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舒
[摘 要]二战后,德国通过自由竞争、政府的有限干预和社会保障等举措,确立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从而合理地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了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持了经济的强大活力,体现了社会公平,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德国模式对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F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5-0071-04
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联邦德国为了摆脱经济崩溃的窘境,重振经济,建立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一模式使联邦德国经济迅速恢复并造就了几十年持续发展的奇迹。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东西德的统一,德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度陷入困境,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也面临着严重考验,但是随着对这一模式的调整和改革,统一后的德国历经十年左右的短暂的困难时期,经济社会又一次顺利地进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不仅如此,在2008年由美国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使西方国家纷纷陷入欧债危机的重创面前,德国模式体现出了较强的抗压能力,不仅率先复苏,而且使德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欧洲一枝独秀。那么究竟什么是德国模式?这一模式具有哪些优势使得德国在长达近70年的历史中平稳地度过历次危机,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在我国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德国的模式对我国有哪些启示?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经济学家米勒-阿尔马克为了使德国尽快重振经济,在理论界主张德国应该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和国家管制的计划经济的激烈争论中提出的一种折中的方案,这一模式得到了当时担任联邦德国经济部长的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的认同,并在1948年付诸实施。在以后长达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模式虽然不断调整和改革,但其总体框架和基本特征保持不变。
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按“社会市场经济之父”米勒-阿尔马克的理解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的经济制度,它的意义是将市场自由原则与社会公平原则结合在一起。”[1]1这一模式通俗简单的表示就是“市场竞争+政府调控+社会保障”。
1.保护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和经济社会进步与繁荣的最好手段。路德维希·艾哈德认为:“竞争不可分地是市场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它最内在的要素,排斥、损害或阻碍竞争都必将导致根本毁坏这种制度。”[2]2“为了促进普遍的繁荣,经济竞争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惟一可能的途径。”[3]3
为了实现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德国建立了极具特色的公司治理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双极领导,即公司实际的权力机构有两个:一是监事会,二是管理委员会或者执行委员会。监事会不是字面上的单纯进行监督的机构,而是担负着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同时兼顾批准公司一些重大决策以及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三重职能的机构。管理委员会是由一些职业经理人组成的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的机构,它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又承担着制定公司重大决策的职责。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在公司中是两个互相制衡的分权机构。公司治理体制的另一特点就是雇主和员工共同决策。在德国,雇员具有非常大的权力,他们分别参与到企业不同层级的决策中来,最高层级的决策是雇员进入监事会,通过履行监事的权力行使决策权。工人广泛参与公司的决策已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显著特色。
实行市场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竞争,但是这种竞争是正当的竞争,为了防止竞争异化,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严格限制竞争,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此,从1957年开始,联邦德国相继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于规范竞争、维护公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适当的政府干预。在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处于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就对市场放任自流,而是必须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承担起责任,进行适当的干预。
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干预是适度的,主要采取间接的、符合市场规律等手段。国家的调节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调节,即从法律层面为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保护竞争,实现公平,德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保护法、工作时间法、环境保护法、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法律对经济秩序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二是政策调节,即通过经济政策对市场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采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产业政策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货币政策中,由于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因而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灵活地采用贴现和信贷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流动资金,以达到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保持适当比例从而促进经济有效增长的目的。在财政政策中,德国实行中央、州、地方三级财政体制,合理地划分三级财政的事权范围。中央政府负责全局性的财政支出,如国防、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高新技术的开发等;州财政主要负责本州范围内的事项,如州的治安和公共服务等;地方财政主要负责地方范围内居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三是社会保障调节,即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促进社会进步。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调整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贫富差距;通过货币政策扶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干预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经济职能,但是德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同美国等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不同,德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主要依靠的是法律干预,而美国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主要依靠政策进行调节。
3.健全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平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追求的双重目标之一,这一目标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来实现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本身无疑可以使经济活动形成一个整体,进行一些自我调节,但在实现某些社会福利目标时达不到目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之外,需要国家、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承担这方面的任务,以共同组成一个新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4]4一是立法健全。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仅以社会保险为例,养老、公伤、医疗、失业、护理等社会保险的五大内容,每个方面都有严密的法律支撑。二战前,德国就分别颁布了1889年的《伤残和养老金保险法》、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和1927年的《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建立了相应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大保险制度。二战后,1963年颁布了《事故保险和新规则法》、1994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从而建立了公伤保险和护理保险,使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二是资金来源可靠。在德国,政府虽然也提供部分社会保障资金,但是,资金来源不以政府为主导,而是强调社会自治,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有的保障资金来源只有投保人和雇主,如医疗保险、护理保险,有的保障资金即使是政府提供补贴,同投保人和雇主相比也占很小的比例。三是内容覆盖面广。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体系、社会救济体系、社会收入再分配以及劳动保护等,其内容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以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强烈的辐射效应,世界各国随后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以德国为蓝本。四是管理机构协调。德国社会保障机构实行行业组织管理与地区组织管理相结合,采取自治的原则,政府很少参与。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修正市场经济的消极后果、维护社会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德国的社会保障强调的公正和自由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德国社会保障的首要任务是为发展个性自由创造前提条件。社会保障的目标不是养尊处优,而是让每个公民能享有自由安排个人生活的自由,因此提供机会,激励通过劳动实现社会进取。”[5]5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优势
可以看出,德国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实质上就是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必要调节,并以社会公平为保障的新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既不同于英美国家所主导的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盎格鲁—萨克逊模式”,也不同于当时社会主义国家所推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处于它们中间的“第三条路线”。这一模式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1.鼓励社会竞争,保持经济的强大活力。在德国模式中的保护竞争、政府干预和社会保障三大特点中,其核心是保护竞争。政府干预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是有限干预,其最根本的目的不是限制竞争,而是保护竞争、使竞争良性化、秩序化,从而实现更大的自由;社会保障是为了修正自由竞争的社会负效应,使竞争在产生效率的同时又不失公平,社会保障既满足公民物质层面又让每个公民都公平的享有发展的权利,从而为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政府干预和社会保障都是为自由竞争服务的,其追求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个人的自由。这一最根本的价值取向能使人的积极性和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充分地体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失去了公平,社会稳定必然受到威胁。如果说自由和效率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所追求的首要目标的话,那么社会公平则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所追求的第二个重要目标。很显然,在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中,这一目标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来实现的,通过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优胜劣汰这一自由竞争的丛林规则造成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缓和了社会矛盾,把社会冲突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
3.合理地界定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社会资源的配置只有市场和政府两种手段,一国的经济发展究竟采取哪种手段抑或两种手段各自占多大的比重合适,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只有同一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才是合理的。二战后的德国尽管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但是这是战争造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必须以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德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主义思潮在公众中的影响,决定了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这就表明了德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和调节。因此,德国的国情同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同时高度崇尚自由主义的美国以及与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即不能实行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管制的计划经济,而只能选择一条中间路线,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种资源配置的手段的功能。
客观地说,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比较适合德国国情的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一种市场经济模式,虽然这一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总体来看是比较适合德国国情的,正因如此,这一模式才在战后成就了德国经济的奇迹。
三、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自创立伊始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论一直持续不断。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德国模式是否适用于中国也一直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的学者认为德国与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建立的生产力水平相似、调控手段都要求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以及追求的目标都在关注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因此这一模式适用中国;有的认为德国与中国的社会制度是根本不同的,在经济基础、历史和文化传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不适用中国。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德国模式,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模式对中国有没有借鉴意义?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芉子打死,也不能全盘接受,应该有选择性地借鉴。
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的两大支柱就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其中,两大支柱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第一大支柱“社会主义”,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在目标上必须坚持共同富裕。无论我国的市场经济如何发展和完善,上述三点是必须坚持而不可动摇的,否则,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我国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的,原因就在于此。因此,第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个性之所在。第二大支柱“市场经济”,即市场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手段。市场经济是所有采取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共性,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他方面有多大差别,由市场作为社会资源配置手段这一原则是相同的。因此,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模式的共性之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的共性和个性特征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其他市场经济模式的过程中,个性的“社会主义”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共性的市场经济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德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
1.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在人类社会经济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也充分证明了市场经济的优势。在我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绝大多数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基本上通过市场进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市场机制还存在很多弊端,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使得公平竞争的秩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6]6“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7]7为此,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夯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健全公平竞争法律规则,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竞争秩序的规范、有序,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着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由于传统体制和观念的影响,我国目前还严重存在着政府权力过大、审批过杂、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压缩了市场的发展空间。德国坚持有限的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做法启示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是降低政府的作用,也不是减少政府的职能,而是对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的作用进行了明确而准确的定位:“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8]8为此,要划分清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做到的,就交给市场,要严格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3.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兼顾效率与公平,处理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特色就在于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找到了最佳的结合点,注重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体现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还不完善。农村地区明显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和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巨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均衡等问题不断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作了重要部署,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公平合理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米勒一阿尔马克(德).社会市场经济[M].北京:社会科学简明辞典[M].德文版?熏斯图亚特,1956?押390.转引自李振全陈霞.试论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J].重庆社会科学,2000,(6).
[2]裴学剑.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及其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1999,(3).
[3]谢汪送.社会市场经济:德国模式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2).
[4]范征.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特性及其借鉴[J].国际观察,1994,(3).
[5]李保民.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事业[J].兰州商学院学报,1993,(2).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责任编辑 宫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