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的名字咋成了“国家机密”

2014-07-10 03:30何勇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知情权罚单

何勇海

武汉近期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当地市民王先生几次找有关部门要求公开企业名称无果。该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接受采访时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该局这样做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2月9日《京华时报》)

行政处罚只开罚单不点名并不鲜见,而上述新闻鲜见的是,竟以“保守国家机密”为由为污企大避其讳,顿时让人怀疑武汉这个“史上最大环保罚单”的真实性,也让人质疑执法者软弱无能。连处罚这家连续多年被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污染企业都不能指名道姓,其他污染企业怎不会更加嚣张?

事实上,“产品性质敏感”只是护短的苍白说辞而已。行政处罚事项不属涉密事项,因为行政处罚不会涉及企业的生产内容和商业秘密,企业生产的产品敏感不能作为涉密理由。环保部门拿“国家机密”当公开污染企业名称的挡箭牌,真正用意或许在于,担心公开企业名称给当地税收、GDP、就业等带来负面影响,一些利税大户往往是“排污大户”正缘于此。

殊不知,污企名称成了“不能说的秘密”,剥夺了老百姓的知情权。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不仅会对公众健康造成直接损害,还可通过食品、农作物种植及地下水渗透,对人体健康造成间接损害,因此污染问题事关公众健康,公众应该有知情权,知道了企业名称,才便于今后监督。环保部门岂能以“某企业”糊弄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污企名字成了“国家机密”,还会助长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某企业”之类的避讳,在替违法企业维护了面子的同时,也给其污染行为披上了“隐身衣”,久之会撑大违法排污的胆子,认为交钱便可以继续超标排污。如此一来,武汉这个“史上最大环保罚单”不仅不能震撼被罚企业,也难以警示其他企业。要知道,环保执法,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杜绝污染。

环保部门“为污染者讳”,更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严,让人怀疑其背后另有隐情,比如,在“一罚一讳”之间,是否存在不光彩的权钱交易?是否没有堂堂正正执法、规规矩矩办案,存在“罚不当罪”——处罚和罪行不相当的现象?就像一位网友所说的,罚了钱不曝光能够“双赢”,钱也罚了还给了面子,这就是手段。

“国家机密”再已不应妨碍环保执法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关于例外的规定线条很粗,这也让公开或者不公开污染企业信息有了很大弹性。这个漏洞必须补上,以规避乱戴“国家机密”的帽子,有意逃避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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