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鹏 薛伟宏
检察院组织法特别是其中的检察院组织法典是检察法的脊梁和不可或缺内容,[1]也是检察制度得以产生、发展、变革甚至中(终)止的“种子”和“母胎”。因此,从法制生成逻辑上看,没有检察院组织法或其法典,就难有检察制度或其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诸要素的产生与客观存在。而时值我国《检察院组织法》欲修正的当下,研究国外检察院组织法,特别是其中的检察院组织法典的现实和深远意义,不言自明。
一、检察院组织法典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何谓检察院组织法典?众说纷纭。本文认为,通常由于组织法是指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职权范围与活动原则的法律,法典是指经过整理、编订而成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由此推论,作为检察法或其检察机关法的一种,[2]检察院组织法典亦称检察署组织法典,即由特定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旨在规范检察院的组织原则、系统构成、内设机构、人员组成、职权范围与活动原则诸事宜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简言之,检察院组织法典即规范检察院权力或行为的法典。例如,大陆、英美和社会主义“三大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日本国检察厅法》、《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1985年检察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下简称“苏联”)检察院法》。而我国,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兼有大陆法系(我国解放前大陆和解放前、后的澳门、台湾地区)、英美法系(我国解放前、后的香港地区)和社会主义法系(我国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后大陆)国家检察院组织法或其法典特征的国家。
因此,检察院组织法典与诸如《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以及诸如检察人员法(如《泰王国检察人员法》)、检察官法(条例、准则)(如《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亦译为《皇家检察官法》、《王室检察官条例》、《王室检察官准则》或《皇家检察官起诉规则》)、检察长法(如《南非共和国1992年检察长法》)、总检察长法(如阿根廷共和国1994年《总检察长法》)、检察总长法(如《马其顿检察总长法》)、检察长办公室法(如《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法》)、总检察长办公室法(如《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法》)、检察署署长法(如《加拿大检察署署长法》)、检察官办公室法(如《克罗地亚共和国国家检察官办公室法》)、公诉人法(如《伊拉克共和国1979年公诉人法》)、出庭律师法(如《马来西亚联邦1976年出庭律师法》)、司法部法(如《加拿大1970年司法部法》)、司法部长法(如《爱沙尼亚共和国司法部长法》)等旨在规范检察人员权力(或行为)的国际、国内检察人员法典,不尽相同。
当然,尽管检察院组织法典与检察人员法典所规范的对象、法律结构、法律体例等不尽相同,但两者却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甚至名称互译情形。例如,《拉脱维亚共和国检察院法》,亦译为《拉脱维亚国家检察机关法》、《检察机关法》或《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法》;《立陶宛共和国总检察长法》,亦译为《立陶宛检察院法》。究其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的生死相依关系——没有无检察人员的执业机构——检察机关,也没有无执业机构——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以及中文译者法学素养、翻译习惯所致。
(二)特点
作为法典或其司法法典或其检察法典的子集,检察院组织法典除具有它们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如下个性或特点:
1.名称众多。作为检察法的最典型代表,“‘检察院组织法是个泛指的概念,即凡有关检察组织的法律规范均在此列,而非单指冠以‘检察院组织法字样的法典”。[3]因此,检察院组织法典的常见名称,就至少有如下26种之多:
(1)检察法。如《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察法》
(2)检察条例。如我国《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
(3)检察监督条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检察监督条例》。
(4)检察工作条例。如我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条例(草案)》。
(5)检察机关法。如《南非共和国检察机关法》。
(6)检察机关条例。如《苏联南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
(7)检察机关组织法。如《卢旺达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
(8)检察院法。如《蒙古国检察院法》。
(9)检察院条例。如《苏联检察院条例》。
(10)检察院组织法。如《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11)检察院组织条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草稿)》。
(12)检察院组织章程。如《古巴共和国总检察院组织章程》。
(13)检察署法。如《秘鲁共和国检察署法》。
(14)检察署条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检察署条例》。
(15)检察署组织法。如《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检察署组织法》。
(16)检察署组织条例。如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17)检察署组织通则。如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各级(大行政区直属市、省、市、县)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通则(草案)》。
(18)检察部法。如《西班牙王国检察部法》。
(19)检察部组织条例。如我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
(20)检察部组织章程。如《西班牙王国检察部组织章程》。
(21)检察厅法。如《日本国检察厅法》。
(22)检察局组织法。如《沙特阿拉伯王国检察局组织法》。
(23)检察局组织条例。如我国《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工农检察局的组织条例》。
(24)检察机构条例。如《苏联南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条例》。
(25)检察部门法。如《西班牙王国检察部门法》。
(26)其他。例如,《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关于检察署组织与活动的法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院和检察所条例》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旁遮普邦刑事检控机关组织法》,等等。endprint
另外,造成各国或地区检察院组织法典名称众多的主要因素在于,“这些不同国家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的不同名称,反映出各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称谓,也反映出其检察法律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等级,并且还表明了各国检察机关建设和检察组织立法的受重视与完善程度”,[4]以及中文译者法学素养、翻译习惯所致。同时,还存在将“检察院组织法”之前缀国名加以简称情形。
此外,比较而言,大陆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院组织法典,多以“检察院(署、机关)法(条例、章程)”或“检察院(署、机关)组织法(条例、章程)”为名;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组织法典,则多以“检察法”为称。原因在于大陆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多主张检察机关是检察权的核心主体,英美法系国家多强调检察人员是检察权的核心主体。
2.种类多样。除按名称差异可将检察院组织法典分为上述26种外,按所属法系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大陆、英美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院组织法典3类。
按国家性质的不同,还可将其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检察院组织法典两类。
按是否有效,可将其分为废止和有效检察院组织法典两类。
按管辖范围的不同,还可将其分为中央与地方性或者全局与局部性检察院组织法典两类。
按所属地域的不同,还可将其分为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检察院组织法典5类。
3.规范性与非规范性内容并存。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亦译为《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为例,诸如“检察机关,在实施执法监督时,不得越权代替其他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获悉违法事实信息并要求检察官采取措施的时候,执法检查活动开始运行”(第21条第2项)等条文内容,就属于该法的规范性内容;而诸如“本联邦法中职务名称包括:检察官……意指: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总检察长顾问、高级助理……”(第54条)等条文内容,则属于该法的非规范性内容。
4.以规范检察机关权力(或行为)的法律规范为主,兼有规范检察人员权力(或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现有检察院组织法典系全面、系统和专门规范检方权力或行为的统一“准检察法典”。
5.法律结构特殊、复杂。(1)不论形式结构还是内容结构,检察院组织法典的法律结构都相当特殊、复杂。一方面,以苏联、民主德国、保加利亚、波兰、蒙古、阿尔巴尼亚、朝鲜、罗马尼亚等人民共和国检察署组织法典的内容结构为例,包括如下6方面:一是检察署的性质;二是检察署的任务;三是检察署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又包括:总的职权、一般监督、侦查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对于民事案件的监督、其他职权;四是检察署的组织,又包括:垂直领导的原则,对谁负责,任免和任期,任命的条件,组成部分,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助理检察长的分工,对下领导,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关于侦查员的规定,关于工作人员的级别,关于人民检察长的规定;五是其他规定,包括:宣誓、到职和离职、关于兼职的规定、工作所在地、年龄、工龄、工资、休假、工作人员的提升、纪律和纪律处分、预算;六是通则和过渡规定。
另一方面,以“三大法系”主要国家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典为例: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依次包括:“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组织机构与系统;第三编检察监督;第一章执法监督,第二章对人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恪守状况予以监督,第三章监督从事侦讯活动、预侦(初步调查)与预审机关的法律执行状况,第四章对刑事处罚与法院裁定的强制性处罚措施予以执行的行政机关与机构、关押逮捕与拘禁人员场所的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执行状况予以监督;第四编检察长参与法庭的案件审理;第五编检察机关与机构的职务与干部;第六编军事检察机关属性与活动保障;第七编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其他问题”,共7编4章54条。
《英国1985年检察法》(亦译为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1985年刑事起诉法》、《1985年罪行检控法》)依次包括:“第一章检察院组织和职能,第二章刑事诉讼费和中央基金费用的裁决,第三章其他,第四章补充条款”,共4章31条。
《古巴共和国总检察院组织章程》依次包括:“第一章宗旨、职权和组织机构:第一节宗旨,第二节职权,第三节组织机构;第二章检察院:第一节总检察院,第二节副总检察长,第三节总检察院的局和部,第四节法律监督局,第五节审判监督局,第六节刑事、民事、行政和劳工诉讼监督局,第七节监狱、看守所、劳教机关执法监督局,第八节干部局,第九节经济、服务局,第十节宣传部,第十一节总检察院秘书处,第十二节军事检察院,第十三节各局、部的共同职责,第十四节省检察院,第十五节省检察院各部门,第十六节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第十七节市检察院;第三章其他”,共3章20节51条。
(2)尽管检察院组织法典与检察人员法典同属检察法典范畴,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甚至名称互译,但两者法律结构之形式和内容以及法律体例都不尽相同。
例如,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例,其《检察院组织法》依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依法对各部、相当于部的机关、其他政府所属机关、地方政权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人民武装单位和公民的执法情况实行监督,第三章侦查监督工作,第四章审判监督工作,第五章执行监督工作,第六章拘留、监禁、改造监督工作,第七章检察院的组织机构,第八章军事检察院,第九章最后条款”,共9章41条;而其《人民检察官法》则依次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检察官的任务和权力,第三章;检察官的选拔、任用、免职及解职条件和程序,第四章检察官保障制度”等,共5章34条。
(3)诸如“‘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院法不仅其法律名称不同,而且,它们的法律性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等级等,也都有着严格的区别”论断,[5]则显武断。因为,检察院组织法典与检察院(机关)法典之间并没有本质差异,都属于检察院组织法典范畴,且法律结构与体例相当。而如上所述,这种名称差异的主因,是中文译者法学素养、翻译习惯所致。endprint
6.法律体例不一。一方面,“三大法系”国家检察院组织法典之法律体例,主要有如下5种形态:一是包括:部分、编(篇)、章、节、条、款、项、目。如《葡萄牙共和国检察署组织法》;二是包括:编(篇)、章、节、条、款、项、目。如《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法》(亦译为匈牙利《检察机关法》);三是包括:编(篇)、章、条、款、项、目。如《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四是包括:章、条、款、项、目。如《大韩民国检察厅法》;五是只有条、款、项、目。如,《日本国检察厅法》。
另一方面,“三大法系”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或不同国家的检察院组织法典之部分、编(篇)、章、节、条、款、项、目的具体数量也不同。例如,我国1954年和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分别为3章22条、3章28条。
三、“三大法系”国家检察院组织法典分布
与附属性检察法的普遍存在不同,自世界上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典——《苏联南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条例》诞生以来,目前,“三大法系”只有47个国家[包括42个大陆法系国家(含15个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与5个英美法系国家(含1个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有或曾经有过检察院组织法典,仅占世界现有194个国家的24%。细言之,除上述大陆和社会主义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组织法典之外:
前苏联还曾有《检察监督条例》、《苏联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监督条例》、《苏联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监督条例》、《苏联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国家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条例》。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亦称东德、民主德国)曾有《检察署法》、《检察院法》。
俄罗斯联邦还曾有《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法》。
波兰还曾有《波兰人民共和国检察署法》。
捷克共和国现有《检察法》(亦译为《检察官法》)。
斯洛伐克共和国现有《检察院法》、《关于设立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的法》。
匈牙利现有《匈牙利共和国检察院法》。
阿尔巴尼亚现有《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法》(亦译为《检察官办公室法》、《检察机关法》、《检察院法》)。
保加利亚现有《保加利亚共和国司法系统法》(亦译为《司法法》)。
罗马尼亚现有《罗马尼亚司法法》(亦译为罗马尼亚《司法机关法》、《司法机关组织法》)。
蒙古还曾有《蒙古人民共和国检察监督法》。
越南还曾有《越南民主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除有《法院和检察所条例》之外,还曾有《检察机关令》,现有《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的法律规定》。
结 语
在法治国家,一种制度的产生、发展甚至终止,须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支撑;反之,没有法律支撑,就没有与之相应的制度;有制度必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存在。
因此,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坚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抓紧修改完善同全面深化改革(含司法或其检察改革)相关的法律(含修正《检察院组织法》),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欲得善治,必有良法。人们翘首以待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早日出台!
注释:
[1]所谓检察法,即旨在规范检方(即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的统称)权力(或行为)之国际与国内行为规范的统称。它除包括国内与国际检察法之外,据规范对象的不同,还可将其分为检察机关法和检察人员法两类;据是否属于法典,可将其分为检察法典与非检察法典两类,等等。
[2]所谓检察机关法亦称检察院法,即旨在规范检察机关权力(或行为)之国际与国内行为规范的统称。据规范检察院权力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3种:一是检察院组织法典;二是除检察院组织法典之外的其他检察院组织法;三是规范检察院权力(或行为)的国际与国内法律规范。
[3]参见陈健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4]同[3],第95~96页。
[5]同[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