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益共享是指通过政府、市场和公民发挥合力作用,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利益共享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客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利益共享主要的特点有三个,即建立在共建基础上的共享、具有合理差别的共享和循序渐进式的共享。实现利益共享能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关键词:利益共享;主体;客体;共建共享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2-0082-04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贫富差距过大、民生领域矛盾突出、腐败问题越演越烈、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和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没能实现合理共享有关。因此,倡导利益共享的社会理念,促进实现社会利益共享,对于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益共享的含义
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利益共享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从社会目标来看,利益共享“实质就是承认和尊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社会共同利益公平地惠及到各个利益主体,从而推动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1]另一些学者提出,利益共享“指要使所有改革发展主体或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社会改革和发展能带来的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多方面的成果。”[2]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3] 第二,从利益共享的作用来看,有观点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提高。”[4]第三,从利益共享的主体分类来看,利益共享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共享,区域之间的利益共享,产业之间的利益共享,阶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城乡之间的利益共享,群体之间的利益共享,等等。”[5]虽然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共享进行过合理的定义,但科学地认识利益共享必须先了解利益共享的主客体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利益共享的主体带有特定的社会历史色彩。从狭义上理解,只有那些在社会实践中付出成本并使社会共同利益增加的个人或组织才能被称为利益共享的主体。有些人或组织虽然参与社会实践劳动,但是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即使他们对社会共同利益有所欲求,也不能被认为是利益共享的主体。从广义上理解,利益共享的主体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对社会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的群体;另一个是这个共享的主体占社会的绝大多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代背景下,利益共享的主体应该更多地从广义上把握,即共享的主体指全体社会成员。这里的社会成员不仅仅是指当代社会的成员,还包括代际之间的社会成员。每一代人的努力促成了社会的发展,代际之间的合力推动人类历史的进程,因而实现代际之间的利益共享是不可忽视的环节。这要求在保证当代人共享利益时,也要关注具有可持续性的利益共享。另外,“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联系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利益个体基于一定的利益结合形成共同利益的集团合体——利益群体。”[6]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利益群体具有更为强大的竞争力,个人通过参与利益群体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因此,利益共享主体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利益群体。当然,强调利益群体并没有忽略利益个体的位置,原因是群体是由个体有机地构成,强调利益群体恰恰是承认了个体是最基本的利益主体。
利益共享客体是指参与社会实践的利益主体共同需要的对象,主要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和相应的精神产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利益共享的客体就是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这个发展成果既包括物质成果也包括非物质成果。具体来说,体现在经济方面,就是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务、资产和福利性收入不断增加,社会分配趋于公平正义;体现在政治方面,就是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更加广泛的民主权利;体现在文化方面,就是随着社会先进文化的积极发展,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精神更加丰富,素质显著提升;体现在社会管理和建设方面,就是随着社会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让全体人民生活享有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其中,经济成果的共享处于核心位置,它直接影响政治、文化和社会成果的共享;政治成果的共享是关键组成部分,文化成果的共享是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和建设成果的共享是基本构成部分,后三者实现共享能够进一步促进经济成果的共享。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利益共享是指通过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发挥合力作用,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这个发展成果主要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社会建设全洪云:利益共享的内涵及其社会意义二、利益共享的特点
第一,利益共享是建立在共建基础上的共享。共建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充分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参与社会的建设。共建与共享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建设,共同承担责任为共同享有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成员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享有反过来促进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才能使社会生产处于良性循环。共建和共享分为两种情况,即同步性和不同步性。同步性是指共同建设的过程也是共同享有的过程,阶段性的社会成果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实现共同享有;所谓不同步性是指社会共建的整体成果转化为社会成员共享的利益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二,利益共享是具有合理差别的共享。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与“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背道而驰,社会生产更多的是在“公平与平等”的掩饰下牺牲效益和效率,这种情况不但导致社会“共同贫穷”,还会产生“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和“你干我干都一样”的消极社会心理。实际上,共享和平均有着显著的差别,一方面,平均更多的是讲求结果上的绝对一致,而共同享有是指在具有合理差别基础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平均并不排除贡献小的人对贡献大的人的剥夺,而共享则带有公正的含义。建立在合理差别基础上的共同享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由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基本利益,在整体上得到共享和发展;二是每个社会成员具有差别的合理利益能够在个体层面上得到享有和发展。前者要求在社会整体层面上注意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之间的合理差别,后者要求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中看到不同个体所具有的差别。
事实上,个体间的差别对利益共享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其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有多方面的差别。一是先天差别,人的身体、智力等自然差别;二是经过学习和训练后产生的差异;三是每个人的处境和付出的代价存在差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些差异表现在人们遇到的机会、积累的资本和付出的劳动上,进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现象。但是,利益共享并非全盘否定这些差别的存在,而是有前提地承认这些差别。这个前提是差别要符合正义的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7]47只有符合正义原则的差别才是被允许的差别,那些把利益共享认为是“铁板一块”或“均贫富”的思想实质上是对利益共享的误解。
第三,利益共享是循序渐进式的共享。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包括破除旧有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利益关系和形成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利益关系。在这个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利益共享是一个不断推进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要正确认识利益共享必须承认社会中仍存在的非对抗性的利益冲突,解决这些非对抗性的利益冲突不能采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式的手段。如果采取简单化迅速推进的方式,不但有碍于利益关系的积极调整,更有悖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循序渐进式地实现利益共享主要体现在三个要求上:一是要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调整利益关系。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如果利益关系的调整危及社会稳定,那这样的调整只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二是要坚持统筹兼顾的思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相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8]175-176构建共享社会是一个整体的,全面的长期过程。如果追求一蹴而就,立竿见影的实现方式,那么既不能实现公平地共享,还有可能加剧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三是要坚决反对企图破坏利益共享机制有序运行的行为和观念。对那些采取非正常的,极端的手段去谋取部分人或个别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抵制。同时要清晰地认识到现实利益共享是有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
三、利益共享的社会意义
第一,利益共享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有力保障。社会稳定是相对于社会动荡而言,是指社会发展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它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思想观念的稳定。毫无疑问,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就曾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9]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而同一利益主体又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社会利益关系十分错综复杂。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在利益博弈中容易导致利益关系的失衡,从而引发直接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利益冲突。
第二,利益共享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 [7]4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追求,它需要建立在社会合作的基础上。社会合作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社会合作的基础,人类建立的政治社会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设立并维系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们可以有秩序而没有自由,但是他们不能因为自由而丧失秩序。社会秩序意味着相互对立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能得到化解或缓和,没有社会秩序就意味着没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也就难以形成稳定的发展空间,更谈不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二是社会利益的共享。社会合作最重要的动力是实现利益的共享,原因在于只有整合了每个人对利益的需求,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各方的利益。相应地,正是建立在社会成员需求基础上的社会合作才能使每个人享有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和才能。这说明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需要建立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社会合作,换句话说,就是利益共享能有效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现阶段建立的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它要求“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0]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是坚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理念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样的理念使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由此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社会不公问题,尤其是在权利和机会方面的不公正。经过长期的积累,这些不公正现象会导致社会阶层固化,大大地削弱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利益共享的社会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不仅是要破除原有的,不适合社会发展的,造成严重利益分化的制度,而且是要形成新的,能够实现利益均衡的协调机制。
第三,利益共享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利益共享社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最终目的的基础,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进一步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 [8]128只有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利益的共享,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的,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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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8]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84-285.
[10]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2.
责任编辑:陈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