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张虹
美容变毁容,上法庭索赔偿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人最舍得为自己的脸消费。因为看到这个商机,袁欣欣多年前就开了一家美容院。近些年她的生意越来越红火,美容院在当地也小有名气了。
赵冬茹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收入不错,自2007年起就经常到美容院做皮肤护理,对袁欣欣的服务颇为满意,还办了会员卡。2009年底,赵冬茹已经年近不惑,从生理的角度上讲,皮肤衰老的速度开始加快了。为了帮赵冬茹留住“青春”,袁欣欣建议她更换一套新的美容产品。
袁欣欣推荐了一款升级版的抗衰老佳品,每套8000元,加上服务费总价为1.2万元。尽管价格不菲,但在爱美的赵冬茹看来,人美了就有自信,连工作和生活都会更有精神,这些钱算不了什么。于是她二话没说就掏钱购买了。她一方面在美容院接受袁欣欣的护理服务,另一方面按照袁欣欣的要求,带了一部分产品回家使用。
起初赵冬茹并没觉得这款化妆品有袁欣欣说的那么好,但想到美容有时是“润物细无声”,要循序渐进,就一直坚持使用。而到了2010年5月,意想不到的是,赵冬茹的脸上长了不少红斑、红疹和水泡。美容变毁容,这让赵冬茹如何受得了?而且事关脸面,脸上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赵冬茹的心情和情绪。为了不让别人看到自己的样子,她甚至戴着口罩上班,内心非常痛苦。
因为症状日益严重,2010年6月,赵冬茹到医院求诊,被诊断为化妆品面部接触性皮炎。医生开了一些内服外用的药给她,但效果并不理想。
持续治疗了一段时间之后,赵冬茹的脸总算可以“重见天日”了。而她恢复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袁欣欣索赔。2011年2月,赵冬茹把袁欣欣告到了法院,认为是袁欣欣向她提供了劣质的美容产品,违反了她们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所以要求解除合同,由袁欣欣退还购买化妆品的1.2万元和会员卡中的余额3000元,还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
袁欣欣说美容院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赵冬茹的症状是自身体质造成的,与使用她的护肤产品无关。但因为袁欣欣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仅凭一面之词,无法取得法院的信任。
法院认为,赵冬茹在袁欣欣开办的美容院里消费,两人之间自然而然就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而提供安全的服务是袁欣欣的义务。如今有证据表明,赵冬茹在接受袁欣欣提供的美容服务时造成面部伤害,袁欣欣存在违约行为,美容的目的已经无法继续实现,所以法院支持了赵冬茹的要求,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由袁欣欣退还购买化妆品的1.2万元、会员卡中的余额3000元、医疗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违约又侵权,打官司有门道
袁欣欣不服判决,随后上诉到中级法院,认为她和赵冬茹之间既然是美容服务合同的问题,她就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里才有的内容,所以,她不应该承担。
中院开庭审理后,赵冬茹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2011年11月,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了除精神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内容。
两个判决之间的差异,其实就在于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赵冬茹的律师之所以建议她主动放弃这笔钱,原因也正如袁欣欣所言: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赵冬茹既然告她违约,就不能提出这个要求。
这里面涉及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术语,叫“责任竞合”,说白了就是两种责任“掺和”在一起了。赵冬茹到袁欣欣的美容院美容,和袁欣欣形成了一个美容服务合同。但袁欣欣没有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服务,所以她违约了。与此同时,袁欣欣的违约行为又给赵冬茹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所以她也侵犯了赵冬茹的人身权利。既有违约,又有侵权,两种责任自然地“掺和”起来了。
不过这种“竞合”发生时,法律只允许赵冬茹选择一种来起诉,让袁欣欣承担其中某一种责任。也就是说,她要么告袁欣欣违约,要么告侵权,鱼和熊掌不能兼得。
如果赵冬茹选择告违约,袁欣欣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就是她的直接损失。而如果赵冬茹选择告侵权,袁欣欣则不仅要对她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还要赔偿她在人身和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说得再严重一点,万一赵冬茹因这些伤害而死亡,而她又有需要抚养的孩子,袁欣欣甚至还要赔偿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
话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发觉,正因为赵冬茹最初是告袁欣欣违约,所以她现在不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而告侵权能要到更多的赔偿,显然比告违约更有利。不过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告违约,赵冬茹只需要证明袁欣欣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举证比较简单。可一旦告侵权,她就必须证明袁欣欣在主观上有过错,做起来相对复杂一些。这恐怕也是律师建议她主动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之一。
另外,违约和侵权有不同的诉讼时效。以赵冬茹和袁欣欣的官司为例,如果告违约,从知道袁欣欣违约时起,赵冬茹在两年之内都可以到法院索赔。但如果想告侵权,她就必须在一年之内起诉。一年之后,就只能让袁欣欣承担违约责任了。
其实像赵冬茹遇到的这种问题,在人们进行运输、医疗、餐饮、娱乐等消费服务时经常发生。因为这些领域的违约,经常都包含着对人身或者精神的损害。究竟是告违约还是告侵权,法律虽允许人们自由选择,却只能满足人们的一种要求。
不过,这种选择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法律也给了人们更改的机会。如果觉得自己选错了,可以在法院一审开庭之前提出变更要求。可这是唯一的机会,一旦开庭审理,就不能再改变。即便出现上诉和二审,也无法再变更。赵冬茹只能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我们在选择告违约还是告侵权时,必须要自己权衡利弊得失。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