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管理模式、核心主体与战略特征

2014-07-30 11:19邓晓馨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21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贸易摩擦比较

内容摘要:日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都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健全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管理机构、多主体多层次的协调联动以及高效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同时,日美两国协调机制具有不同的总体战略和核心主体,并诉诸不同层次的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取得了不同的绩效。日、美的模式与经验对于贸易摩擦遭遇期的中国,具有方向性指导与现实可操作借鉴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 贸易摩擦 协调机制 比较

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基本管理组织模式

(一)法律基础

日本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法律基础显著特点就是“自我限制、自我规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规避同欧美等国的贸易摩擦。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给实施反倾销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日本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1980年,日本进一步修订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令》和《海关关税法》;1986年日本内阁通过了《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对《海关关税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的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94年,为了完善反倾销法律并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日本政府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颁布了《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命令(416号)》。此外,《进出口交易法》规范了不公正贸易行为,同时支持本国进出口贸易商之间协同合作;根据《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定政府对外汇、对外贸易等对外交易活动只进行有限的干预与管理,基本实现自由化;另外,对于一些重要敏感产品的进出口,通过专门的法令进行管制,实施进口价格和数量规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而美国在这方面表现出的法律强制性,则凸显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主动攻击性的特征。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法律有进出口管理法律、关税及海关法、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法,以及诸多贸易协定的国内立法等。例如,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制定和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与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该法案第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执行相关贸易措施。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对保障措施、非关税壁垒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普惠制待遇以及301条款调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阐释。

(二)管理组织机构

对外贸易管理是日本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途径。日本的外贸管理是以经济产业省为核心,外务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以及日本银行等多机构共同参与的有机体系。制定宏观对外贸易政策并平衡与调整其同国内产业政策的关系,处罚不公平贸易行为,同时,各个机构职能明晰、协同合作,共同发挥规避和应对贸易摩擦的作用。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涉及了广泛的管理组织机构,除了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其下属部门以外,还包括了立法司法等相关部门。国会是以宪法规定的美国对外贸易管制(regulate)权力专属机构,同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其相关下设部门分别行使着制定和调整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进出口商品的管制、经济数据的统计和公布、专利管理、经济调查以及社会调查等职能;各方力量则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进行整合,并对各相关机构的职能进行界定和分解,这是进行贸易谈判以及解决贸易摩擦与争端的保障。

(三)多主体协调联动

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是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要求参与者具有明确的主体职能定位并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日本和美国各自形成了具有本国特点的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20世纪60年代后,鉴于日本同欧美等国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张,日本政府、企业和行会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内外部相容性,以期达到降低应对与协调贸易摩擦的交易成本的目的(见表1)。

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同日本一样,美国联邦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发挥着主体作用。此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立法机构(国会)、司法机构、社会公众及舆论等也发挥各自优势,产生强大合力应对贸易摩擦。例如,国际贸易法院是美国国际贸易最高司法机构, 发挥着保护一国产品安全和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环境的作用,抗衡国外贸易救济限制措施,树立本国司法公正的形象。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另一个独特之处是将社会公众及舆论通过媒体作为协调的手段来使用。 媒体将民众意见转变为公众舆论和新闻导向,对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和措施产生影响,并进行监督;媒体的舆论宣传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行引导;贸易摩擦对象国的政府和企业会受到内外部公众舆论的压力而改变贸易政策和行为。

(四)多层面参与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日本、美国在规避和应对贸易摩擦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对外贸易中引发贸易摩擦的潜在事件进行评估预报,并作出预案与应对。首先,宏观层面的政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和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政府机构通过收集并发布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监控和预警重点产业以及检测贸易国政策变化和贸易裁决执行情况等措施,为对外贸易实施宏观管理和服务政策。其次,中观层面的行业协会具有协调与中介作用,它是政府管理的延伸和补充。日本、美国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协调与中介作用,通过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系统的统计资料和评估报告,从而建立贸易摩擦数据库和预警预案;对外贸进行事前监控预警、事后应诉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实时监测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和国内市场动态。最后,微观层面的企业是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核心主体。 企业在对外贸信进行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企业进出口经营战略和方案。当政府的贸易决策部门进行决策和行业协会进行预案时,以此作为参考和依据。日、美出口企业的预警机制构成严密的贸易摩擦动态监测网,成为国家整体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

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比较

(一)总体战略特征的差异

1.日本—防御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由于贸易摩擦对象国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日本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军事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战后日本把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加之其固有的国民性格,决定了日本在应对贸易摩擦过程中,必然注重缓和同其他贸易摩擦国的贸易关系,从而采取一系列防御型的措施。endprint

首先,日本通过同美国签订“日美纺织品协议”、“日美钢铁产品协议”、“日美汽车及零部件协议”等一系列自动限制协议,对出口到欧美等国家的商品主动实施数量或金额限制,形成有管理的对外贸易,缓解与欧美等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摩擦和冲突。其次,实施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市场多元化的贸易战略,以减少和规避贸易顺差引发的贸易摩擦。三菱、丰田、日产等日本汽车公司分别和美国的通用、克莱斯勒等汽车公司进行合资。此外,日本积极开拓东亚地区等新兴市场,1985-1994年10年间,日本向东亚地区市场出口比重从24%提升到38.6%,降低了对欧美等市场的出口倚重。最后,通过清理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度。鉴于美欧等国对日本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烈不满,1986-1990年间,日本共取消1004项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削减率从42%上升到56%,名义关税率处于发达国家的最低水平。贸易自由化率由原来不足40%提升到93%。日本通过放松市场准入制度、减少对美欧等国的出口倚重等措施,缓和了同摩擦国的贸易关系,达到规避和缓解国际贸易摩擦的效果。

2.美国—“进攻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美国依据单边主义的《301条款》利用贸易威胁等手段处理同贸易国的摩擦和冲突,充分体现了“进攻性”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特征:

第一,美国是世界上最大贸易摩擦主动发起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年度贸易统计数据,美国在1995-2011年期间提起的反倾销调查452起,反补贴调查113起看,是全球贸易调查最大的发起国。此外,美国发起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延伸到非贸易领域的制度层面。第二,单边色彩浓厚的法律强制性。以其雄厚的经济贸易实力及其世界贸易主导地位为依托,美国有关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的法律具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和“进攻性”特征。例如,美国“301条款”明确界定了调查的发起、程序和范围,并规定了贸易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当贸易代表认定贸易对象国贸易措施符合一定标准即定为贸易壁垒,必须对其采取强制性制裁措施,这便是“301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第三,单边调查程序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和掣肘。美国单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GATT时期,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对于GATT规则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301程序”的涉及领域和强制力都突破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对GATT的调整范围的扩展和效率与强制力的提高都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主体比较

1.日本—“政府主导”。“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是日本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日本经济是由中央计划和市场机制共同协调。比较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和作用的范围都很大。政府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把资源配置到更有效率的部门。 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日本政府同样发挥着基础性地位和关键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政策上实施“内需主导型”贸易发展战略;通过产业选择、升级、扶持与保护,调整产业政策;实施自动出口限制、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措施规范出口贸易秩序;清理贸易、非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2.美国—“行会主为”。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其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和资源配置都是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的,强调微观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负责。由此,美国成为世界上行业协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美国行业协会利用游说、参与选举以及引导公众舆论等手段达到影响有关贸易法律及政策的制定的目的;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行为准则规范和监管企业的竞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措施行使对政府行政机构的监督职能;为成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多种服务。

(三)日本、美国贸易摩擦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比较

1.日本—从双边协调为主到诉诸WTO多边机制。20世纪80年代之前,双边谈判和协调是日本传统的应对贸易与冲突的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同日本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仅限于欧美等少数几个国家,而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GATT)也存在效率低下和缺乏权威性缺陷,这种内外部贸易环境决定了双边层面的贸易摩擦协调解决机制能够提高协调效率并更加具有针对性。20世纪90年代以后,同日本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逐渐增多,并且世贸组织多边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日本开始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取代以前自限协议和双边贸易谈判与协调等贸易摩擦解决方式。据WTO统计报告显示,1995-2009年,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中,日本主动发起贸易争端解决的案件13起,作为被诉方15起,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使用频度最多的国家之一。当然,对于多边贸易协定没有涵盖的领域和多边机制难以解决的贸易摩擦,日本通过双边层面的贸易机制加以解决。日本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有效地补充了多边贸易摩擦解决机制的不足。

2.美国—强烈单边主义色彩的诸边解决机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长期信奉多边主义。但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后期,美国对外贸易的内外部条件出现改变,越来越多地实施双边及区域并重的对外贸易战略和措施。目前,世界范围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普遍以美国为核心。美国处理与应对贸易摩擦的战略措施也相应地从多边到双边及单边色彩强烈的区域一体化层面转变。 然而,单边体制仍然是美国应对和协调贸易摩擦的核心,在其双边、区域一体化和多边协调等方面均体现出强势的单边主义特征。美国奉行单边贸易行为集中体现在“301条款”中,在迫使贸易对象国削减贸易壁垒时,常常使用威胁的强硬态度和手段,体现了美国贸易行为单边主义的“进攻性”。其实质是对GATT/WTO非歧视原则、公平原则的违背,背离了其维护公平竞争和全球贸易秩序的初衷。为了加强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美国还通过强势的单边行为,成为制定和履行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者。

(四)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效果比较

日本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取得的成效同其“防御性”的特征密切相关。重点体现在改善同贸易对象国的关系、贸易摩擦的规避和降低频度等方面。日本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从“贸易立国”的“外需主导”转变到“内需主导”型等一系列“政府主导”的政策措施,成功摆脱了本国产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扩大了产业的内外部发展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贸易自由化率由原来不足40%提升到93%;通过实行出口多元化措施,使东亚地区成为超过美国的最大出口地区,缓和了日本同贸易国的关系、减少了贸易摩擦。据《WTO贸易统计》显示,1981-1990年间,美国共对日本发起69起反倾销案件,在随后的三十年里,逐步下降到1991-2000年间的38起和2001-2010年间的12起,总体呈明显的缩减趋势。并且期间有的年份甚至为“零发生”。值得关注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防御型”模式逐渐有了“进攻性”的特征,不仅越来越多地成为发起贸易摩擦的国家,而且也采取了一些具体的限制性措施,逐步改变单纯被动应对其他国家贸易摩擦的“防御型”协调解决模式。endprint

当前,美国是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其主导全球贸易的野心和单边主义凸显其“进攻性”特点,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更多贸易利益并取得地区甚至全球贸易主导权,同时通过贸易政策与外交的结合来扩张出口和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在1993年的“美日新经济伙伴框架”中,日本加大了开放国内市场的程度,执行分部门、分产品开展谈判的“成效导向”标准。同时,美国致力于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取得了更大的地区主导权;推动APEC对亚太地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促进作用,开拓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市场。自由贸易区不仅为美国开拓了国际市场,而且增强了美国同区域外非成员国谈判的力量。以此来看,美国在经贸和外交方面均达到了目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长期实行“进攻性”贸易政策以及奉行贸易保护主义,使本已脆弱的世界贸易体系受到威胁。特别是在世界经济还没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时期,美国的全球贸易领导者的地位受到削弱,甚而会隐含着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的潜在危机。

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规模与增长速度均居全球首位的发展中贸易大国,我国无可避免遭遇了贸易摩擦多发期。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组织管理机构科学明晰、职能无缝衔接,给我们以极大启示。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分工明晰、结构合理的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各机构间的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实现贸易摩擦管理职能的无缝衔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 伴随贸易摩擦的复杂性、多发性和难以预期性,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因此,修订《对外贸易法》,明确商务部对外贸易管理的权利,维护贸易秩序、规范公平贸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对行业协会在应对协调贸易摩擦中的地位和权力做出规定;协调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自限措施等等,强化《对外贸易法》的贸易摩擦协调职能。再次,多元主体参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日本和美国协调机制涉及众多的相关主体,除了国会、联邦政府及其下设的相关部门以外,还包括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大众消费者等也参与到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过程中,并深刻影响着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同时可以减少“搭便车”消极应对的行为。 最后,灵活利用全球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全球多边贸易合作与协调模式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规范全球贸易秩序、维护公平贸易的多边贸易协调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缺乏强制性,这不仅使得创新贸易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同时也为这种创造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发展的空间。区域性协调机制成员有着相对更多的共同利益和经济政治认同,使协调的达成更加容易且效果常常优于多边协调体系;诸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双边经贸对话和协调机制,能够消除两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分歧,客观上使得双边协调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张汉林等.WTO主要成员贸易政策体系与对策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李计广,熊韶辉,张汉林.美国政府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启示[J].国际贸易,2007(6)

3.张新文,谢焕文.西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角色功能与运行机制[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4.余晓泓.日本化解贸易摩擦的策略分析—以日美贸易摩擦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04(5)

5.缑先锋.日本应对贸易磨擦的策略对我们的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3)

6.王厚双,邓晓馨.日本“三位一体联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与启示研究[J].东北亚论坛,2008(2)

7.高健.美国行业协会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J].特区经济,2005(10)

8.张仁峰.美国行业协会考察与借鉴[J].宏观经济管理,2005(9)

9.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2000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1999Annual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Trade Agreements Program(Washington,D.C,2000),Chapter 2

10.刘向丽,王厚双.日本对外贸易战略转变的时机选择及启示[J].国际经贸探索,2006(6)

11.郭友群,赖艳丽.美国贸易政策的变迁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J].国际经贸探索,2008(8)

12.盛斌.世界经济转变中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J].美国研究,1998(3)

13.曹晓东.对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危害与遏制的思考[D].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14.邓晓馨.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经验借鉴[J].沈阳干部学刊,2012(6)endprint

当前,美国是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其主导全球贸易的野心和单边主义凸显其“进攻性”特点,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更多贸易利益并取得地区甚至全球贸易主导权,同时通过贸易政策与外交的结合来扩张出口和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在1993年的“美日新经济伙伴框架”中,日本加大了开放国内市场的程度,执行分部门、分产品开展谈判的“成效导向”标准。同时,美国致力于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取得了更大的地区主导权;推动APEC对亚太地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促进作用,开拓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市场。自由贸易区不仅为美国开拓了国际市场,而且增强了美国同区域外非成员国谈判的力量。以此来看,美国在经贸和外交方面均达到了目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长期实行“进攻性”贸易政策以及奉行贸易保护主义,使本已脆弱的世界贸易体系受到威胁。特别是在世界经济还没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时期,美国的全球贸易领导者的地位受到削弱,甚而会隐含着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的潜在危机。

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规模与增长速度均居全球首位的发展中贸易大国,我国无可避免遭遇了贸易摩擦多发期。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组织管理机构科学明晰、职能无缝衔接,给我们以极大启示。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分工明晰、结构合理的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各机构间的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实现贸易摩擦管理职能的无缝衔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 伴随贸易摩擦的复杂性、多发性和难以预期性,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因此,修订《对外贸易法》,明确商务部对外贸易管理的权利,维护贸易秩序、规范公平贸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对行业协会在应对协调贸易摩擦中的地位和权力做出规定;协调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自限措施等等,强化《对外贸易法》的贸易摩擦协调职能。再次,多元主体参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日本和美国协调机制涉及众多的相关主体,除了国会、联邦政府及其下设的相关部门以外,还包括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大众消费者等也参与到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过程中,并深刻影响着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同时可以减少“搭便车”消极应对的行为。 最后,灵活利用全球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全球多边贸易合作与协调模式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规范全球贸易秩序、维护公平贸易的多边贸易协调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缺乏强制性,这不仅使得创新贸易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同时也为这种创造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发展的空间。区域性协调机制成员有着相对更多的共同利益和经济政治认同,使协调的达成更加容易且效果常常优于多边协调体系;诸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双边经贸对话和协调机制,能够消除两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分歧,客观上使得双边协调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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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健.美国行业协会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J].特区经济,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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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2000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1999Annual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Trade Agreements Program(Washington,D.C,2000),Chapter 2

10.刘向丽,王厚双.日本对外贸易战略转变的时机选择及启示[J].国际经贸探索,2006(6)

11.郭友群,赖艳丽.美国贸易政策的变迁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J].国际经贸探索,2008(8)

12.盛斌.世界经济转变中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J].美国研究,1998(3)

13.曹晓东.对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危害与遏制的思考[D].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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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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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组织管理机构科学明晰、职能无缝衔接,给我们以极大启示。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分工明晰、结构合理的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各机构间的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实现贸易摩擦管理职能的无缝衔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 伴随贸易摩擦的复杂性、多发性和难以预期性,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因此,修订《对外贸易法》,明确商务部对外贸易管理的权利,维护贸易秩序、规范公平贸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对行业协会在应对协调贸易摩擦中的地位和权力做出规定;协调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自限措施等等,强化《对外贸易法》的贸易摩擦协调职能。再次,多元主体参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日本和美国协调机制涉及众多的相关主体,除了国会、联邦政府及其下设的相关部门以外,还包括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大众消费者等也参与到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过程中,并深刻影响着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同时可以减少“搭便车”消极应对的行为。 最后,灵活利用全球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全球多边贸易合作与协调模式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规范全球贸易秩序、维护公平贸易的多边贸易协调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缺乏强制性,这不仅使得创新贸易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同时也为这种创造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发展的空间。区域性协调机制成员有着相对更多的共同利益和经济政治认同,使协调的达成更加容易且效果常常优于多边协调体系;诸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双边经贸对话和协调机制,能够消除两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分歧,客观上使得双边协调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张汉林等.WTO主要成员贸易政策体系与对策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李计广,熊韶辉,张汉林.美国政府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启示[J].国际贸易,2007(6)

3.张新文,谢焕文.西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角色功能与运行机制[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4.余晓泓.日本化解贸易摩擦的策略分析—以日美贸易摩擦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04(5)

5.缑先锋.日本应对贸易磨擦的策略对我们的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3)

6.王厚双,邓晓馨.日本“三位一体联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与启示研究[J].东北亚论坛,2008(2)

7.高健.美国行业协会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J].特区经济,2005(10)

8.张仁峰.美国行业协会考察与借鉴[J].宏观经济管理,2005(9)

9.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2000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1999Annual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Trade Agreements Program(Washington,D.C,2000),Chapter 2

10.刘向丽,王厚双.日本对外贸易战略转变的时机选择及启示[J].国际经贸探索,2006(6)

11.郭友群,赖艳丽.美国贸易政策的变迁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J].国际经贸探索,2008(8)

12.盛斌.世界经济转变中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J].美国研究,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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