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制定一部《商会法》

2014-07-30 00:08
中国民商 2014年7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政协委员合法性

从商会的存在层面上讲,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商会立足点就是保持独立性。但这样错综复杂的政商关系,除了和政府部门管理职能交叉难以界定外,商会尤其是异地商会在合法性等方面,目前还是存在一定的质疑。

异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就属于这样的情况。比如,一家温州的企业,又在其他城市投资,因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政府善待外来投资者,当地会给有影响的商会领袖安排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的职务。但在温州当地这家企业也是有影响的企业,同样是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职务,出现了一个企业家在两地当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的情况。

同时,各地商会通过相互考察、资源共享、会长联谊会等各种方式展开联系,有观察人士指出,这有可能形成一种商业垄断。

清华大学NGO 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指出,异地商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容易形成共谋——为了利润最大化,享有更大资源,采用集体定价。对此,中国美国商会会长Charles M. Martin 说,在美国商会可以势力很大,对国会影响很大,钱也多,而且活动多,但不能够形成垄断,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有专家指出,商会与政府的管理职能的界定与协调也变得越来越敏感。从历史来看,由于利益立场的差别,商会与政府往往会发生冲突。时至今日这些矛盾还是存在。只要商会与政府的管理职能的界定没有法律化、制度化,冲突就在所难免。

目前各商会最关心的事情之一,是希望制定一部《商会法》,将他们的组织以及组织行为,真正纳入法律框架的约束与保护范围之内。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出台《商会法》还不现实。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一位官员说:“因为整个社团都没有法,而行业协会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商会的一些潜规则正在慢慢形成,目前这个问题又完全靠的是政府与商会之间的一种默契。如果能够从制度上、合法性上为商会理清发展思路,那么这个民间组织就能够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取得更好的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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