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决策主体的职权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两大内核,决策职权和责任的分离或失衡,必然会造成决策主体行为的失当。规范、科学的政策评估不仅是政策过程的关键一环,而且也是迈向高质量的政府决策的必由之路。责任化政府体制是现代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性前提,责任化政府的建构,应该成为开展公共政策评估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础。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中,应加强以法治为基础的责任化政府体制建设,推进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化,促进决策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同时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途径,共同推进公共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关键词】公共政策评估 决策责任终身制 责任化政府体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决策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而职责明确则是对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对一个有效政府和法治政府而言,决策主体的职权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两大内核,决策职权和责任的分离或失衡,必然会造成决策主体行为的失当。在中国行政管理实践中,责任化政府体制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决策职权与责任的分离和失衡,使决策主体责任难以追究,进而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因此,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评估的作用,推进责任化政府体制构建,以决策责任终身制促进决策主体职权与责任的匹配和一致,应成为今后加强政府管理的重点领域和未来行政改革的方向。
公共政策评估的意义与作用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作为社会资源重要分配途径的公共政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与此相联系,政策评估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各国人民都已具备相当高的政治意识,期望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的途径改进民生、增进福祉。倘若政府一系列的公共政策不能取得被多数公众所认同的预期效果,不仅会造成无可弥补的资源浪费,而且很可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政治危机。从世界范围看,由于政策的失误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更有甚者,政策的失误有时会危及整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并最终导致严重的政府信任危机。
在现代社会中,利用公共政策来调整、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已成为国家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生活和政府活动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以经验为基础的政府决策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政府管理的实际需要,必须实现由经验型向科学化的决策模式转变。实践证明,规范、科学的政策评估不仅是政策过程的关键一环,而且也是迈向高质量的政府决策的必由之路。通过政策评估,不仅能够对政策本身的价值做出科学的评价和判断,而且还能够对决策主体和政策过程的诸阶段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检验有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果,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政策制定系统的合理建议,为政策实践提供良好的分析依据。有鉴于此,现代政府无不把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作为首要目标,并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保证,而规范的政策评估就是促使这个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
所谓政策评估,就是指在特定的政策制度下,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效果,以及构成政策系统的诸要素和环节进行局部或全面分析,并获得相关信息与政策结论的过程。①其中,对决策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辨识分析,则是政策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政策评估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与挑战、变幻莫测的世界风云,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都使政策评估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一种迫切需要。就中国而言,作为社会资源重要分配途径的公共政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各级政府对政策评估重要性的认识也逐步深化。然而,同其重要性相比,政府管理实践中对公共政策评估的有效运用却还相对滞后和薄弱,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决策科学化、高效化与规范化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而言,政策评估的实践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评估是检验公共政策质量和水平的基本途径。一般而言,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有一个或多个相对确定的政策目标,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完整的公共政策,其价值和意义也就无从体现,而政策评估则在这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一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之后,必须检视它的政策目标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制定与执行的实际效果怎样,是否与制定及执行该政策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正比,该项政策是否会产生非目标领域的效果,以及是否存在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等等。因此,一项公共政策能否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是否具有较高的体制效率,以及能否合理地配置和优化社会资源,必须由一种科学、规范和有效的评估途径来加以保证。
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希望政策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然而,这往往并不由政策主体的主观愿望所决定,而是受到政策自身特性和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那么,如何检验和评价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由谁承担这项职能,就成为公共政策研究面临的重要问题,现代政策评估就是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的政策评估已初步形成一些较为有效的理论和方法,并逐步承担起检验和评价公共政策优劣的重要使命。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策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决定和影响公共政策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政策评估是决定公共政策延续、改进或终止的重要依据。在不同的决策体制下,公共政策延续、改进或终止的机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在独裁或专断的体制中,新政策的制定和已有政策的延续、改进或终止,主要是由领导者的意志所决定,这种政策的变化和发展往往具有不可测性,因而政策评估者对公共政策发展的影响力就大为降低。但是,在现代责任化政府体制下,公众和政策环境对决策者形成的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将对公共政策质量的考量置于最优先的位置,并希望通过高质量的公共政策来维持其领导地位的稳固和政权的延续。因此,现代责任化政府体制也构成了规范的政策评估体系建立的制度基础。
通过政策评估,公共政策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向:首先,政策延续,即政策问题尚未获得解决,政策目标还未完全实现,而实践证明政策本身是卓有成效的,政策的延续有助于进一步扩大政策效果。因此,公共政策将以原有的性质、形式和内容继续执行或存在下去;其次,政策改进,即决策机构或决策者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或是通过对政策问题认识的深化,或由于政策环境和政策系统的变化,而对公共政策作出的相应调整和修正;再次,政策终止,即完全停止政策的执行,终止政策的使命。政策终止有两种原因,一是政策问题已获解决,政策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二是由于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已证明政策存在严重缺陷,政策改进已无可能,只有制定新的政策来替代。上述各种政策取向都需要建立在对政策全面、系统的分析基础上,这也是政策评估作用的直接体现。endprint
政策评估是保证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已受到资源短缺严重影响的今天,保证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社会需求正日渐强烈,这些都构成了重视政策评估及其研究的有利时代背景。从本质上看,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分配或再分配。但是,公共政策的这种分配功能并不能充分保证资源配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它需要一种特定的评价体系去检验和修正。事实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体系中,资源禀赋都是有限的,所以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有效,对决策者、政策执行者和广大公众而言都具有特殊重要性,而规范的政策评估就是正确判断、评价资源是否得到合理、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通过政策评估,能够对政策系统所产生影响的各种信息加以反馈,从而确认每项政策的实际价值,并据此决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资源分配顺序和数量,以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的要求,在保证最大程度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寻求最佳的政策效果。
政策评估是强化政府等公共组织及其成员责任感的重要手段。由于政策评估是对政府等公共部门工作成效的检验和评价,影响着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发展方向,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及其效率,因此,规范、有效的政策评估体制与机制将为政府运行绩效树立明确的衡量标准,有助于加强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责任感。在一个非问责制的政治体系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政策评估机制,政府部门不需要对所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质量负责,政府官员也由于缺乏明确的组织目标或对组织目标不敏感而忽视公共政策的效果;而且,一旦出现政策失误,也会由于缺乏评估而难以询查原因和追究责任,更无从籍此改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因此,对于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公共部门而言,建立有效的政策评估体制与机制是极为重要的,它将促使政府组织主动以谋求高质量的公共政策为价值导向,增强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凝聚力,并促使其为实现共同的组织目标而努力。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评估作为一种对公共政策的效益、效率和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价的政治行为,是政策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政策评估,人们不仅能够判定某一政策本身的质量和价值,从而判断决策的质量和辨别决策主体的责任,而且还能够对政策过程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分析,为以后的政策修正和改进提供良好的基础。因此,规范、科学的政策评估不仅是政策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迈向高质量的政府决策的必由之路。
公共政策评估与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内在逻辑
当前,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展广泛的公共政策评估是必要的。它既能提高决策主体的责任感,也能提升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水平。但是,公共政策评估的有效性并不是必然实现的,它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作为保证。当这些制度基础还不存在或不完善时,进行科学、规范的公共政策评估就会相当困难。具体而言,现代公共政策评估之所以必要和可能,是因为它是建立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全面责任化政府体制基础之上的。在这种体制中,政府组织的成员由法定的规则指导行动,并需要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完全的、具体的责任,他们的奖惩考评与政策的效果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责任化政府体制是现代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性前提;责任化政府的建构,应该成为开展公共政策评估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础。否则,无论评估制度和机制构建得如何完善,在一个非责任化政府体系之中,都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和有效落实,充其量只是一种政治摆设或行政道具而已,并导致决策主体权力和责任的分离与失衡。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是责任化的,即使在一些责任化政府之中,责任化的程度和范围也是不完全的,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规范的公共政策评估制度的建立及其有效性。究其原因,则在于非责任化政府体制中的政府组织及其官员不需要为自己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负责,他们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根本无须考虑政策是优是劣,以及政策效果是否恰当与公平等问题。在这种体制下,他们往往只需要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根据自己的好恶或利益取向,凭借自认为正确和恰当的方法去制定和执行政策,并没有充分的动力和愿望去进行有可能否定现行政策的评估工作。因此,政府部门和官员就失去了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从而也就没有动力去追求良好的政策结果了。此外,在非责任化体制下,决策主体事实上不需要向法律或任何个人负责,政策效果的优劣无从评价和监督,因而政策失误或政策腐败现象的出现就难以避免。
与此相反,在责任化政府体制之下,不论政府成员能力是高是低,以及主观上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地追求良好的政策结果,否则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包括经济上的惩罚、地位的降低和职位的丧失,等等。可见,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存在对决策科学化是何等的重要,一个制度化的公共政策评估只能建立在责任化政府体制基础之上。
在责任化政府体制中,公共政策评估的直接目标是谋求按照既定的、普遍认可的标准得到最佳或尽可能好的政策效果,从而有效避免政策失误。这一点可以由现代法律与政治制度进行规定和约束。在这种体制下,明确的责任制度、责任主体和奖惩措施,可以较好地排除非责任化体制导致的责任缺失、责任不对称、责任异化或政治性庇护等问题,可以较好地杜绝非责任化体制产生的腐败、寻租、偷懒、官僚化、对目标和成本不敏感等不良后果。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建立起政策评估制度,也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政府组织目标与成员目标不一致的现象,即政府追求公共利益,而组织成员则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组织目标的异化。这一点在西方公共选择理论中也得到反映,并由此得出“政府失灵”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结论。事实上,这并不是政府组织的固有属性和特殊表现,而是大多数社会组织,包括私营企业组织在内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管理问题。只不过,在私营部门中,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所有者更为重视管理的实效性,并在激励相容理论的指导下,使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得到较好的协调和统一。鉴于此,如果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重视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在公共部门中的应用,政府部门存在的组织目标和成员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换言之,通过改革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进行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政府官员对职位、金钱、荣誉的追逐都应该可以在责任化政府制度框架安排下得以正常实现,而毋须追求非组织目标、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政策系统存在激励不相容是可能的,但是是可以改变的;即使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也不是政策评估体系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影响该体系运转的公共管理不够完善所致。endprint
因此,我们探讨决策责任终身制需要以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建立为起点,否则,无论政策评估制度和机制如何完善,评估的手段和方法如何先进,在一个非责任化政府体系中,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是责任化的,即使在一些责任化政府之中,责任化的程度和范围也是不完全的,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规范的公共政策制度的建立及其有效性。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对于责任化政府体制而言,公共政策评估的作用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其效果也可以反作用于公共管理领域,促进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非责任化政府之所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去追究或无法追究政府责任:不去追究责任是因为缺乏制度约束,而无法追究责任则往往是由于缺乏追究责任原因的手段,从而使责任无法明确;而公共政策评估则可以有效地克服这种缺陷,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从而促进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建立。由此可见,完善责任化政府体制与建立规范化的政策评估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就现代政策现象而言,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社会大众对政策过程还普遍存在着盲动与无知的情况。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组织,不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意愿,就是由于不具备充分信息、技术、知识、方法,致使系统、规范的政策评估活动难以展开。而在完全的责任化体制之中,政府有充分的主动性去整合这些政策资源,以图得到现实条件下的有限理性,实现较好的政策效果和目标。良好的制度安排,促进了作为评估主体的政府组织,以最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技术成本,对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源加以整合和利用。在这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只是起辅助作用或只是发生作用的对象,而不能自动整合这些社会资源。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之所以推崇政府的制度化评估,并不是因为政府成员作为个体比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更高的理性、更多的信息,而是因为在所有社会组织中,政府更有条件、更有能力去整合和利用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各种资源,去进行更为有效的政策评估。
事实上,责任化政府只是政策评估能够发挥效力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公共政策评估的有效性还要受到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在西方评估理论中,评估主体涵盖了政府组织、非政府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宣传媒体和普通民众等几乎所有社会群体,它们可以通过自身的方式去影响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其中,私营机构等利益集团对政策的影响更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但是,总体而言,即使在西方民主体制下,非政府组织对政策的影响力也是间接的,其意志最终要靠政府部门来实现和执行。所以,在这些国家,政府组织仍是决定包括政策评估在内的政策过程的直接主体。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就更为重要,它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方式和程度,是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政府组织对政策评估的影响更为重要、更为直接,也是在责任化体制约束下实现政策评估的效率与公平目标的主要途径。
由此可见,责任化政府体制是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评估的作用,可以推进责任化政府体制的构建;同时,责任化政府体制也会使公共政策评估更加有效,从而决策主体的职权和责任更加明确,使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责任的追究成为可能,从而推进公共决策更加规范和科学。
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的实现途径
在当今政策实践中,频繁的决策失误及其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已使推进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成为公共管理领域的共识。但是,作为保证公共政策质量长效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决策责任终身制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加以实现。具体而言,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中,应加强以法治为基础的责任化政府体制建设,推进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化,促进决策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同时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途径,共同推进公共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积极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责任化政府体制。目前,中国的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正处于探索阶段,其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其中,责任化政府体制的不健全是最为突出的表现。这里所指的责任化政府体制,不仅是指法律层面上关于行政责任的制度规定,而且包含了管理层面的落实和相应的组织、机制保障,是一种全面、系统、制度化的责任体系。在这种责任化政府体制下,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与制度规范,由具有明确职责的组织和人员,按照既定的、普遍认可的标准,去辨识和分析决策主体的责任,使追究决策主体的失责具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支撑,从而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增强决策主体的责任意识,最大程度地避免政策失误,发挥公共政策的应有效能。
与全面构建责任化政府体制相联系,应积极促使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的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是提高管理绩效、避免出现政策失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否则,在非制度化的责任体制下,决策主体的职责将难以评价,责任将难以确定和追究,从而使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成为空中楼阁。也就是说,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不仅需要领导层对构建责任化体制的重视,还需要各级执行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各项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化。制度化建设是政策评估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关系到政策评估的权威性、规范性,而且关系到决策责任终身制的有效性。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评估专门性法律和完善的评估制度体系,中国的政策评估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这导致公共政策评估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不强,政策评估职责和目的不明确,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难以落实,评估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较为严重,评估结论被相关部门认可和采纳的程度较低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严重制约着政策评估工作的规范发展和公共政策质量的提高。
若将中国与国外的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在政策评估较为规范的国家,一般都有专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基本保障。例如,韩国2001年通过了《政策评估框架法案》,对政策评估原则、评估主体、评估类型、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使用和公开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②这项法案的出台对韩国政府政策评估的广泛、深入开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欧美一些国家也都有关于政策评估的专门性法律或相关性法律规定,它们都对各自政府的政策评估工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显然,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滞后,不仅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法律中也很少涉及政策评估问题。在政府内部,某些领域的政策评估工作虽然有所开展,但缺乏相应的制度性规定,政策评估程序的规范性和结论的客观性难以保障。这些方面无疑都是中国政策评估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特别重视和切实加强。endprint
积极推进中国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化进程,应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首先,实现政策评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政策评估是一种政治活动,影响因素众多,它既关系到政策制定与执行者的声誉,也关系到政策目标人群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保证政策评估具有充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政策评估过程中,要保证多样化的政策评估方式落到实处,保证政策评估信息不失真,必须确立政策评估权威性的法律地位。政府应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政策评估主客体的权力与责任,规范政策评估主客体的评估活动,使政策评估真正能够落到实处,促进政策评估的规范化。因此,应根据目前中国政策评估的制度化缺陷,尽快出台规范政策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政策评估能在一套明确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这项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其次,努力实现公共政策评估工作的程序化。各项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进行程度不同的评估,而且评估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公布于众。为防止公共政策在制定和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必须通过制度将评估结论与有关人员的奖惩直接联系起来,真正实现政策制定过程和运行过程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公共政策评估工作在我国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在政策运行过程中,必须克服那种只重政策制定,忽视政策评估的积弊。每项政策都要进行程度不一的评估,长期执行的政策每隔一段时间要进行一次评估,以检查一项政策是否具有良好的效果,是否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以最终决定责任追究的对象。最后,要认真对待评估结论,注意对评估结果的消化与吸收,使政策评估真正发挥作用。政策评估完成之后,只有评估意见被采纳,才能体现其功用。如果评估结果没有被运用到决策责任的追究和政策系统的改进上,即使政策评估怎样科学、有效,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只有使政策评估制度化,决策责任终身制才能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政策过程的不规范和主观随意性。
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作用。建立决策责任终身制,必须提高责任追究机制的信度和效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作用。
首先,行政决策过程要透明,要以民主和公开为原则,确定和完善决策规则,实现决策程序化、公开化。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从讨论决策是否列入议程到决策的制定,再到决策的实行和绩效反馈以及相关人员所受的责任处分等一系列环节、依据和实体,都应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保证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在阳光下操作。此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决策的主体、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行政机关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事先获取公民、组织、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结果要公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结果不公开,难以发挥实际作用,整个责任追究机制也将形同虚设。就行政决策责任终身制而言,只追究责任不公布结果,一方面会弱化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容易使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从实践来看,行政决策主体的多元化,使责任追究更加复杂和困难,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关键就在于每个主体都负有明确的责任。决策失误存在于哪个环节,就由哪个环节的主体负责。这有利于强化决策主体负责制,实现决策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此外,在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及执行后,还需要根据评估信息反馈对原行政决策方案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正,因此,加强行政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社会监控,就成为行政决策机制改革和完善的一个必要延伸和补充。这样既有利于纠正行政决策执行的偏差,保证行政决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也有利于后继政策的科学制定。只有通过健全的信息传播机制公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结果,才能将责任追究结果落到实处,才能提高行政决策者责任意识,才能优化行政决策的效果。
总之,作为保证公共政策质量长效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决策责任终身制必须通过一系列有效的途径加以实现。在政府管里实践中,应切实加强以法治为基础的责任化政府体制建设,积极推进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化,促进决策主体职权与责任的匹配和一致,同时注重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增强决策责任终身制的实效性,共同推进公共决策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注释
贠杰、杨诚虎:《公共政策评估:理论与方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4页。
Office of the Prime Minister of Pepublic of Korea, The System for Gover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the Evaluation Results for 2000[Report], JUNE 2001,P10.
责 编∕樊保玲
贠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行政管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管理模拟实验室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行政体制改革、政策评估。主要著作有《公共政策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突发事件中的公共管理》、《浙江经验与中国发展(政府管理卷)》、《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