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社会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指望刑罚特别是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正如有学者言:“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制度之殇,应当是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讨之中。在相关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资诈骗罪已准备废除死刑,同时拟废除死刑的,还包括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
集资诈骗也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罢,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而且是资不抵债,造成多人的财产损失,所以,许多受害者恨不得对诈骗人食其肉、啃其骨。然而,尽管如此,我还是赞同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因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不能简单地诉诸于个人的感性直觉,从世界法治角度看,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看,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法治的进步。
首先,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从世界范围看,截至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像集资诈骗罪这样的犯罪,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应废除死刑的适用。
其次,即便是死刑适用,也应当具有一定效益,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如果能以其他刑罚达到死刑的震慑效果,就不需要使用死刑这样的刑罚。从目前来看,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以来,集资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减少,这说明,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依据近些年刑法的修正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出台的解释,无期徒刑对于遏制集资诈骗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更没有必要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例如相关修正的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最近,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在程序上也严格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这些严格规定,使得无期徒刑也具有很好的震慑作用。
最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也能很好地避免冤假错案。不少集资诈骗案其实是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或者是一些融资案件,但是,一些案件最终因为还不起款,作为刑事案件甚至集资诈骗案从重处理,以泄民愤,更有个别案件有官商勾结,最终以集资诈骗案来巧取豪夺民企的财产。因此,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错案。
(摘自《法制日报》 杨 涛/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