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精典案例:酒店12点结帐案

2014-06-23 21:12河山
消费者报道 2014年5期
关键词:住宿旅馆旅客

河山

国际规则、行业惯例,简单将其转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对“12点退房”的“行业惯例”不作认可,就是一例。

店业中午12点结帐的惯例一直很不合理,在饭点上让人办退房缺乏人性化管理,给众多的消费者带来麻烦。

然而,打破酒店12点结帐却是一场攻坚战。

2008年3月6日,中消协曾组织评选地方消协的先进事例。专家论证会上,在众多事例中,我看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消协点评酒店12点结帐事迹,力举此案。于是,我找到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当年点评自来水格式合同的开路先锋,我们一拍即合,向不合理的行业惯例发起挑战。

可酒店也不示弱,称12点结帐是国际惯例。

国际旅馆协会1980年修订的《国际旅馆业新规程》规定:“旅馆合同自旅客到达后的第2天12时即告中止”。《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议草案》规定:“旅馆或旅客均可在当天中午以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也有“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的规定。可见,“12点退房”的规定确属旅馆业的“行业惯例”。

不过,“12点退房”的规定虽然是“行业惯例”,但主要从行业特点和行业利益角度考虑。而将“行业惯例”上升为立法则必须权衡各方面利益,慎重考虑。旅客向旅馆购买住宿服务,形成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强行规定12点退房,有悖于民法中公平交易的原则。

另外,国际规则、行业惯例,对旅客也并不具有约束力,简单将其转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而在立法中对“12点退房”的“行业惯例”不作认可,能为旅客和旅馆自由协商保留空间,为旅客提供更多的选择权。

时值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攻击酒店12点结帐有难度。于是张明秘书长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策略,先在北京远郊区县突破酒店12点结帐。我陪他到密云、延庆,与二区县消协同志沟通,与酒店经理座谈。很快,密云、延庆酒店率先打破12点结帐,推迟2小时,延到14点结帐,让顾客安心吃午饭,休息片刻。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坚冰被张明凿了一窟窿。“农村包围城市”,迎来2009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打破坚冰。

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旅客结账后仍需要短暂停留的,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规章形式为酒店12点结帐案划下一圆满句号。

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规范旅馆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且对旅馆经营者也是有利的。通过双方约定价格结算方式,旅馆可以开展多样化的计费方式,价格竞争将更为公平、活跃。

欣喜的是,《办法》颁布四个月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2009年8月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删去了“12点退房”的规定,仅作了必须明示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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