施,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等等,这些“意见”“办法”的颁行,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运动员再就业。但解决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问题却需要劳动保障、组织人事、教育、财政等多个部门进一步分解责任、明确程序、密切协作。社会保障是解决运动员再就业后顾之忧的最基本手段,要在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运动员特点的相关商业保险制度。深化运动员伤残保险制度改革,鼓励各保险公司拓展体育保险业务,完善运动员货币化补偿制度。体育行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建立符合竞技体育特点和规律的行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补充。探索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竞技体育赛事营收中按比例划出专款,建立对运动员经济补偿制度[4],进一步完善“三金一保”政策运行机制,积极发挥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的职能作用。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整合社会资源,吸纳体育企业、成功转型知名运动员,建立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基金等专门服务机构,成立以退役运动员为主体的协会、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公益组织帮助退役运动员寻求精神归宿,灵活解决运动员生计困难。

2.2.3 重塑运动员职业观

竞技运动本身“只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或挑战性、娱乐性和结果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5],只是随着有组织的社会化过程后,才被特定的群体或集团赋予了工具性或功利性价值。而竞技运动“胜者为王”的特殊性,决定了运动员身体训练的残酷性和比赛竞争的激烈性,竞技体育没有常胜将军,也不是收获功名利禄的终南捷径。作为竞技体育行为主体的运动员要正确认识竞技运动的社会属性并做好价值判断,不仅考虑自己的兴趣特长,还要充分考量竞技运动的高风险,正确认识这种风险可能给自己带来的身体伤害,从思想和行为上做好接受并承担责任的准备。部分优秀运动员认为自己曾经为国家“摘金夺银”赢得了荣誉、做出了牺牲和奉献,因此对退役后的国家安置期望过高。国家和人民尊重运动员努力取得的成绩,但成绩也不应是运动员向国家索取功名利禄的筹码。市场经济条件下,举国体制办竞技体育也不是慈善福利事业,运动员要改变“论功行赏”“按资排辈”等不合时宜的旧思想,更新退役再就业观念,重塑运动员职业观。

2.2.4 确立以人为本的竞技体育价值观

在竞技体育职业化、市场化趋势日渐增强的形势下,竞技体育的功利性和工具性暴露无遗。运动员按照特定社会群体或集团的价值意志和价值理想,以社会工具的形式参与竞技运动,以期望获得可观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利益,功利性甚至已逐渐成为运动员参与或从事竞技运动最主要的动力因素[5]。竞技体育功利性肆虐吞噬了其价值本质,诱导少数运动员、教练员为实现物质功利而不择手段,如服用违禁药物、违背体育伦理踢假球、吹黑哨等等。竞技体育的金牌,甚至沦为个别体育官员、教练员、运动员升官发财的垫脚石。过度功利化,严重扭曲了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政绩观与价值观,在训练竞赛实践中必然演变为“唯金牌论”。这种错误的政绩观和价值观也自然体现在运动员的退役再就业过程中,“货币化补偿”简单化为一次性“买断运龄”,把退役运动员当做包袱甩给社会,试图一推了之,这种思维和行为无疑是不负责任的,既伤害了运动员的感情,又无益于问题的解决。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要求,体育行政部门、教练员要有“对运动员负责一辈子”的担当精神,强化责任意识,扭转“利益部门化、责任社会化”的不合理现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竞技体育摘金夺银,运动员适度追求物质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违背体育伦理,底线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所以,教练员和运动员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成绩观和发展观,既是竞技体育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竞技体育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5 依法治体,完善体育政策法规体系

依法治体,构建完善高效的体育政策法规体系,才能真正保护运动员切身利益,促进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体育政策法规体系,首先要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实事求是地讲,在举国体制办竞技体育的政策环境下,国家对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已经给予了充分的照顾扶持,有的优惠政策甚至以《体育法》的形式予以保证,个别条款还引发过社会关于公平的争论和质疑。但是,以损害牺牲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代价,只能暂时回避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相反还会埋下更大的隐忧,无异于饮鸩止渴,这也是竞技体育享有优厚的政策扶持仍然问题重重的根源之一。依法治体,加强法制化建设,国家需要统筹考虑优秀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的再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而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更不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哪个群体闹得厉害就重点优先解决。只有依靠完善的政策法规,才能有效规范调节教练员、运动员、体育行政部门等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和权益。

2.2.6 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

文化素养不高、社会适应能力差是导致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困难的重要根原。“重体轻文”的运动员训练培养模式,“金牌至上”的错误价值观,决定了我国运动员队伍总体上文化素质较低,“多数运动员仅是小学水平,且成绩越好,文化水平越低”[6]。优秀即便功成名就后能“免试上大学”,由于起点低、基础差,也很难保证学习质量,而出现“有文凭没水平”“有学历没能力”的尴尬现象。调查表明,我国高收入家庭不愿意孩子从事运动训练的比例高达77.8%,中等收入家庭为 74.6%,低收入家庭为 69.8%,其中64.3%的家庭竟然是怕影响孩子的文化学习[7]。由此可见,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缺失已形成恶性循环,并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现有运动员文化教育体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运动员文化素养普遍低下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体教结合”“学训一体”的运动员培养机制,引导运动员向学校教育回归。运动员以学校培养为主,才是提高运动员文化素养的治本之策,也是体育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体现,更是尊重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和运动员成才规律的客观要求。

3 结论

扬汤止沸不若釜底抽薪。在举国体制办竞技体育格局中,解决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问题,必须在立足市场经济政策环境的基础上,深刻反思并重构竞技体育的核心价值观和政策法规体系。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竞技体育政绩观和发展观,树立正确的运动员职业观,遵循“体教结合”“学训一体”的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和运动员成长规律,并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来调节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破解优秀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困局,促进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1]李博.张尚武再现地铁通道卖艺[N].成都商报,2013-02-05.

[2]张晨瑆.赛而优则仕如今已不合理[N].扬子晚报,2012-04-13.

[3]周庆生.从无情退役到有情安置:对退役运动员的人文关怀[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1).

[4]谢勇强.掌握生存能力是根本[N].中国体育报,2006-04-01

[5]田麦久.运动训练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68.

[6]闻又文.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货币补偿实施办法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0(6):72 -74.

[7]苏雄,曹春宇.邹春兰式悲剧的社会学审视[J].体育文化导刊,2006(8):22-24.

[8]王晓红,李金龙.文化教育:我国运动员群体的战略抉择[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4):11 -15.

[9]钟秉枢.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培养之路的探索[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43):12.

[10]邓万金,张雪芹,曾丽.广东省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25(1):5 -8.

[11]贺新奇,倪向利.后奥运时代我国举国体制的完善方向[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25(3):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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