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武军磊
“全国模范法官”不模范
文_武军磊
曾有媒体这样报道他:“十多年来,他一直是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典型人物。曾多次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并荣获‘河南省优秀政法工作者’‘河南省优秀青年卫士’‘河南省十大杰出法官’‘全国青年法官标兵’‘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全国模范法官’等光荣称号。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还联合为其召开专项大型表彰会。他,就是全国模范法官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外表光芒四射的明星法官,其真正面目却是一个身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诈骗罪等四宗罪的大贪官。2014年6月5日,李和鹏获刑17年。
1986年,李和鹏被调入郸城县法院,自此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法官生涯。1990年,不满30岁的他被任命为郸城县法院南丰镇法庭庭长。此时,李和鹏已通过自学函授拿到了本科文凭。1998年5月,他任郸城县法院党组成员兼南丰法庭庭长。2002年2月,他任郸城法院副院长兼南丰法庭庭长。
小小的南丰镇,成就了李和鹏。初到与安徽省接壤的南丰镇,面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干群关系紧张的现实,李和鹏经过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写出了2万余字的《当前农村工作中存在的六大热点问题及其法制化解决》一文。镇党委、政府及时采纳了他的建议,实行依法治镇。
在担任南丰法庭庭长期间,李和鹏一心扑在工作上,严于律己,不贪不占。据当时媒体的报道,他去外地出差,经常自带干粮,住10元以下的小旅店。2000年,上级法院奖励他2000元钱,他把1000元给副庭长付了医疗费,剩下的用在了法庭建设上。
一次,一位王姓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案件尽快处理,给李和鹏家送了一袋苹果和两条香烟。李和鹏知道后,立即说服妻子将礼品退回。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他还和妻子“约法六章”,即: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准打听案情,不准为当事人说情,不准接受钱物、吃请,不准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准用法庭警车办私事。
2003年2月17日,李和鹏迎来了法官职业的最高荣誉。在河南省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联合召开大会,隆重表彰长期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李和鹏。表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法官的最高荣誉——“全国模范法官”称号授予李和鹏,他成为河南省首位获得该荣誉称号的法官。
会议结束后,李和鹏到河南全省各地法院巡回演讲,收获鲜花和掌声无数。有关李和鹏突出事迹的宣传,更是遍布政法系统、中央和地方的官方媒体。
2007年年初,李和鹏调任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后,提出大调解理念,项城市法院采取“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先后在全市21个乡、镇、办事处的43个村开展了大民调示范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然后全面铺开。全市形成了市、乡、村、组“四级大民调网络”。
谁知,2010年5月27日,头顶无数光环的李和鹏却猝然落马,在47岁这年从人生的顶峰坠落。
2010年5月27日上午,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全市法院院长例会上,时任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李和鹏被周口市检察院反贪干警带走。5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李和鹏被沈丘县公安局刑拘。
2010年8月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因涉嫌接受案件当事人贿赂,于6月12日被周口市检察院逮捕。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但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公正司法,还要有勇于奉献、刚正不阿、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热情。”这曾是李和鹏的人生感言。让人感到滑稽可笑的是,李和鹏最“热情”的原来是疯狂攫取权力带来的金钱与享受。
2011年年初,网上出现了署名“浩然之气”的网民发布的《叹李和鹏五字歌》,全文2140余字,以“一者贪虚名,再者贪金钱,三者贪美色,四者贪揽权”总结了李和鹏的法官生涯。
这篇“五字歌”既有讽刺李和鹏“理论谋建树,捉刀图立言”撰写《科学司法论》的细节,也有控诉他改变法官考核“强调写文章,消极办案件”的事件,还历数了他的种种罪状和斑斑劣迹。“五字歌”甚至提及李和鹏被抓后遭审讯的情节——“提审频下跪,标准一软蛋……”
经查明,李和鹏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诈骗罪等四宗罪。其中受贿罪和贪污罪,均发生在他担任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
说来可笑,初到项城时,李和鹏可谓壮志满怀,他要求全院干警:逢年过节、人事调整,任何人不准请客送礼,否则,视为有不良动机;未提拔者不予提拔,拟提拔者暂缓提拔。
在一次全院干警大会上,李和鹏代表项城法院党组郑重承诺:“本院干警提拔任用,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千分制考核,对于优秀干警,根据个人特长,安排岗位,真正做到人尽其才,因才使用,各尽其能。对于在工作和生活中敢于违法违纪者,决不姑息纵容,依法严格查处,让歪风邪气失去滋生的土壤!”
然而实际上,李和鹏是说一套,做一套。经查明,2007年2月至2012年5月,李和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法院干警职级待遇调整、案件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9万多元。除了疯狂受贿、索贿外,李和鹏还贪污公款80.4万元。
李和鹏还有更高明的捞钱手段。李的妻子展某一直在郸城县副食品加工厂工作,1993年4月,李和鹏伙同展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要到的空白招工表,私自以展某的名字填写了招工信息,并虚构了展某曾经在郸城县财委子弟中学任教的事实。二人找到时任郸城县南丰镇教育组组长张某,商量把展某的手续加到南丰教研组,不上班而领取工资。后张某碍于面子,未按正常程序就安排会计李某将展某的工资列入南丰镇财政预算,给展某发放工资。从1994年7月至2010年5月,李和鹏和展某共领取空头工资11.1万多元。
李和鹏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之后,以其妻展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家庭经济困难为由,隐瞒展某在郸城教育部门已经有一份财政工资的事实,向有关领导和部门申请照顾,为展某解决财政工资。后展某以展甲的名字调到郸城县残联工作,但二人未将调令交给副食品加工厂,展某继续在副食品加工厂领取工资,同时展某在残联不上班。从2004~2010年5月,展甲在残联领取空头工资7.3万多元。
2011年9月,昔日意气风发的李和鹏在沈丘县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李和鹏涉嫌犯有受贿、贪污、诈骗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宗罪,涉案金额200多万元。
面对指控,李和鹏辩称自己遭遇政治报复,当庭申请周口市的市、县两级法院回避,法庭因此中止审理。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被移交到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7月,商城县检察院就李和鹏案提起公诉。
商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和鹏在担任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所得35.9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和鹏将冲账所得公款80.4万元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李和鹏采取伪造虚假的教师工作履历和招工手续,骗取国家教育部门和郸城县残联为其妻支付工资款18.4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和鹏另有77.7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和鹏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和鹏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对诈骗犯罪从轻处罚。
2013年12月1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和鹏犯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李和鹏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2014年6月5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期刑法班学员课题组编写的《中国法院(2010)年度犯罪报告》,将李和鹏列为反面教材。文中指出:“中国有很多法官如他,是模范法官,是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各种荣誉称号统揽一身,但是最终带来的却是莫大的现实讽刺。荣誉称号神马都是浮云,依然抵挡不住那些个诱惑,最终被捕。该案直接拷问了法院的体制问题,缘何优秀的法官不能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