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明确院士退出机制

2014-07-06 11:11
科技创新与品牌 2014年7期
关键词:中国工程院称号章程

投票通过中国工程院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

在6月11日上午举行的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经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院士遴选和退出机制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中国工程院章程》是中国工程院的根本性规章制度,建院20年来,《章程》在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过四次修订。本次《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主要围绕遴选渠道和退出机制这一减一增两个方面:前者取消了行政领域提名院士的资格,新增学术团体提名资格;后者则在原来“撤销院士称号”的基础上,增加了“院士劝退”制度。

在院士遴选方面,原《章程》规定了两种院士候选人提名途径:一是本院院士提名;二是各有关工程科技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校,企业等,经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省区市遴选后提名。修订后的《章程》取消了第二种提名途径,同时新增了一种提名途径:“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此外,在院士终选环节还增加了一道程序:“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中科院的表述则是,“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

在院士退出方面,原《章程》规定的“撤销院士称号”基础上,增加了“院士劝退”,改为: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中科院新修订的院士章程则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根据两院院士章程的规定,两院院士大会虽是院士群体的最高组织形式,但其职能仅包括“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等,却不涵盖所谓修订和制定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因为按照规定,后者主要是两院(学部)主席团乃至其下设部门的职能。

中国工程院在会后的学习总结中提出:要大力弘扬我国科技界爱国奉献、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养浩然之气、树科技新风,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以守护科学净土、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尊严、促进科学发展为己任,坚守学术操守和道德理念,把学问和人格融合在一起,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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