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 向污染宣战

2014-06-30 08:24钟文渊
中国新时代 2014年6期
关键词:修订案环保法环境保护

| 文 ·本刊特约记者 钟文渊

30年前,国家向贫困宣战,不仅解决了温饱,还逐步实现了小康。如今再次宣战,对象却是全国范围内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问题

2014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中国提出的主题是“向污染宣战”。而刚刚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则被视为我国痛下决心,治理环境污染的一把利剑。

向污染宣战

“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这是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口号,他将治理污染提高到和反贫困战役同样的高度。

30年前,国家向贫困宣战,不仅解决了温饱,还逐步实现了小康。如今再次宣战,对象却是全国范围内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然而,在经济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一味追求GDP,让国家也付出了沉重和巨大的代价。环境污染已成为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重大民生问题。

于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了呼吁国际社会采取紧急行动,帮助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对不断增长的风险,尤其是气候变化,而确定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提高你的呼声 而不是海平面”之际,中国一改往年基本与世界环境日主题相呼应的做法,将中国主题确定为“向污染宣战”,再次重申两会期间政府治理污染的态度。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中国环境保护既处于任务繁重、压力空前的艰难时期,也处于有所作为、解决新老问题的关键时期。确定“向污染宣战”作为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突出当前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雾霾等焦点环境问题的关切和期待;三是展示中国政府铁腕铁规治污的坚定决心和应对雾霾等突出环境问题的积极行动;四是倡导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一起努力,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他进而指出,向污染宣战的主攻方向,是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水污染防治,抓好土壤污染治理,加大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向污染宣战是破解我国生态环境难题的必然选择。而向污染宣战的最有力的武器则是严苛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2014年4月底,四易其稿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相隔25年后,全国人大对环境保护法的首次修订,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与现行环保法相比,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首次将生态红线写入法律,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的责任,通过按日计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此外,环保法修订案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因为在环保部门和政府环境权力、职责,及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上,新法都给足了“马力”,业内专家普遍将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这部法律的修订,甚至引起了外媒的强烈关注。英国路透社在4月的一篇报道中指出,据专家透露,被雾霾困扰的中国将通过一部新的法律,赋予中央政府更多权力,包括关闭污染工厂和惩罚官员,甚至禁止一些地区发展工业等。

涉污企业要行动

工业生产离不开污染物的排放,在工业总产值高增长率的背后,存在着三废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据统计,我国工业污染占总污染的70%以上。工业集中区域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灾区。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全国18个重点流域工业园区的调查结果显示,2个国家级、7个省级工业园区,100%有水污染问题,78%涉及大气污染,17%存在固体废弃物污染。

而在今年2月,环境保护部通报对河北石家庄、唐山、廊坊等地大气污染防治的督查情况显示,这三地几乎都存在企业治污设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的情况,其中唐山被督查的46家工业企业中,34家存在各类环境问题。即使在污染治理水平较高,监管较为严格的北京,像燕京啤酒、金隅集团、牛栏山酒业公司这些著名的企业,同样存在超排偷排现象。

重典治污,已成为我国践行环境保护必然的法治之路。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也给众多涉污企业的肆意排污行为敲响了警钟。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接受采访时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加强了法律责任的严厉性,让环保法长出了能够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各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扼制那些心存侥幸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新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月中旬,北京某小区施工现场未做防污措施,当天北风3-4级

某工业园区,未做任何遮挡防护的装满白石灰的卡车川流不息

因此,一些高能耗、重污染行业,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面前面临巨大的压力。前瞻网产业研究员、分析师杨明靖指出,既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环境污染设备的处理,那么造纸、化工、冶炼、印染、水泥这些对环境不友好的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退出行业,另外谋出路;二是改进技术,引进设备改变排放标准。选择退出行业的另当别论,选择改进技术,提高排放标准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本来在这些行业的利润空间就极为有限,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很多企业处在亏损状态。因此,他认为这些行业的出路是:专注某些未能满足的细分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

而在现实情况下,无论是坚持传统市场,还是寻求细分市场发展,对于污染排放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一旦违法排放污染物,按照新法,企业要承担巨大的惩罚。因为新法规定,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实施按日计罚,并且罚款上不封顶。这一规定,正是新环境保护法在惩罚力度方面的最大亮点。

环保法修订案的公布,在工业产业中,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应对新法中环保标准的要求,是各个企业开始研究的课题。

华能集团副总经理胡建民坦言,新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对企业而言,执行环保的压力会有所增大。但是在2011年火电厂排放标准已经公布的情况下,环保法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大。“因为我们国家的排放标准已经公布了,我们现在都在按照这个排放标准拼命地改造,我们这三年来已经投入100多亿了,改善脱硝、脱硫。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完成,我们就不会触碰红线。”胡建民表示。

河北一发电厂某工程师则表示,随着环保标准要求的增高,各种成本相应也将增加,投资增加一成,各种电、泵等改造等都需要相应提高改造,而且这种改造是全方位的,至少需要两个多月的时间。

煤矿采挖也是环保部门紧盯的行业,另一位在某煤矿从事中层管理工作的张先生向本刊记者透露,在听说新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后,领导层已经两次开会专门讨论应对措施,“一旦被查处违规排污,惩罚力度要比以前大多了”。

而铜陵有色则在4月底的年报中透露,为了更好地适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和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要求,满足社会对碧水蓝天的期许,铜陵有色金昌冶炼厂将异地重建。

不过,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分析指出,“按日计罚”并不是针对所有企业的,是针对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所以这是一个保障性措施。

美中不足之处

一边是国家三令五申地表示要大力治理环境污染,与之相呼应的是国家立法机关经四次终审议通过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另一边却是频繁见诸于报端的环境污染事件,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江苏靖江水污染事件的阴云还未散去,杭州垃圾焚烧厂立项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再次轰动全国,如何有效地预防污染、治理污染成为众人关心的话题。

王灿发说,环保问题处理不好,有可能成为社会动乱的导火索。无力解决环境问题,也说明无力解决其他社会问题。因此必须要将环境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公众对环境利益的诉求及保障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监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很好的泻火口。

据了解,此前草案中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后又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而在最终通过的修订草案中,再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同时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王灿发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在几次修订草案中的扩大,从形式上来讲是一种进步。但王灿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这种诉讼主体范围的变化,实际上没有实质改变。他说,“放宽到辖区的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仍然使像自然之友这种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的组织都无权提起公益诉讼。既然是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就没必要把公益诉讼资格限制那么严。”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唯GDP至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曾经曝光的众多环境污染事件背后,都有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充当排污企业保护伞的情形存在。在矫正企业排污行为的同时,如何监督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行为也很关键。

对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加大了对官员的问责力度,一旦出现环境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然而,王灿发说,在环境污染治理中,赋予公众对执法者的监督权很重要。他指出,新法规定了按日计罚,这是一大进步,规定对违法者可以行政拘留,有利于遏制违法。但从效果来看最重要的还是要执法到位,因此让公众来监督不严格执法者才是最重要的。

虽然这个修订案在业内人士看来,还有一些遗憾和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但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家表示,在正式实施前的这半年时间,是留给环保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正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依照新法规定来顺应和改变的时间,更是对涉污企业提出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地排查、识别、控制企业污染风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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