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扬笛,李伟硕
摘 要:对于《孟子.齐桓公文之事》中的“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王力版《古代汉语》的注释为:“刑,通型,用作动词,示范”;郭锡良版注释为:“刑,后来一般写作型,这里用作动作示范。”宋代诗人曹勋的作品《透碧霄》和《政府生日十首》中分别有这样两句:“宫闱女职遵慈训,见海宇仪型。”和“是赞是图超古羽,仪刑一代冠麒麟。”其中分别是用了“仪型”和“仪刑”两个相近的词,同一个作者在相近的语境中为什么要用截然不同的字来表达意思,“型”和“刑”两个字是否确如王力所述,是存在关系的,其在文献中的交叉情况如何。本文将运用训诂方法辨析两字的交叉情况,做具体探究和考证。
关键词:“刑”;“型”;据古训;引旁证;因文求义
项目名称:浙江师范大学实践教学成果(201129)。指导老师:首作帝
1 从字义、字形解析“刑”“型”的本义
先运用据古训的方法来看二字的字义,首先从字典和释义的相关书籍入手,《康熙字典》解释“刑”为:“《說文》罰辠也,國之?罰也。从井刀,刀守井,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 ;解释“型”为:“模也。凡鑄式,以土曰型,木曰模,金曰範。”《一切经音义》中说道:“刑字,从刀,从井;井以饮人,人入井争水,陷于泉,以刀守之,割其情,欲人畏惧以全命也。故从刀,从井。”《玉篇》:“刑,罚之总名也。”将“刑法”与“刑罚”等同起来。《礼记·王制》中说道“刑者,侀也。侀者,成也。水曰准,曰法;木曰模,竹曰笵;士曰型。”依据已有资料分析可见,“刑”字最早的词性是动词,释为“刑罚”,后增加名词这一词性;而“型”字最早的词性即为名词,且始终无动词词性。
再从字形进行分析,二者字形相近。《说文》中说道“刑,剑也。从刀,从幵。”“型,鑄器之灋也。从土,刑声。” “型”的字源演变分别为,第一个为篆文,第三四个为金文,“刑”的字源演变为 刑分别为金文,篆文和隶书。
“刑”解释为本义的有以下几例:
利用刑人。——《易·蒙》。注:“兌折为刑。”;
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也。”
杀戮之谓刑。——《韩非子·二柄》;
阴为刑。——《易·本命》;
阴将始刑。——《吕氏春秋·音律》。注:“杀也。”;
刑人如恐不胜。——《史记·项羽本纪》;
刑马作誓——南朝梁· 丘迟《与陈伯之书》;
膑至, 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史记》
刑字最早的写法是“井”字,甲骨文中已有发现,主要用于人名、地名,如妇井和井方。
“型”解释为本义的有以下几例:
型,铸器之法也。——《说文》。
字亦作侀;刑者,侀也。侀者,成也。水曰准,曰法;木曰模,竹曰笵;士曰型。——《礼记·王制》;
夫纯钩、鱼肠之始下型。——《淮南子·修务》;
凝土亦能型。——谢灵运《命学士讲书》
根据二字本义不同,可以联系到关于通假关系和假借关系的区分,古字通假是指文言中有些音同或音近的字可以借用的现象,其中一种指音同音近而且意义也相通的两个字,如“知”通“智”,叫做通用现象;另一种是借用音同或音近但是意义毫不相干的字来代替某个语音或字,这种情况叫做假借,其中假借又可分为“本有其字”的假借和“本无其字”的假借,如,“三岁贯女,莫我肯顾”《诗经· 硕鼠》中的“女”是本无其字的假借;“君子生非异也”(《劝学》)中的“生”“性”便是本有其字的假借。“刑”与“型”本义不同,且二字音同,基于这两个前提条件,可以初步判断二字属于假借关系范畴,下文中笔者将通过对具体文献例证的探究分析,来一进步考证“型”“刑”作为假借关系出现的具体情况。
2 引旁证,分析“仪型”和“仪刑”、“典型”和“典刑”的通用现象
《王力与郭锡良版古代汉语相同篇目文选注释对比疑疑》中说道,在《孟子》中“刑”字被翻译成示范的意思当为“型”的字义引申而来,两者字义无关,且两者字音相同,前者做了后者的音符,因此构成假借条件。且在《说文通训定声.鼎部》中,有这样的描述“刑,假借为型。”那开头两首诗词中的“仪型”和“仪刑”中的两字,是否也可以解释为假借关系。笔者将从其他诗句中寻找例证进一步探析。
先通过一些旁证来看看其中含义。唐代白居易 《襄州别驾府君事状》:“故中外凡为冢妇者,皆景慕而仪刑焉。” 解释为“都仰慕并且效法”之意,这里的“仪刑”的意思同《诗·大雅·文王》:“仪刑文王 ,万邦作孚。” 中的相近,《汉语字典》中对“刑”的第七个解释就是效法,“仪刑”在上两句中属于动词词性。在《汉典诗词》检索库中共检索到由秦至当今,有二十一篇诗目中出现“仪型”,其中包括曹勋的《透碧霄》、宋代黄子功的《水调歌头》、宋代彭鬼年《和临江庚子鹿鸣宴诗韵》等,其中几乎所有的“仪型”是以名词词性存在的,构词形式均为“看/见/尚/识+仪型”或“仪型+想+名词”。唯有一处,即宋代的晁公溯的《自叹》中最后一句“果欲中世用,诸公乃仪型。”这一句可以解释为:“如果想要符合朝代的需要,各位就效法吧。”这一处的“仪型”和白居易的“故中外凡为冢妇者,皆景慕而仪刑焉”中的“仪刑”意思相符,同样的意思可以用两字分别表示,这是运用了因文生义和比较互证的原理分析了诗句中该词的意思,验证了“仪型”和“仪刑”是近义词,“刑”和“型”在特定情境内是假借关系,这里“仪 ”字为动词词性,“刑”和“型”都为名词词性,释为刑法之意,从这一点可以证明,在宋代的文献中已有通用“型”与“刑”的用法。
为了进一步印证“型”“刑”二字的假借关系,我们再就“典型”和“典刑”两词进行分析探究。《汉典诗词》检索库中共检索出含有“典型”的诗词九十五项,含有“典刑”的诗词三百三十八项。“典型”一词的出处为:“原指模范或模型;后来引申为最具代表性的人或事物。”且在《说文·土部》中说道:“型,铸器之法也。”段玉裁注:“以木为之曰模,以竹曰范,以土曰型,引申为典型。”如苏舜钦《代人上申公祝寿》诗:“天为移文象,人思奉典型。”中的典型即是以上意思;“典刑”一词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刑罚常规”之意,如曹操的 《选军中典狱令》:“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和钱谦益《金陵杂题绝句》之七:“顿 老琵琶旧典刑,檀槽生涩响丁零。”中的“典刑”,这样看似乎二者并无太大关系。但是钱谦益的《尚宝司少卿袁可立授奉直大夫制》:“晋尔卿佐,为我典型遂用,覃恩授具阶。” 由诗词的题目可以判断出是关于任命授职的,且根据上下文意思,“典型”此处是翻译为常规刑法之意的。同样是想表达“刑法”的意思,钱谦益在上文中刚提到的《金陵杂题绝句》和此段中的《尚宝司少卿袁可立授奉直大夫制》,分别使用“典型”和“典刑”,可见二者是属于假借关系,是可以互用的。
在宋代大文豪苏轼的诗句中,也有同时出现“典型”和“典刑”, 如《次韵刘景文送钱蒙仲三首》中的“经纬尚余三策,典刑留与诸孙。”与《送家安国教授归成都》中的“吾道虽艰难,斯文终典型。”我们采用因文求义的方法加以解释,前者理解为都是指文献作品会成为典范、经典之作,前者中的经纬是指经书和纬书,因此可以理解为尚余的书籍中的典范之作,留给子孙后代,这是符合文意的,后者中的斯文可以翻译为这篇文章,这里苏轼想抒发的便是困境中的达观之感,认为其作品终会成为典范。同是表达“经典、楷模、典范”的意思,作者分用了“典型”和“典刑”,可见“刑”和“型”二者为假借关系这一说法是合理的。
《尔雅》中说道,“刑,常也,法也。”“刑”又与“型”是通假字。古人铸器,要用模具,称为“型器。”《礼记·王制》中有这样一处“刑者,侀(定型)也;侀者,成(成其品式)也,一成而不可变也。”“侀”字就是指模具,由规范器具,發展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是“刑”字发展的一条道路。“型”字的本义即为“铸造器物的模子”,也就是模具,“刑”字本义是动词惩罚,刑罚之意,且“侀”字为定型之意,同“型”字是近义字,可见“刑”字和“型”字自有连贯互通的关系,这也证明了“刑”与“型”的假借关系是有历史溯源的。
3 “刑”与“型”的误用现象
回到开头的导入例句:“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王力和郭锡良均认为此处“刑”是动词,表为动作示范,这与《汉语字典》中将“刑”和“型”处于通假关系时的条件不符,《汉语字典》释“刑”为名词词性状态时,才有可能与“型”通假。这是由于此处“刑”字为活用,由名词词性的“典范”意思活用为动词词性的“示范”意思,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冲突。经以上分析归纳,对于“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中“刑”字的解释,笔者认为王力版古代汉语注释更为准确,此处的“刑”与“型”字确是假借关系。
对于“刑”和“型”的使用还是有存在误用现象,假借关系并不成立。宋代诗人方岳的七律诗《道中即事》“梅已飘零尚黄刑,断魂篱落野烟青。灵均憔悴乃知此,到老可人宁独醒。”首联中,根据字典翻译和文意分析,可以解释为描述梅花的性状,“黄”字在汉语字典中,以名词词性存在均解释为形容颜色,状态的意思,在此诗中应为名词词性。而“刑”在充当名词使用时,并无“性态,形态”之意。而“型”字在《汉语字典》中的解释,有一项即为样式、形态之意。因此,笔者认为此处不应使用“刑”字,而该用“型”。
再来看开头提到的宋代曹勋《透碧霄》和《政府生日十首》中的“宫闱女职遵慈训,见海宇仪型。”和“是赞是图超古羽,仪刑一代冠麒麟。”这两首诗中的“仪型”和“仪刑”。基于诗句的叙述语境相近、宋代已经出现用“仪型”代替“仪刑”的假借现象、“型”与“刑”二字在特定语境下是假借关系这三种前提条件,便能理解作者创作用法的道理所在。
参考文献
[1]周宝宏等.《古代汉语》部分注释补正[J].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6(4).
作者简介
金扬笛,女,浙江温州人,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李伟硕,男,浙江温州人,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