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斯蒙
一對內地夫妻帶著孩子在香港街頭小便,被路過的兩男一女阻止,雙方發生衝突。最終在警察到場調查後,母親涉嫌襲擊被捕。著名記者閭丘露薇在自己的微博上轉載了這個視頻,稱衝突中的港人青年“看不過眼報警,並且阻止夫妻離開,雙方爭執,青年遭人用嬰兒車推撞”。其態度傾向不言自明。
不過隨後有網民指出原委:“內地夫妻帶著兩歲的女兒在香港旅遊,因為女兒尿急,夫婦倆在商業街的廁所排隊未果,媽媽拿出紙尿褲在街頭給女兒接尿。雖然並沒有弄濕路面,但有三兩個香港年輕人還是對著小便的女童拍照。”內地夫婦要求刪除攝有女兒隱私部位的照片未果才引發衝突。
事情原本不大,從中卻能折射出很多。首先從法律上講,幼兒緊急情況下當街便溺在香港並不為過錯。根據香港《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第(2)款規定:“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也即不准隨地大小便的前提是正常情況,而非緊急情況。同樣閭丘露薇在微博中稱“不要在公開場合暴露孩子身體是做父母常識”也並無依據。按照香港《刑事罪行條例》148條第(2)款,“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觸犯“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間接說明了幼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暴露私處並非違法。真正應該為成年人遵守的常識反而是不得以任何藉口拍攝處於特定情況下幼童身體的隱私部位。
其次從社會道德層面而言,如果此事發生在某些“所謂”文明程度落後或者道德水平不高的地區(比如很多港人眼中的內地),2歲幼童因為憋不住而當街便溺並非是什麼了不得的大事,何況父母還用紙尿布接著,沒有污染公共場所。如果此事發生在所謂的高度文明社會(例如某些港人眼中的西方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拍攝2歲女童私處都已涉嫌侵犯隱私,甚至是製作兒童色情作品的重罪,面對這種行為,受害者父母當然有權力當場制止並保留犯罪證據。雖然不能說拍攝女童當街便溺且自稱為記者的香港青年目的是為了製作兒童色情照片,但不可否認的是,此類包含女童私處的照片很可能被用作兒童色情,畢竟戀童癖者的心態與常人不同。
因此一定要把問題歸結於道德水準的話,顯然保護幼兒的健康權,防止憋尿傷身;或者保護幼兒的隱私權,防止被心理異常的戀童癖利用的道德無論在任何國家都要高於不得隨地大小便的道德。比如在某些香港人無限敬仰的英國,警察義務為被身體情況所迫當街小便的孕婦做“遮擋”才是道德,別有用心拍攝幼童隱私來製造衝突只會受到輿論的一致譴責。
然而本次風波的吊詭之處恰恰在於這裡,以閭丘露薇為代表的生於內地又投奔香港的精英選擇了一個兩邊都挨不上的“道德標準”來譴責窘迫中的內地夫婦。既不考慮幼童脆弱身體承受的痛苦,也不在意拍攝其隱私對其精神上的傷害,甚至將本地服務設施不足都歸咎於內地遊客,沒有要求港府多建公廁。只是一味地指責——“看!你們內地人沒素質地隨地小便了”,“看!你們內地人沒素質地動手了”,以此證明自身的高貴。
應該說類似言論不是特例,長久以來,為了對抗中央政府和內地,香港某些精英刻意營造出一種港人社會更加文明、道德水準更高的形象,然而實際並非如此。筆者工作的寫字樓附近天橋上,時常見到西裝筆挺的辦公室白領談笑吸煙後隨手將煙頭扔在欄杆下;平日買菜的市場裡,攤販們以次充好也不罕見;上下班乘坐的公交車,甩站更是平常。甚至被吹噓上天的城市管理,其實也並不如何出色,至少缺少公廁的抱怨,在內地遊客大量湧入前就早已有之了。近日的香港新聞裡報道,涉嫌猥褻一對年僅4歲和6歲姐妹的學校朗誦導師被判罪名成立,刑期卻僅有短短5個月。相反視頻中保護女兒的母親如果襲擊罪名成立,入獄則可能更長。更不用提少數港人當街辱駡大陸遊客,卻從未受到刑罰,哪怕輿論譴責也是軟弱無力。
總之香港社會的道德標準其實頗為畸形。一方面在英國殖民者的強制下,港人養成了表面上遵規蹈矩的習慣;另一方面由於缺少社會變革,從封建王朝時期遺留下來的部分舊觀念仍然得以保留。典型如直到1971年才廢除了納妾制度,現今媒體中仍然習慣稱家庭傭工的雇主子女為“少主”,宣揚傳統僕傭忠誠主人觀念的電影《桃姐》能在香港大賣自有其社會基礎。
由於歷史原因導致道德風俗差異其實很正常,內地和香港交往中偶有摩擦也不奇怪,雙方本應當以平常心處之。以筆者之見,普通香港民眾倒也並不天生自認高人一等,但總有某些心存異想的香港精英,或是投奔到香港的內地精英時刻為港人製造出“高貴感”。通過片面強調內地人的個別不文明舉動,無視少數港人歧視甚至當街辱駡內地遊客的行為,以挑撥兩地矛盾。甚至連聚眾賣淫嫖娼這種在香港同樣會遭到鄙夷的違法且敗俗行為,一旦換成內地在打擊,也要跳出來維護所謂港人北上的“性自由”,其雙重標準由此可見一斑。也許,不如此不足以證明其對抗中央言行的正確,不如此不足以證明自身投奔“自由”的正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