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性经营与监管问题研究

2014-06-23 01:57:11胡争光李毅
时代金融 2014年14期
关键词: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监管

胡争光 李毅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施行主体缺乏,保险责任范围小,需求小,宣传不到位等现状,都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本文从规范性經营和加强监管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措施。

【关键词】农业保险 财政支持 规范经营 监管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概述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补贴保费、减免相关税费等政策的扶持,对在农业生产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所保险的责任范围广,保险对象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成本损失率高。因此,我国目前推行的农业保险大多是由政府发动组织的,并由政府直接组织并参与经营,或指派并扶持其他保险公司经营,享受政府补贴的保险项目。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旨在保护和扶持我国农业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它将财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创新了政府救灾方式,分散了农业风险,提高了财政使用效用,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现存的问题

农业保险在我国起步于上世纪20世纪50年代,中间经历几次停顿。在曲曲折折的发展历程中,走到今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多重经济政治和社会原因。基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它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也不容乐观,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主体较少

农业生产的体量巨大,而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现状,农业遭遇风险的几率又极大,这对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堪负重的。在微利和高风险的经营状态下,农业保险的承办主体缺乏,导致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大量保险公司在缺乏相关经营经验和政府扶持的前提下抵触此类保险业务。

(二)保险险种和责任范围有限,农业保险需求不充分

保险险种较少,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有限,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政策性险种主要集中于种养业,但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如蔬菜、水果、鸡养殖等尚未列入试点;部分险种保险范围较小,保险金额较低,这都压制了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矛盾

我国农民的收入较低,保险购买力有限,而政府保费补贴尚未解决保费支付的难题。而我国的农业受灾频繁,受灾风险大,保险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有限,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很难开展下去。

(四)宣传不到位

当前,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农户保险认识深度亟待提高。农业保险专业性强,需多部门配合持久深入地宣传推广。

(五)监督管理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有政策性、双重正外部性,这就决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目标等监管要素方面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亦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监管。监管立法缺乏、监管体系混乱、监管机构不合理、监管对象单一、监管内容失重、监管目标不正确等缺陷,都在严重影响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从规范性经营方面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规范财政补贴制度

我国财政应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补贴,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包括:一是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全部用于赔付。二是管理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既可降低农业保险价格,又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三是再保险补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二)健全组织机构,实行再保险

政府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封闭式管理,业务和财务单独核算。商业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国家政策性再保险公司上报业务和财务报表,并申请补贴。建立国家补贴的再保险体系是各国农业保险由自由竞争转变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

(三)加强宣传

农业保险是惠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实事,但搞强制命令是行不通的,要让农民真正理解、自觉接受和积极参与,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农民自觉加入进来。

(四)建立大灾风险基金制度

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大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大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大灾风险的能力。在正常年景,此基金只积累不使用,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先行赔付。

(五)建立农业保险费率信息库,指导各省调整费率

农业保险专业性强,险种种类繁多又复杂,且各省的农业发展状况不同,需要的政策补贴也各有侧重。保险监管部门应发挥掌握不同地区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优势,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在把握统一的标准的前提下,指导全国因时因地,增加农业保险险别并调整各地保险费率。

四、从监管监督方面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建立和完善各类监管机制

一是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监管农业保险市场活动,防止出现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控制农业保险市场资源、破坏市场规则的违法行为;

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例如是否擅自扩大农业保险法中规定的强制保险范围,或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某一险种强制保险,侵害农民的利益,是否打着政策性保险的旗号进行商业保险的经营,逃避保险法律法规的约束,增加经营风险,把经营亏损归结到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上;

三是各保监局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与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监管。

(二)建立严格的农业保险资金监管制度

政协性农业保险涉及到政府的财政支出,必须严格监管。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管。设立严格的报表监管制度,统一编制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实行非现场监管手段。并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设立农业保险基金账户和支出账户,严格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防止以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包括本级政府补贴的资金的。

(三)农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全国的农业信息进行汇总、研究、预测,做好农业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灾害统计资料和各种作物的成本数据,并定期公布,指导全国的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工作。

五、总结

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终于开始施行,但是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种种问题依旧存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保险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滞后带来的农业生产高风险,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也需要负责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并在完善的制度监管下,合力推进。

作者简介:胡争光(1973-),男,汉族,陕西咸阳人,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战略管理、产业组织、旅游企业管理;李毅(1986-),男,汉族,安徽合肥人,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MBA研究生,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级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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