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说“律”

2014-07-18 11:53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律法意义法律

李 娜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116081)

谈“法”说“律”

李 娜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116081)

《尔雅》中“法”与“律”是一组同义词,但是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法”的内涵远远大于“律”,它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所指,而“律”则侧重的是刑法。它们不仅单用,也经常连用,因此逐渐凝固为“法律”一词。但是直到1815年它才正式出现在工具书中,可见现代的法律观念是在明清之后逐渐形成的。

法;律;法律

“法”和“律”在古代汉语中是一组同义词。《尔雅·释名》:“法,常也。”《尔雅·释诂》:“律,常也,法也。”《注》:“谓常法。”《尔雅》中“法”、“律”既通训也互训。再如《易经·师》:“师出以律。”孔颖达疏:“律,法也。”《唐律疏义》更明确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可见秦汉时期二字便已同义。但是《唐律疏义》还有记载:“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商鞅“改法为律”,说明“律”与“法”的不同,至少在商鞅变法之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二者的所指是有差异的。异在哪里呢?

“语言代表着人类所固有的一种能力的最高形式,这能力就是象征的能力。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即指通过一个‘符号’表现现实的能力,以及将‘符号’理解成对现实的表现的能力,也就是在某一物与某一他物之间建立起‘意指’关系的能力。”[1]因此语言是人类认识和了解世界的窗口,也是还原历史、展现文化发展历程的最真实的研究资料。“语言是人类极古老的遗产,不管一切语言形式在历史上是否都是从一个单一的根本形式萌芽的……语言甚至比物质文化的最低级发展还早;在语言这种表达意义的工具形成以前,那些文化发展事实上不见得是一定可能的。”[2]在当今所有表达意义的工具——语言中,仍保留着最原初的表意性的最具代表性的语言形式,就是汉语的书写形式:汉字。

汉字是典型的表意文字,是汉民族用来思维和进行交际的最重要的书面符号系统,汉字的结构构成表现出汉民族对世界的理解与认识,每个汉字中都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因而汉字对中华文化具有独特的解读功能,我们可以从对汉字形体的分析中感悟先人造字的思维,诠释汉字形体中所承载的文化内涵。

一、“法”和“律”

汉语至少有一万年的历史,而其最早的文字形式——殷墟甲骨文距今不过三千多年,可见“字”是晚于语言的,人们在造“字”的时候,是将语言中已有的“词”的音、义寄托在一个“字”的形体上,“一般认为,单音词由单音词素构成,不存在词素义组合问题。但是,如果要作一个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合成词的词素义在合成词词义中的地位,跟单音词的记录符号——文字中有意义的部件所表达的字素义在单音词词义中的地位相当……文字有意义的部件反映的文字的意义又叫造意,就是造字之意”[3]。所以,对这个字的形体进行解读,能够分析出在古代某个抽象概念与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来。

1.法。“法”的出现应该是比较晚的事情,因为目前所见其最早的字体是金文,写作“灋”,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的。

所以,由“水、廌、去”组合而成的“法”,在许慎《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灋,刑也”。

2.律。现代的“律”字是由“彳”和“聿”两部分组合而成的,其原始字形是没有“彳”做偏旁的,最初写作“肀”,后来写作“聿”。

“象魏”原本是帝王及诸侯国宫庭前的一座大门楼,它是古代统治者专门悬挂、公布各种法律条令和收藏各种法律文献的处所。《周礼》中有许多记载,如《天官·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天官·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本铎日: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夏官·大司马》:“悬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秋官·大司寇》:“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抉日而敛之。”在《竹书纪年》中有“象魏之设,布治悬治象,布教悬教象,布政悬政象,布刑悬刑象”。可见,古代的“象魏”是古代统治者宣传、颁布各项法律制度的重要场所。“聿”是用以涂抹五刑之象的工具,是公布法律和秩序的书写工具;“彳”是象魏所在之地,即交通便利、人群过往必经之处,是法律得以传播的聚集之所。这种在固定建筑物上,涂抹法令、刑罚之象的方法其实一直流传着,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字报”。它的巨大和醒目让人看过之后很难忘记,所以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因其位于四通八达之处,所以影响力也很大。为“聿”加上“彳”的偏旁,使其表意更加清晰了。

所以“聿”作为图画律令的工具,与法令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而在1993年出版的英汉版、德汉版《汉字字源入门》中,“律”的释义还是“象手持毛笔形”。“彳”作为公布法令的象魏之所在,使得法令逐渐推广、传播开来,所以《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由于“律”每年正月颁布,已然形成一种制度,而且律法统一,并不会随意更变,因此“律”逐渐成为大一统思想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后来的大一统王朝的法律基本都沿用“律”这一名称,如汉律、晋律、开皇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宋代不用律命名,而叫“刑统”,元代叫“通制”叫“典章”)。这种一统天下的政治理念,延续了两千多年,成为传承不息的思想根基。

3.法、律之异。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律”是由有形的事物逐渐发展而来的。因此《尔雅·释言》有“律,述也”,即“律”是用语言能表述出来的概念,《管子·七主》有“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即“律”可以用来判定争执,因为它是有形的法律。而“法”则不然,不仅“水”、 “去”有其抽象的意义,“廌”更是一种抽象的事物,“法”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形而上的理解,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它最早见于西周早期的《大盂鼎》,晚期的《文鼎》,但是直至《左传》仍未见与“法律”意义相关的“法”的观念,《书·大禹谟》中的“儆戒无虞,罔失法度”,《尚书·大诰》中的“尔时罔敢易法,矧今天降戾于周邦”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制”,而是“礼制”。“法”的概念真正形成是在战国时期,李悝完成《法经》初步奠定了法家的学说体系,《商君书·修权》“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七法》“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即“法”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能“定分止争”,可以“一民使下”。不过在“法”的使用中始终贯穿着“治国方略”、“礼制之法”和“刑罚之法”等多层含义,它的内涵要远远大于“律”。

因此秦汉以后,一般具体的刑法称为“律”,而其他的一切法、一切制度都称之为“法”,如有“佛法、王法、国法、宗法、家法”,却很少有“佛律、王律、国律、宗律、家律”;触犯了法律叫“犯法”、“枉法”,无视法律叫做“玩法”、“藐法”。正如苏天爵《滋溪文稿》中所言“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

二、法律

“概念本身在很多情况下,促使语言有意识地努力将一些音节联结起来,为的是给某个简单的概念配上一个合适的符号,同时又不让被联结的各个具体音节原封不动地留在记忆中……两个结合在一起的概念直接描述了得到的印象,它们随之产生的专门意义构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词。”[5]

“法”与“律”在意义上有交叉重叠之处,因此它们不仅可以单用,还常常连用,而且这种连用形式在战国时期便开始了,如:

这法律之士广治,礼乐之士敬容,仁义之士贵际。(《庄子·徐无鬼》)

子产患之,於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审应览第六》)

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管子·七法》)

从连用的表达形式来看它已经凝固为一个词了,但是自《庄子》到《康熙字典》,却不曾见到对它所做的注释,每每遇到,都是分词做注。这也说明,古代的“法律”与现代的“法律”是不同的,至少在古代这是由两个词组合在一起的连用形式,而在现代这是一个有独立意义的词。它们的连用形式最早进入到工具书中是在1815年马礼逊的《华英字典》中,用“法律”对译“law”这一单词,在《五车韵府》(1819年)中“法律”一词还单独列为词条,但也仅出现在传教士的汉外互译的字(词)典中。

利玛窦曾对16世纪末的语言状况做过描述“在语言的所有变体中,有着一种叫做官话的语言,它是一种可以用于听证会和法庭上的法律语言;各省都容易学习,使用简单,甚至小孩和妇女都能很熟练地与外省人交际”[6],“法律”也许就是这种一定意义上的非正式的“官话”。但是我们更相信,这里所收录的“法律”一词是不同于《庄子》或《清实录》中的“法律”的,因为它所表述的是一个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学概念“law”。因此直到1935年版的《中华大字典》中仍然是只有单字的解释,而且“法”和“律”的词条下也未出现它们的连用形式。

同时我们还看到,在马礼逊的《华英字典》(1823年)中选用了二字连用的另一种组合形式——“律法”(但该字典中未见“法律”);大井镰吉的《英华和译字典》(1879年)和罗布存德《新增英华字典》(1897年)也收录了“律法”对译“law”一词。“法律”与“律法”这是一组同素异序词,这种异序组合创造新词的方式是汉语中十分独特的构词方式,但是正如“法”、“律”在表意上的差别一样,“法律”与“律法”在使用中也存在着不同。但是这种细微的差别外国人是难以精确把握的,所以传教士们在中国现有的词汇中选择了“法律”或“律法”的语言表达形式,对译“law”这一法学术语,各家就任意取舍了。

但是按照汉语表达的习惯,尤其是在并列组合中,往往将主要的意义放在前面,呈现出由主到次的表达序位,因此“法律”的语义倾向在“法”,“律法”的语义重心在“律”。由于“律”的多义性,所以“律法”除了表示“刑法”之意外,还有其他意义,如:

律吕的法则: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通典·乐三》)

诗词的格律:即此推之,七言律法,思过半矣。(胡应麟《诗薮·近体中》)

自然规律:时学者墨非儒,儒非墨,道又非儒、墨……然而终不能跳出大自然的律法中。(郭沫若《惠施的性格与思想》)

相比较而言,“法律”在表意上更为单一、精准,因此在20世纪40年代,随着现代法律观念的日趋深入、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1948年出版的《国语辞典》中首度吸收了“法律”一词,释义为“国家所制定之国民行为规则;其广义则凡人类团体所制定之行为规则皆是”,并标注【法】以说明其为“法学术语”。自此它正式进入到《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中,并逐渐成为现代法学的专用术语。

在现代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

[1] 埃米尔·本威尼斯特.普通语言学问题[M].王东亮,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13.

[2] 爱德华·萨丕尔.语言论——言语研究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0.

[3] 杨端志.汉语的词义探析[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79.

[4] 拉法格.思想起源论[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63:70.

[5] 洪堡特.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M].钱汝敏,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352.

[6] 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6

(责任编辑:余志平)

About “Fa(法)” and “Lv(律)”

Li Na

(LiaoningNormalUniversity,Dalian,Liaoning116081,China)

“Fa(法)” and“Lv(律)” are a pair of synonyms in Er(尔雅). Nevertheless, i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Falv (law),the former’s connotation is richer than that of the latter, and it refers to an abstract conception in meaning while the latter’s emphasis is on the criminal law. They two are not only used individually but also together, thus have been construed as a word“Falv(法律)”. In addition, it had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reference books until 1815. Obviously the modern legal thoughts were not introduced into China until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Fa(法); Lv(律); Falv(法律)

2014-07-20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10AYY004)

李 娜(1974- ),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

H0

A

2095-4824(2014)05-0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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