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

2014-06-27 05:48常宇刚
关键词:重庆市犯罪青少年

常宇刚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重庆 401331)

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

常宇刚1,2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重庆 401331)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与吸毒和环境污染并列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重庆市具有大城市与大农村相结合的显著特点,其犯罪形势的变化趋势具有代表性。以重庆市为样本,充分认识青少年犯罪的现实状况,分析其犯罪原因,并在总结当前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经验和困境的基础上探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可行性路径,不仅对于重庆本身的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其他省市的相关工作也极具参考价值。

青少年;犯罪;趋势;对策

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它已与吸毒和环境污染并列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责任。重庆市作为全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直辖市,同时又具有大城市与大农村相结合的特点,其青少年犯罪状况具有典型性。近年来,随着重庆市成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城镇化率大幅提高,其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是青少年犯罪在数量、类型和人员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这对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现状和变化趋势

1.青少年犯罪现状

(1)涉嫌刑事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居高不下

据统计,重庆市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人数除2007年有所回落外,2006—2009年每年都保持在1.5万~1.6万人,2010年则猛增至1.7万人以上,虽然2009年和2010年其在涉嫌刑事犯罪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有所回落,但绝对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其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数量则明显逐年上升,从2006年的5 006人到2010年的7 569人,增幅达到50%以上,令人十分担忧(见图1)。这种上升趋势在近几年得到了一定的控制,2012年又回落到1.5万人左右(见图2)。2012年数据与往年相比,从涉嫌犯罪人员总数方面看,上升趋势明显,但其中青少年涉案人员有所减少(见图2),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非刑青少年去罪化和刑罚轻缓化成为司法行政实践部门的共识,对涉嫌轻微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多以教育为主,没有作为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处理。

图1 涉嫌刑事犯罪青少年统计表(单位:人)

图2 2012年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年龄结构图(单位:人)

(2)重庆市青少年犯罪仍以侵财类型为主,同时涉毒犯罪增幅较大

数据显示,重庆市青少年犯罪仍以盗窃和抢劫、抢夺等侵财类型犯罪为主,2006—2010年,涉嫌盗窃罪的占青少年涉嫌刑事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涉嫌抢劫和抢夺犯罪的占21.52%。近年来涉嫌毒品犯罪的青少年人数增幅较大,从2006年的519人到2010年的1 347人,虽然在涉嫌刑事犯罪青少年总数中的比例不超过10%,但增幅高达159.54%,值得关注(见图3)。另外,资料显示,青少年吸毒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吸食冰毒、K粉等新型毒品的案件数量更是增加明显。

图3 青少年涉嫌犯罪类型统计曲线图(单位:人)

(3)涉嫌犯罪青少年文化程度低

近年来涉嫌犯罪的青少年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以下者始终占85%以上(见图4),这与青少年本身的年龄有关,不少涉嫌犯罪的青少年尚处于求学阶段,还未来得及接受更高层面的教育,但这也说明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仍是当前青少年犯罪防控的主要对象。同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比例逐年升高,由2006年的1 177人到2010年的2 190人,增幅高达86.07%,较高学历青少年的犯罪需要采取专门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图4 2006—2010年涉嫌犯罪青少年文化程度分布图(单位:人)

2.青少年犯罪变化趋势分析

(1)低龄化趋势明显

近年来,重庆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数逐年上升,从2006年的642人增加到2010年的1 407人,而从14岁到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趋势相同,从2006年的5 006人到2010年的7 569人,数字同样触目惊心,在青少年涉嫌犯罪总数变化相对缓和的情况下该增长趋势尤其值得深入思考。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已成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的普遍趋势,“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2002年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2 78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全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本次调查的结果是,未成年犯实施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可见,短短几年时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又有所降低。”

(2)网络化趋势发展迅速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犯罪的网络化趋势近年来发展迅速,他们在网上联络,相互通风报信,甚至一些青少年在互联网上相互介绍犯罪经验,提供犯罪信息,他们还在网上召集犯罪同伙,组成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例如,九龙坡抓获的一个青少年抢劫团伙,他们建立了自己的QQ群,并在群里发布与抢劫相关的信息,这些人有的是出于好奇好玩,有的是跟着朋友出于哥们义气,大多数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

(3)暴力化程度加深

较之成年人,青少年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较低,而且喜欢逞强好胜,常以一些影视片中所谓的“江湖英雄”为偶像,加之很多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犯罪过程中他们常常表现出随意性和疯狂的暴力性,而且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案例1:在江北区发生的一起青少年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邓某(17岁,某厂子弟学校初三学生)在持刀伤人致死后竟然以此为炫耀资本,似乎感到十分光荣,直到被逮捕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案例2:周某某,1997年出生,在2010年刚刚上初一时,迷恋上了网络游戏,在将生活费挥霍一空后,就模仿电影《古惑仔》中的情景实施抢劫,在第一次作案时就将被害人残忍杀害。

(二)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析

1.社会的巨大变迁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近年来,社会发展出现了质的飞跃,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然而,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引起社会生活发生结构性变化,产生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从而导致犯罪数量增加。同时,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加;另外,经济发展促使人们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青少年由于自身不够成熟,抵御诱惑的能力较低,在快速发展的今天尤其容易迷失自我,为了能不劳而获而铤而走险。实践证明,社会的飞速发展往往会伴随犯罪率的提高,其中青少年犯罪的增加尤为明显。

2.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当前重庆市农民工数量达到800多万,大规模中青年劳动力外出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根据市妇联调查显示“至2007年8月底,全市有0~16岁农村未成年人440万人,其中留守儿童235万人,占农村未成年人总数的53.41%”。这些留守儿童在生活方面得不到良好的照料,在教育方面更是放任自流,如果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不能得到好的引导,很容易偏离社会的正常轨道,走上歧途。此外,由于各种社会复杂因素,导致当前离婚率逐年增高,虽然离婚率高低本身与青少年犯罪的多少无太大关联,但由于单亲家庭会使青少年得不到足够的关爱,因此,单亲家庭的增多就成为青少年犯罪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3.基础教育无力于问题青少年帮教

2008—2011年,重庆市仅记录在案的辍学高中生达到165人,如果将形式上保留学籍,但实际上早已不在学校的青少年包括进来,将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一些学校为了保证所谓的教学质量,害怕问题青少年影响其他学生,而将其开除学籍或虽不开除但实际上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导致重庆市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实证调查表明“学生的大量流失是一个新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威胁着社会治安,是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调查发现,学生流失的年龄越小,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实践及现实困境

(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庆实践

1.关爱层面

让问题青少年感受到家一样的温暖,在生活上给予其充分的关爱,对其全面健康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重庆市机关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老干部、老教师、老科技工作者、老模范、老战士(简称“五老”)开展了“大手牵小手”活动,及时给予以留守儿童为主的困难儿童以关爱,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一帮一”的帮教活动,不仅在学习上对这些青少年进行辅导,而且在生活中也对其悉心照料,使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在很大程度上弥合了这些青少年因父母不在身边而产生的孤独心理,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2.教育层面

首先,重庆市教委发起了在全市范围内创建“零辍学率”学校的号召,力争每一名青少年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对那些有一定恶习的青少年进行专门的针对性辅导,使之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而不是将其放任自流;其次,重庆市关工委还组织中小学退休教师自愿者成立了讲师团,对学习成绩差的问题青少年进行文化补习,对即将走向社会的青年进行技能培训,对农村的青年进行科技普及宣传,同时讲师团还组织专家学者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讲,使问题青少年有了自食其力的能力;再次,农家书屋的建立也使广大农村青少年的日常生活更加健康,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效果。除此之外,由重庆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青少年与法》杂志与《少年先锋报》《课堂内外》等青少年读物一起,在青少年群体中宣传法律,进行普法教育,成效显著,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行政司法层面

针对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重庆市行政司法机关积极作为,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第一,重庆市检察机关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对于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专门的关注,充分保障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二,重庆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的青少年法庭,做到了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案件专人办理,使之更专业化,更有针对性;第三,司法机关针对青少年确立了可诉可不诉原则,即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起诉,同时,人民法院对涉嫌青少年犯罪的可判可不判的案件一律不判,对能够判缓刑的一律适用缓刑;第四,公安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采取了“聆讯”制度,即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及当事人的教师一律参加对当事人的讯问,这样既教育了家长,也启发了教师,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现实困境

虽然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卓有成效,但不可否认,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形势还十分严峻。

1.上热下冷的窘境

这主要体现在市级机关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比较重视,但基层部门由于头绪太多,在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只能首先解决相对紧迫的工作,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相关投入就显得捉襟见肘了。另外,相较于犯罪打击工作而言,犯罪预防本身就属于“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而且,预防工作本身很难用现有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衡量,即使投入很大精力也往往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当今“快餐文化”的社会思潮影响下,在当前考核中心主义的工作模式下,基层部门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缺乏热情就显得合乎情理了。然而“不论是增加还是减少传统的警察、法官和矫正手段,对犯罪都没有重大的影响,但是,很多针对问题青年的预防项目却能有效减少犯罪”,就遏制犯罪这一目的而言,有效的犯罪预防措施显然比事后加大打击力度更划算。

2.人力物力的匮乏

虽然社会各界都积极行动起来遏制青少年犯罪,但当前专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还十分匮乏。与投入到禁毒和环境治理的人力物力相比,针对遏制青少年犯罪的投入微乎其微,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现状而言是杯水车薪。以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当前该项工作是由乡镇、街道一级的司法所承担,但现在很多区县司法所只挂牌子却没有人,例如YY县共有司法所29个,但实际工作人员只有17名。换言之,即使按照每个司法所一个人的最低配置算,也还有12个司法所处于无人状态,如此人力配置连日常工作的开展尚显不足,更遑论做好辖区内越轨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了。

3.青少年犯罪预防力量整合不足

目前承担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力量有代表性的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等,还十分薄弱,而且这有限的力量还各自为战,随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少年法学的兴起,公检法司等机关都针对青少年犯罪工作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机构,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措施,但遗憾的是这些机构和措施还没有被合理整合,在政府职能部门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此项工作,这样就难免会出现疏漏和力量重叠之处,从而不利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4.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虽然早在1991年我国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但不得不遗憾的说,以上两部法律规章的宣传力度过小,以致很多中小学生都没有听说过,更不要说对其具体内容的认知。大力宣传上述法律法规,使之成为青少年保护自身的有力武器迫在眉睫。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路径探索

(一)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诚然,“绩效怎样来测评、怎样来考核已经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不可否认,科学的绩效考核是衡量一个地区政府行政能力高低的最有效方式,同时也是政府服务社会效果的最直观的体现方式。维护社会稳定,控制当地刑事犯罪发生率必然应当是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职能指标之一。一个地区能否将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好,体现了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也是人民群众考量一个机构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内容更加能够满足该项工作的需要。

(二)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力量进行整合与规范

1.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专门性机构

成立国家层面的青少年保护专门性机构已成为少年司法学界的共识。很多国家都能为我们提供宝贵借鉴,例如美国联邦设置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儿童和家庭部;挪威建立的儿童权益监察专员制度;英国于2007年6月成立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等。大多数国家都用建立专门性行政机构的方式来保护青少年(包括儿童)的合法权益,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也是其重要职能之一。

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性机构还不成熟,但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已经具备条件,在这些省市进行试行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2.充分整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力量

在关爱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充分整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力量迫在眉睫。以重庆法学会少年法学分会为代表的科研机构,为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和少年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重庆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也应充分发挥其研判和整合功能,集中专门的人力和财力,对青少年犯罪的趋势进行及时的研判,定期总结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充分整合协调社会其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力量,使之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研判机构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整合交流平台。

(三)全面构建以问题青少年为对象的小众化教育模式

“全纳教育”背景下,为每一名青少年提供适合的教育是实现其全面发展的应有之意,是“最佳利益原则”的重要体现,这就需要开展教育的多元化建设。“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教育的需求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个性化、小众化和特色化才是对教育的真正需求。古往今来,早就提倡‘因材施教’,所适应的就是这种特殊化教育需求。”

“不花钱办教育,将来就只能花钱建监狱。”尤其是在当前针对非行少年矫治的收容教养制度废除之后,用教育的方式矫治非行少年的可行性模式研究更值得我们关注。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建立一系列的针对问题青少年的以“类家庭”式学校为代表的小众化学校,积极开展以社区为依托的问题青少年帮扶教育,逐步构建专业的针对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工读学校”、“替代性学校”和“行走学校”,使他们感受到类似家庭的温暖,体会到社会的最大善意,在抚慰其内心情感、提高文化素质的同时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一定意义上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途径之一。

(四)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年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应组织专人进行大力宣传,用动画片、漫画等喜闻乐见的形式让青少年对这些法律法规有直观的感受,使广大未成年人熟知三大法律规章的内容,从而真正做到保护自身安全,远离违法犯罪。目前,重庆市正在筹备建设主要针对青少年的禁毒展览馆,依托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同龄青少年的言传身教,使中小学生对违法犯罪得到直观的感受。

四、结束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集多部门之力齐抓共管。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确保他们能够健康全面发展,仍任重而道远。

[1]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J].法学论坛(济南),2010(1):90-96.

[2]姚建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3][加]欧文.沃勒,有效地犯罪预防——公共安全战略的科学设计[M].蒋文军,译.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4]孙德峰,宫宇,马欣.小众化教育时代的新教学模式探讨[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87.

(责任编辑 彭志强)

Chongq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in the New Period

CHANG Yu-gang1,2
(1.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2.Investigation Department,Chongqing Police College,Chongqing 401331,China)

Together with drug abus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threemajor nuisances to the human society.Chongqing is characteristic in its combination of rural areas and big cities,so the delinquency trend ismore representative.By taking Chongqing as an example,to get a full understanding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its root causes,to summarize the preventive experience and dilemma and to explore the possible ways of prevent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notonly to the social stability in Chongqing itself,butalso of sound indicative value to other provinces and cities.

juvenile;delinquency;trend;countermeasure

D917.3

A

1674-8425(2014)07-0082-05

10.3969/j.issn.1674-8425(s).2014.07.015

2014-01-07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制度研究”(GJ2012B09)。

常宇刚(1978—),男,辽宁铁岭人,重庆警察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刑事侦查学。

常宇刚.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4(7):82-86.

format:CHANG Yu-gang.Chongq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in the New Period[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4(7):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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