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炳坤 刘 瑜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举报在民众监督反腐中越来越显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不同于传统的民众监督方式,网络举报快捷便利、安全低成本,为民众参与权力监督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然而目前,关于网络举报还没有完善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在看到网络举报的先天优势、欢喜于网络举报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同时,仍需要理智的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建立相应的法治保障,为网络反腐铺就一条平坦的法治大道。
由于政府部门在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传统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如信访,很难发挥作用,无法真正实现对执政的监督,发挥反腐的作用,使得群众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理论模式,缺乏可行的现实意义,群众对于反腐败是有心无力。与传统的媒体及群众参与反腐方式相比,网络举报作为新兴的方式,具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呈现出传统的监督模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网络反腐举报是公民参政权的体现。参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确保公民能参与国家管理及社会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抑制权力滥用及其腐败。传统的参政权,尤其是监督权参与机制缺乏便利的渠道和系统的规范,导致公民为了揭发举报权力腐败不得不越级上访,甚至暴力反抗等行为的出现,公民难以在权力监督上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随着网络反腐途径的出现,民众监督意见可迅速被纪委、检察院等相关监督部门所获知,公民可简单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确保了参政权的落实。
网络技术给社会公众举报反腐提供了一个公共的载体,使得网络举报具有极大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披露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制作、检查和审报过程,事件的披露具有较大的滞后性。然而网络技术却可以实现摄像、录音、文字等及时公布于网络,使曝光的腐败事件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广大网民所获知,引起社会关注。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民众可以不用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隐匿身份,同样也能揭露官员的腐败行为,减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了民众参与监督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普遍性,公民借助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可以随时随地地检举揭发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举报成本低。
网络举报缺乏规范性,首先,体现在非理性的举报行为。一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滥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也不自知。更有甚者,为了点击率,不惜编造能博取公众眼球的“艳照”等事件,诽谤他人。第二,网络信息量太大,且真假难辨,易使网民被误导、利用,出现以讹传讹的情况,导致网络民意形成具有盲目性。第三,网络上出现职业网络删帖公司,其利用网络工具恶意制造虚假信息,甚至诽谤性的举报。其次,体现在举报材料不规范。由于海量的网络信息,网络举报很容易被纪检机关所忽视。为了受到网络的关注,举报材料往往会包含一些吸引人的 “雷人”语言或者修改后的图片,降低了网络举报案件及时被相关部门所重视处理的可能性。
由于网络举报属于一种新兴的网络反腐方式,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仅仅对互联网犯罪进行了相关规定,而对于网络举报没有规定。另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也主要对网络信息管理与服务进行规定,直接涉及网络举报的规定几乎没有。法律保障的欠缺主要体现在:第一,欠缺举报人、跟帖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网络举报之所以能大大增强民众参与权力监督的积极性,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其安全性,举报人不需像信访一样承担大的风险。尽管如此,还是有举报人被报复的情况出现。目前已经被举报人员收买网络技术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发生。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确保举报人不受到打击报复。第二,欠缺网络举报中相关法益的保护,如隐私权。由于网络侵权是一种新兴的侵权模式,立法界和学界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另外,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网络侵权的相关立法还处于研究阶段。第三,欠缺纪检机关处理网络举报事件的制度法律规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纪检部门无视网络举报事件,使部分腐败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合理的规范纪检部门处理网络举报事件,对于提高网络举报的成功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可信度,加强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规范性,急需制定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相关法律。对举报中的编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利用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进行规避,建立严格的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程序及网络举报网点。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今年的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网络信息侵权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和限制网络举报中的网络侵权行为。此外,中纪委等纪检机关也在都建立了统一的网络举报网点,对于集中网络举报信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仍需要在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中建立更为广泛的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基本法的规定,提供民众的法律意识,减少网络举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此外还可以出台网络反腐制度等,对网络举报的程序进行详细的指导规定,规范统一民众的网络举报行为。
目前,我国官方举报渠道中基本实行“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对于提高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处理举报材料过程中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实名举报是否会遭到恶意报复,这是所有举报人的顾虑。网络举报的隐蔽性为举报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先进性,被举报人仍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途径获取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尽管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中妨害司法罪中规定了报复陷害罪,但这是一种事后保护,只有在证人遭到侵害以后,法律才能以惩处犯罪的方式进行补救,无法给举报人提供有效的预防安全保障。因此,建立和落实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是一项提高网络反腐效率的重要工作。举报人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政府可以为有功的举报人提供新的身份,新的住宅等,并可规定被举报人相关人员不能接近举报人等。将对举报人的保护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彻底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使网民成为反腐中一股强大的新生力量。
近年来,网络举报事件频频发生,不少贪腐官员由于网络举报而被查处,网络举报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效。与此同时,网络反腐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反腐途径,受到国家的重视。网络举报不仅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为民众参政提供良好的渠道,而且方便快捷、安全低成本,大大的增强了民众参与权力监督的可行性。然而,我们在看到网络举报的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举报所存在的不足。网络举报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无论是举报行为的规范,还是对网络举报过程中所涉法益的保护的规定,现行法律都没有完整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一套网络反腐法律制度体系,将网络举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法律制度的桥梁衔接民众监督反腐与官方反腐。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举报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