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志喜
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对废除食盐专营的讨论。
难道说,在中国延续了两千余年的盐业专营制度就此废止了?
然而,就在当天,中国盐业总公司发表公告称,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刊发第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公告还称,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
既然盐务管理主体早已不在发改委,而是在工信部,那么国家发改委废止的只是早已不再起作用的一纸空文,食盐专营政策并没有什么改变。
中国盐业协会表示,废止相关文件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并不意味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同时还强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继续有效,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
食盐业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专营制度,这项制度主要由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按照上述文件,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的批发业务,则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目前,上述两个文件依然有效。也就是说,基于上述行政文件,中国在食盐批发领域形成了从中国盐业总公司到各省级盐业公司的垄断体制。而在学术界,通常将包括烟草、食盐在内的专营制度所形成的垄断归为国家垄断,这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国家发改委制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也与此类似。
自“办法”遭废止始,不少媒体误以为沿袭了2000多年的食盐专营制度总算是撕破了口,没成想,起初的那股子兴奋劲儿冷静下来之后,猛然醒悟到原来废止的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认为,“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专卖,只是在审批这个环节取消了。严格来讲,只有将《盐业管理条例》以及《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废止食盐专营制度。”
孙晋还表示,食盐专营体制最终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将食盐专营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分为运营和监管两大环节,运营交给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做好制定好规则和执行好规则即加强市场监管的职责。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