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继银
在“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一词被正式和普遍使用以前,事实上的公司董事会已经存在了数百年的时间。“助理董事会(board of assistants)”、“委员董事会(board of committees)”是两个最常用来指称董事会的概念。有据可查最早使用董事会概念的是1618年成立的英国非洲公司,该公司特许章程规定了由12名“董事”构成的董事会。但直到十七世纪末,“董事”这一术语并没有得到进一步使用。1694年英格兰银行章程正式采用了“董事”一词之后,“董事”一词开始得到普及,取代了“助理”、“委员”等词
管制公司的“董事会”
十六和十七世纪英国特许贸易公司对“助理(董事)会”或“委员(董事)会”的采用,来自最早的两家英国外贸商人组织——斯坦普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 Merchants of the Staple)和商人探险家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 Adventurers)。这两家英国商人组织起来进行对外贸易的最早的公司,都拥有从皇家获得的某种排他性权利,并激发后来的英国贸易公司寻求特许授权。同样,当后来的英国特许贸易公司起草章程时,斯坦普商人公司和商人探险家公司所采用的董事会治理结构成为了他们仿照的模式。斯坦普商人公司和商人探险家公司,都不是合股公司,而是管制公司。这种公司中,董事会的作用是颁布和执行公司的规章,以管治个体商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管理一个企业。
斯坦普商人公司
斯坦普商人公司是英国从事羊毛出口业务的商人团体。英国的法律限制羊毛出口,斯坦普商人们得益于这种限制,能减少竞争并允许控制价格。英国国王则由此从羊毛商人身上获取收入。
这一制度开始于十三世纪末,爱德华一世规定所有的羊毛出口都只能通过一个市场进行。英国商人们从布拉班特(Brabant)公爵那获得特许章程从事羊毛销售,准许他们建立全员大会(assemblies),后来又准许他们选举“市长(mayor)”,以治理商人们的事务。其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有组织的商人协会或公司,并明显带有一种由执行官和所有成员共同决策的简单治理结构。
1313年,这一斯坦普体系变为强制性的,确立了市长和斯坦普商人委员会(Council),并被授权选择一个斯坦普市镇进行所有的羊毛出口业务。他们最初选择了圣欧麦(Saint-Omer)。但是,整个接下来的半个世纪,充满了关于合法的羊毛贸易地应该移至哪里以及谁应该被许可进行贸易的斗争。1353年的斯坦普法令(Ordinance of the Staple of 1353)颁布,这一整套事务分布在了十五个英国市镇,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斯坦普市长和相应官员。但是几年之后,加来(Calais,法国北部城市,当时为英国控制)吸引了斯坦普。结果,斯坦普商人变成了加来斯坦普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 Staple of Calais)。
一个24人的委员会治理着加来的斯坦普商人公司。在1363-1365年间,这个委员会也治理着加来市。最初有26位商人负责加来的斯坦普公司,但估计这是把两位市长(一位负责公司,一位负责城市)加在了24位成员的委员会中。
商人探险家公司
“商人探险家”是指从事英国纺织品以及其他英国制造货物出口业务的商人。十五世纪早期,亨利四世授予英国商人一份在英国以外,主要是低地国家(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进行出口贸易的特许章程。该章程准许商人们在他们自己中选举产生一位总督(governor)。这些早期公司的主行政官通常被称为总督,而不是总裁(president)或者更为现代的CEO。总督的职责是,裁决英国商人自己内部的争议,并在英国商人与外国商人的争议中帮助英国商人。总督在得到商人们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其团体内部的规则和律令,并对违反这些规则的商人施加惩罚。
在整个十五世纪,英国国内的出口贸易商人,没有正式单独的组织。作为替代,他们大多数是绸布商公司(Mercers Company)的成员,这是一个伦敦商人的基尔特(行业协会)。十五世纪中期时,他们开始作为一个单独团体举行会议。到十五世纪后期,伦敦的出口商人们开始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冠以“商人探险家”头衔的独特团体,并且明显是通过与低地国家的英国商人建立联系而进行其业务。在1485年向英国王室的请愿中,伦敦的出口贸易商人们称他们自己为“进入到荷兰、泽兰、布拉班特和佛兰德斯的商人探险家,伦敦市民”。
1505年,亨利七世授予了商人探险家公司特许章程,给该公司在英国制造业出口贸易上的垄断权,不过公司的成员资格必须向所有支付了费用的英国商人开放。这个特许章程规定总部将设在欧洲大陆而不是在英格兰的公司,选举“24位最睿智、谨慎和忠实的人”作总督的“助理”。总督和助理们的职能是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并制定规则监管公司的成员们。
十六世纪前半期,英国国内城市中的商人探险家们,也创建了他们自己的商人探险家公司。这些公司,通常也都采用董事会治理结构,选举产生总督和12位或18位助理。不过,有时候这些伦敦之外的商人探险家公司,遵循了老的基尔特治理模式,选举所谓的主事人(masters)和执事(wardens,看守人),而不是总督和助理。
1564年,伊丽莎白一世向商人探险家们发布了一个新的特许章程。这个新章程确认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为:总督,副总督,24位助理,在海外设立公司总部,并对无论在何处经营的商人探险家都有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
总体来说,商人探险家公司和斯坦普商人公司都有治理董事会,并且显然为后来的特许贸易公司提供了治理董事会的模式。商人探险家公司和斯坦普公司董事会的存在,是为了裁决纠纷和通过律令以监管成员们的行为。
合股贸易公司
公司董事会并不是作为一种管理商业公司的机构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商业公司从独立商人社团中演变出来时所继承来的一种机构。早期的商人社团或公司,相继采用了董事会治理来取代由官员和全体成员大会决策相结合的那种低结构化的治理(less structured governance)。延续早期商人社团的传统,东印度公司、俄国公司、东方地区公司、累范特公司、哈德逊湾公司和南海公司等著名英国贸易公司,普遍采用了董事会治理。
1554年菲利普和玛丽特许设立了“俄国公司”。俄国公司章程指定Cabot为终身总督,同时规定要有四位“聪明、谨慎和诚实”的成员为“参事”(consul),24位成员为“助理”。俄国公司的成员要每年选举产生公司的参事和助理。有趣的是,尽管俄国公司的绝大多数文字记录都在一场大火中烧掉了,但是现存的一些文字记录显示出了俄国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角色和其董事会实际发挥的有限作用之间的一种熟悉的背离。例如,公司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在公司管理中似乎发挥了要比其章程规定远为更多的作用。俄国公司章程仅仅规定了公司成员选举参事和助理的权力。公司记录却显示,成员在他们的常规会议(general meetings)上挑选公司在俄国的代理商,批准合同和财务报告,评断由于公司雇员(servants of the Company,公司的仆人)进行私人贸易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另一个极端,很多时候,公司总督,或许是有公司少数几位重要成员的支持,就能代表公司进行行动。与此相反,虽然公司董事会(由“助理”组成的委员会)在公司章程中具有广泛的权力,却很少有其采取了什么实际行动的记录。
1579年,伊丽莎白一世授予了“东方地区公司(Eastland Company)”特许章程。东方地区公司的治理机关包括总督、一位或多位副总督,24位助理。东方地区公司的成员(股东)们每年选举公司的总督、副总督。
累范特公司(Levant Company)正式创立于1581年,伊丽莎白一世授予Osborn和Staper等四人特许章程,组成“累范特商人们的公司”。章程规定Osborn为公司的第一任总督。由于只有四位成员,该公司章程没有关于助理的规定。章程授权Osborn和Staper招十二位其他英国人进入公司,女王保有再招两位成员的权力。1592年,伊丽莎白一世向该公司授予一份新章程。这份新章程列出了53位公司成员,并授权公司可以不受旧章程的人数限制招募新成员。这次公司成员规模的扩大,明显是为了补偿那些在地中海地区的贸易受到英国-西班牙战争影响的商人们。由于有更多的公司成员,现在的治理结构改变了。新章程不仅规定了设立一位总督,还规定了由公司成员每年选举产生的12位助理。随着公司的发展,1605年又有了一份新章程。进入公司的大门开始向所有的商人开放了,只要付费就可以成为公司成员。在治理方面,新章程将助理的人数提高到了18人。
1670年,英国政府特许授权成立了哈德逊湾公司——正式名称是英格兰对哈德逊湾贸易探险公司和总督。公司的所有者每年选举产生公司总督、副总督和一个由7位委员组成的董事会(board of seven committees)。
1711年,南海公司——正式名称为大不列巅对南海和美洲其他地区贸易及为促进渔业的商人公司和总督——获准成立。南海公司设立了总督(governor)、次官(sub-governor)、副长官(deputy governor),和由30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board of thirty directors)。很悲哀,在1720年南海公司崩溃后进行的一系列调查与起诉中,董事们宣称其不知情。在南海公司的30名董事中,有一个内部圈子和一个被动的外部圈子。被动的董事会成员们寻求从参与欺诈的董事中开脱出来。
从管制公司到合股公司:董事会角色的转变
这些特许贸易公司经历了从管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ies)到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ies)的转型。所有管制公司,本质上是基尔特,拥有其成员资格的商人们在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之下独立进行业务运营。合股公司则是一个实体,成员(股东)的投票权和经济收益均来自对一个共同企业的投入。这一演变没有改变治理董事会的结构,但却从根本上改变了对董事会应该做什么的期望——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从管制机构(regulatory body)——代表独立进行业务的商人集体保护他们的特许性经营权,变成了一个督导机构(supervisory body)——拥有运营一个企业的全面职责。
东方地区公司提供了一个管制公司的好样本。东方地区公司章程授予该公司中的商人,拥有英国对斯堪的纳维亚和波罗的海地区(不含俄罗斯)的贸易专营权。作为一个管制公司,东方地区公司没有作为一个实体来进行运营。作为该公司成员的商人们,通过个人单独或者合伙方式进行他们的贸易运营。如果管制公司没有作为一个公司来进行运营,拥有一个治理董事会的目的是什么?董事会通过发布禁令来对公司成员们的行为进行治理。例如,东方地区公司董事会禁止对商品进行“染色(Colouring)”,染色是指把非公司成员的商人们的商品作为公司成员自己的来销售。非公司成员的商人们试图通过这种隐藏委托人的方式,突破公司的排他性特许经营权。正如这一例子所表明的,管制公司董事会的作用,不是行使运营一个企业的全面职责,而是对个体商人施加规则以保持垄断。
在合股公司中,不再是每个商人以其自己的存货(stock)进行贸易,而是商人们认购一个基金,由该基金支持联合或合在一起(combined or join)的货物存储,通过公司代理进行贸易——由此产生了“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合并货物的团队)”这一名称,正是从“合股(joint stock)”一词衍生出了今天的股东(stockholder)一词。有几个因素促进了从管制公司向合股公司的演化。最明显的一个因素是随着贸易航线由近及远,需要更大规模的融资,也面临着更大的失败风险。与管制公司中的个人经营相比,合股公司可以融集更多资金,可以在更多的参与者中分散风险。还有一个因素是,把业务限定在通过合股融资进行的公司贸易,可以作为抵制“染色”行为的一种手段。
从管制公司到合股公司的演化并非是一个线性过程。俄国公司的成立早于东方地区公司,是以合股公司形式开始的,比俄国公司成立时间晚的东方地区公司却是一家管制公司。与普遍的从管制向合股公司演化不同,俄国公司发生了一个相反方向的变化。该公司从永久资本开始,但是经过令人失望的结果后,公司成员们要求公司返还他们的资本投入。此后,俄国公司的业务开始通过每次认购和定期的清算与重新分配进行。结果是,少数公司成员拥有了更大的公司份额,由此招致更多的关于该公司的垄断权集中于少数几人之手的批评。这些批评,加上没有永久资本导致的会计混乱,最终招致该公司变成了一个管制公司,而不再是一个合股公司。累范特公司也经历了一个与此大致类似的从合股公司退回到管制公司的历程。
随着管制公司向合股公司的演化,在管制公司中为颁布规章和执行规则以治理独立商人们行为而存在的一个同样的董事会结构,把自己变成了服务于合股公司的机构,管理大型商业企业。合股公司的发展,还为可转让的所有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在这种可转让的所有者权益中,投票权可以依赖于所购买的权益数量,这种投票权可以广泛地分散在被动投资者手中,这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奠定了根基。
东印度公司的治理模式演变
1602年,伊丽莎白女王发布特许章程,创建了人们所熟知的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章程规定,对航行的指导以及所有其他的公司事务的管理都归公司总督和被称作“委员”的24个人。从东印度公司开始,委员(committees)一词,就像前述马萨诸塞湾公司所用“助理(assistants)”一词一样,开始作为比董事(director)或受托人(trustee)更早的头衔,来称呼那些由选举产生的负责一个公司的治理的委员会机关(董事会)中的成员。英国东印度公司章程指定托马斯.史密斯(Sir Thomas Smith)为公司第一任总督(总裁),但同时规定公司成员(股东)每年应选举产生公司委员(董事),公司委员(董事)应在他们当中选出公司总督(总裁)。
起步阶段,东印度公司兼有管制公司和合股公司的特征。东印度公司通过一些单个商人或商人小组进行业务航行,直到1612年,才开始作为一个公司进行贸易航行。可是另一方面,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在一种合股基础上进行其贸易航行的,不过公司成员们的投入是针对每项航行进行,而不是作为公司的永久资本或合股而投入的。最初的东印度公司章程保护公司成员在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名义下自己进行贸易的权利,这和管制公司几乎一样;而且,并非所有的公司成员都投资了以合股方式进行融资的早期航行。
在十七世纪的头半期,尽管没有形成永久资本,但是东印度公司的成员们投资的合股基金,支持了一定数量到印度的贸易航行。这些合股基金会在其认购者们中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十七世纪中期,这一做法引起的会计混乱和维护其持续垄断的需要,导致了东印度公司的调整,用永久性合股基金取代了早期那些一次性基金。在公司还没有对早先的合股基金进行清算就开始筹集后续合股基金时,产生了帐目混乱。如何处置和计量公司在印度和英国获取的永久设施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这些永久设施通常被称为“固定货物(dead stock)”,以与贸易货物或“活资(quick stock)”相对。
在转向永久资本的同时,还出现了另外两个有关公司成员权利的关键变化。投票权开始以每位成员向公司永久合股基金投入的数量为基础,而不再是所有成员都有投票权。1650年时,东印度公司股东的投票权规定是,每500英镑投入有一个投票权。1693年的新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general court)上,每1,000英镑投资拥有一个投票权,一人最多可以拥有十个投票权。此外,十七世纪末或者是早在1654年,东印度公司不再向其成员授予在公司特许权下个人进行贸易的权利。这两个变化的结果是,把作为东印度公司成员的两个利益——投票权和经济收益——都完全与对公司活动的共同基金的投入联系在一起了。由此,东印度公司完成了从一个商人联合体到普通公众进行被动投资的工具的转型。
在现代董事会实践的多个方面,东印度公司都有先锋表现。典型的现代公司董事会的一个关键权力是雇佣和解聘首席执行官的权力。东印度公司的最初章程可能是第一份将选择公司总督的权力授予其治理董事会而不是把这一权力保留在公司成员手中的公司章程。
通过后续的特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东印度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各种各样的进一步变化。在十八世纪时,委员(董事)们选举出了主席和副主席,来主持他们的会议,并由此建立了与总督办公室分开的主席办公室——这是今日一些董事会改革者们所正在推动的事情。
另一项今日仍很普遍的、被引入东印度公司的治理实践,来自1773年的一项议会法案。该法案把董事任期错开的概念引入了东印度公司董事会——那时已经称为董事(director)——每年改选四分之一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