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活动受伤索赔案
湖南省新邵县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孙慧婷,课间休息时间,在教室外的二楼走廊上与同学跳橡皮筋时,身体失去平衡,翻过了走廊的铁栏杆,从4米多高的二楼坠落到水泥地上,当即昏迷不醒。在医院全力抢救下,该生昏迷20多天后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先后共住院治疗124天。出院后又在外地正骨医院等地进行门诊治疗。后孙慧婷的父母以学校拒绝出资继续为孙慧婷治疗为由,将该小学及上一级寸石学区推上了被告席。认为被告没有对年幼无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有效的监督保护,对孙慧婷摔伤的后果负有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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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孙慧婷未听学校的教育,根据学校规定本不应该在栏杆不高的走廊上做危险游戏时从栏杆上摔下致伤的后果,自身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小学虽对学生有日常规范教育,但对安全教育不力,特别是对学生在走廊这个不安全的场合做一些危险游戏时,未能制止,致使事故发生,应对原告孙慧婷从栏杆上摔下致伤所花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伤残补助等费用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上一级寸石学区负责赔偿的理由不予支持,认为原告孙慧婷人身受到损害与被告寸石学区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此都不服。原告当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直接依法改判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学校认为,他们一贯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学活动规范而严谨。学校楼梯口墙上也写了《小学生日常规范》,其中第19条是∶“注意安全,不准做危险游戏。”而且事发当时正值下课休息时间,老师没有发现孙慧婷在走廊上跳橡皮筋。该生班主任也补充解释说∶“班里也多次公开强调不准在走廊上跳橡皮筋,原因是怕影响人员来往通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孙慧婷系在课间休息跳橡皮筋时从栏杆上摔下致伤,主要过错责任在校方,学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学校并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赔偿能力有限,由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寸石学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第一,损害事件是否发生在“在校期间”。第二,损害事件发生时,学生是在老师的直接管理之下还是在老师的间接管理之下。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孙慧婷虽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损害,但事件是在下课后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的,这应视为教师的间接管理。对于间接管理,在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它们是关于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关键;而且每一个问题对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判定都具有充分条件的意义。一是安全教育是否对症下药。虽然班主任多次讲了不准在走廊上跳橡皮筋,但强调的出发点是出于影响人员过往,与安全教育关系不大;特别是走廊的栏杆离地面只有约90厘米,对于爱活动的学生而言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因此,学校的安全教育是没有对症下药,效果不好。二是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足够量的安全教育。从楼梯口墙上的《小学生日常规范》以及日常的安全教育可以看出,学校的确是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安全教育的量是否够,是不是名副其实,还要另当别论。从安全教育不对症来看,可以认为学校这种安全教育的量是不够的。由此可见,学校对此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学校要求赔偿是有道理的。
《教育法》第73条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实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本案中,学校没有预见到走廊上跳橡皮筋的潜在危险,也没有对栏杆采取一定的修理措施,酿成了该生的损伤事件。学校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是应该的。
(案例摘自《与学校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