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娥
浅议我国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及其治理
陈娥
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一直较严重,许多大股东实施“掏空行为”来谋取私利,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分析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产生的原因,并通过理论分析探讨如何从上市公司内外部两方面来抑制控股股东掏空行为,从而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公司治理
鉴于中国国企改革的特殊背景,大多国有上市公司被集团所控,且这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依赖于上市公司所创造的利润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因此产生了严重的控股股东代理问题。该问题的本质就是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掏空”就是其主要方式之一,Johnson等(2000)指出“掏空”是指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然而如何减轻大股东掏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点。
(一)资金筹集过程不规范
1.控股股东虚假出资
控股股东虚假出资,是指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设立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履行其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公开发行虚假出资、配股虚假出资等方式。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2.利用盈余管理或会计舞弊获取融资资格
控股股东会通过盈余管理或会计舞弊行为操纵业绩,骗取IPO、配股或者增发的资格。部分控股股东大肆掏空、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使得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甚至为负。为了避免ST、退市,控股股东通常会利用其自身的地位、职权等采取盈余管理行为。而在配股或者增发后,控股股东会转移募集的资金。
(二)关联交易
1.关联购销
实际中许多控股股东利用自身绝对的控制权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或者转让资产、低价收购成品,以达到转移利益的目的。
2.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还会利用关联交易长期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并挪做他用,使得上市公司账面上形成大量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债权等等,进而造成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下降,增加了潜在风险。我国学者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在资金占用方面的侵害远远高于英美国家。例如三九医药曾被其母公司三九集团及其他关联企业占用非经营性资金达37.4亿元,为了解决问题,公司只好采取以资抵债和债务抵销的组合方案。
3.提供担保
担保问题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借款的过程中提供信用担保,使上市公司承担风险。例如西安达尔曼就因为违规为控股股东以及关联企业担保而最终走向退市的窘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上文所述的关联产品购销、资金占用、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外,控股股东还会通过费用转嫁、资产租赁等多种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
(三)股利分配
在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中,也有通过不当的股利政策来实施的。部分公司在盈利很好的情况下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只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从而将上市公司的利润或者现金转移到控股股东或者关联企业中,或者将盈余留存于公司导致过度投资行为,使中小股东蒙受损失。
同时也有控股股东通过大额发放现金股利来转移上市公司的现金,将本可用于再投资的资金据为己有。原红旗(2001)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导致股东利益的不一致,控股股东存在从上市公司转移现金的动机,并且控股比例越大,以现金股利转移资金的可能性越大。
(四)并购重组
控股股东还通过让上市公司高价收购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股权或资产、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卖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公司以及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间进行资产置换时进行高买低卖等并购重组手段来实现利益转移。例如1999年3月,厦门万时红集团以1.2亿元的资金取得原北大车行大股东大连北大企业集团95%的股权,从而间接控股了北大科技,在厦门万时红集团的操纵下,北大科技不仅以1亿多元收购了万时红旗下晋江昌盛分公司的股权,还与深圳置换进几十套纺织设备注入晋江昌盛,共付出了3.9亿元的高昂代价,最终导致原本经营稳健的北大科技业绩每况愈下。
(一)控股股东利益驱动
从控股股东角度来看,其掏空上市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本身的利益,在我国企业改革过程中,很多国有控股集团都是利用最优的资产组建全新的公司上市融资,而部分高管往往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兼任数职,倾向于在集团公司取得薪酬,因此就产生了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集团公司,便于个人获利。
另外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控股股东会利用其控制权优势对财务报告等披露文件进行粉饰,只披露有利于公司形象和股价的信息,因此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监督成本过高,中小股东根本不起作用。
(二)公司治理问题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较好地制约控股股东的各种行为,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我国上市公司高度的集权决定了控股股东具有控制股东大会的绝对权力,造成了其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严重代理问题,因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中小股东无法采取有效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使他们失去了自己原有的话语权和表决权。这种不良状态也会使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完全失去原来的意义,反而成为控股股东操纵的有力助手。
(三)外部监管问题
1.法律监管问题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约束和控制大股东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尽管证监会出台过一些条款,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保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
2.中介机构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往往由于控股股东提出的利益诱惑而出具不公正的报告文件,给控股股东提供更多的机会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1.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
适当稀释股权是一种抑制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有效方式。一方面可通过增加机构投资的比重,有效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另一方面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其控制权,从而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来是三权制衡的机构,理论上可以起到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但是鉴于控股股东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使得这些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被控股股东掌控,不具有任何作用。因此应该进一步提高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职能作用,真实有效地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适当建立中小股东优先表决的制度
在公司进行决策的过程中,中小股东往往控制权不足而必须妥协,在利益被侵害之后,又碍于成本而无法进行维权,助长了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因此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中小股东优先表决权制度,加强中小股东的控制权,尽量防止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控股股东独裁的局面。
(二)加强外部治理
1.完善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目前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加强惩罚力度,并有效地执法,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另外政府还需监督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尽快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中小股东创造便于监督的良好环境。
2.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保持充分的独立性,承担责任,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的报告信息,提高自身的监督作用,避免因为个人利益而提供失真信息。
我国上司公司存在股权过于集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外部监督作用薄弱等问题,因此控股股东可为谋取私利采取掏空行为,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抑制这种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公司内部要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控制作用,适当修改决策机制,提高中小股东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抑制掏空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要承担自身的责任,监督上市公司,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原红旗.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J].财经研究,2001, 27(3):33-41.
[2]何威风,戚拥军,陈静.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与财务共同治理[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5):647-651.
[3]贺建刚,魏明海,刘峰.利益输送,媒体监督与公司治理:五粮液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9(10):141-150.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