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迟
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纷纷调整发展战略,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抢占未来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自2010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呈现出总量快速增长,效益持续提升的良好势头。金融支持无疑对“十二五”以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成长起到了决定性支撑作用。时至今日,全面评估“十二五”以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对于更好实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最新进展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年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15%左右。从实际情况看,在近几年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速度明显高于传统产业,显示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国家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工业经济总体弱势中逆势上扬,部分产业增长速度达到工业经济总体增速的两倍左右,部分行业利润增速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均高于同期工业总体增速。产业多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打破国外技术垄断,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各产业相互交融,涌现了一批新业态、新模式。战略性新兴产业业已成为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由于国家统计局目前尚未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数据,因此,无法从国家层面获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发展状况。但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开始统计本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状况。例如,2013年,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500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4.48%%。以下从国内一些省市公布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参表1),我们可以获取相应的数据,从而“管中窥豹”地推导整个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
资本是行业成长的血液。战略性新兴产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吸引了大量投资资金持续向其聚集。中国在新能源项目方面的投资已经达到世界第一。来自第15届高交会的信息显示,2013年1-6月,在节能环保领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增速分别高达31.8%和54.5%。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通信设备、电子元件、专用设备行业分别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94亿元、989亿元和5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28.1%和31.8%,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5.4%。在生物领域,医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增速达33.7%,2013年上半年实际增发的126家A股上市公司中生物领域企业占比达8.7%。从各地的情况来看,2013年,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1881亿元,占工业投资的26.8%,增长13.8%;广东主要中资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贷款余额为248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5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16亿元,同比增长36.7%;股权质押贷款余额916亿元,同比增长30.3%。显然,持续的高投资对“十二五”以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成长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作用。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金融不协调
考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需要把产业周期和投融资相结合。根据产业周期理论,一项产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持续期以及衰退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产业的技术成熟度与市场的风险度均不相同。根据投融资理论,资本的特性是追逐最大利润,同时回避风险,取得二者的平衡是最佳的结果。以上述标准考察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四年来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一直存在着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金融之间的不协调,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产业发展阶段与融资形式之间的不匹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其供给资金的风险也在逐渐减小,因此,供给资金的种类应当是从可承受高风险的资金逐渐下降,前期进入的资金应该是能够承受最高风险的。在美国硅谷,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的风险投资支持,正是风险投资的进入将早期项目转化为相对成熟的企业,之后大规模的银行资金才可以进入。反观我国的情况,由于资本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不完善,本应该发挥“主力军”作用的风险投资却出现“缺位”。调查显示,中国风投业早期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额只占全部投资的8%左右,且还呈下降趋势。国内风险投资运用的另一个倾向是日益靠近银行资金的运作模式,目前不少风险投资等同于一般的管理资产,许多机构虽然被称之为风险投资,但已成为“保险投资”。从国际经验看,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企业发展的前端,近来更有向萌芽期延伸的趋势。相比之下,我国风险投资的运作更凸现出我国风险投资团队对新兴技术项目的技术发展路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显不足。
二是产业特征与金融供给模式服务对象的不匹配。银行间接融资一直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而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容易接受的资产大多是房地产、大宗原材料、存货等固定资产或实物资产等有形资产,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企业的又大多以拥有知识产权等“软资产”居多,固定资产等传统抵押品较少。例如,节能环保、生物、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中的多数企业普遍拥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如此的错配造成许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无法获得来自银行的资金支持。
三是产业领域中企业构成与银行贷款取向的不匹配。整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中75%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大型垄断企业较少,在生物、新材料等部分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所占比重更高。从以往的经验看,作为融资主渠道的银行大多按照“贷大、贷集中”的客户授信模式运作,而这并不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小、散、专”的行业主体结构。因而,与一般性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相类似,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甚至更突出。从实际的信贷投向看,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而且多数贷款投向了上述两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而生物、新材料等行业中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依旧突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风险问题较为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科技企业类型更是如此。以北京中关村地区为例,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统计,该地区所属企业存续3年以上的不到40%。另一方面,中国银行业的规模结构显示,大型银行占据主导地位,总资产占大、中、小三类规模银行总计的65%,主要以贷款形式出现的对非金融性公司债权占63%,吸纳的储蓄存款更是占到78%以上;而理论上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小型银行总资产仅占13%,对非金融性公司债权占12%。endprint
回顾战略性新兴产业过去几年的发展,上述三点不匹配状况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随影而行”,一直仍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中,产业特征与金融供给服务对象的不匹配是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固有特性所致,否则其就不成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了;企业构成与银行贷款取向的不匹配属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反映。这两个问题具有普遍性。赛迪智库的新近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来源的前三位是政府资助(包括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等)、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融资成为主渠道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及历史有密切关系,属于“中国特色”的产物。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则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政府还掌握了大量的金融资源。2011年,中央财政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参表2),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24个省市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可由政府分担行业成长的成本与风险,但却有可能丧失了市场筛选的功能,且由于财政性资金的“软约束”性质,其使用效率并不高。
总的来看,资金的供给仍然远远不能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企业的资金需求,致使产业成长的潜在可能性未能充分释放。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90%左右的科研项目没有成功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之所以如此,有50%以上的原因来自资金制约。从上述两个主要资金渠道——政府资金与银行融资来看,财政资金等政策性资金的覆盖面很低,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也不完善。有关北京中关村地区的调查显示,即便在财政较为宽裕的北京中关村地区,财政资助资金对企业的门槛也依然较高,扶助资金规模不足园区企业上缴税费的2%。银行在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时还缺乏合理的授信方案和风险缓释措施,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还缺乏银政合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的界定、处置不够清晰,也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仍难以大规模发挥效用;担保体系分散风险功能没有充分体现,政策性信用保险体系发展滞后。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担保机构代偿比例不足1%,代偿损失率仅为0.2‰左右。信用保险仅在信用保险贸易融资试点、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中有介入。在此情况下,银行拓展业务和创新产品的动力不足。
三、未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对策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应该说,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几年的发展总体上基本符合事先的预期与计划。未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有利、积极因素,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望继续保持前期快速增长的势头。因而,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至关重要。有关方面预计,2015年和2020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需求,将分别占社会融资总量的8%和15%;融资总量将分别达到1.68万亿元和4.42万亿元。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将逐年上升。因此,为了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构建与完善多形式与多渠道资金投入的融资体系,同时在产业发展中的不同阶段与不同产业链环节之间进行及时的动态转换。
(一)构建市场主导的融资模式
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十八届三中央全会进一步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毫无疑问,上述论断同样适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问题。从深层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不单是一个技术性的金融支持问题。在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还涉及到市场的功能与定位及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由于现阶段我国政府还掌控中许多重要资源,对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因此,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常常会越过市场的边界而直接代替市场决策、行事,最后往往是“得不偿失”和“事倍功半”。近年来光伏产业发展中的惨痛教训已经给我们提出了足够的警示。未来金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成长特性,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选择作用,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匹配以相适应的金融工具与融资形式。政府的调控与引导作用只是体现在市场手段不足以支持时的“扶上马、送一程”的补充与扶持,而切不可一直“相伴相随”,甚至是“拔苗助长”式的过度介入,以至于“欲速则不达”。前期光伏产业发展中的惨痛经历再不能再重演了。
(二)不断完善投融资体系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融资需要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来满足其复杂的需求。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已经开始形成。当然,这样一个金融支持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丰富,尤其需要加强两大融资支柱的资本市场与银行贷款的培育与提升。
从资本市场看,一是要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上市的联动发展,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二是增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能力,围绕初创期企业成长的需求,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力度;针对成长期企业的需求,加大重大科研及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组建专业性高新技术产业创投基金,探索推进政府股权投资。三是借助民间机构等力量,扶植发展一批诸如创新工场、车库咖啡之类的新兴产业孵化机构,提升产业发展的市场活力。
对于商业银行,要加强金融制度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未来的高增长潜力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收益,而这恰好是当前财务报表中无法体现的科目。只有建立体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才能使得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的获得商业银行的市场性金融支持。此外,应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使得处于发展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容易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往往具有评估值较高的知识产权和较为完善的产业链。endprint
(三)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
政策性金融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各级政府还掌控大量金融资源的情况下,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支持作用就更加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未来应更加有效地运营政策性金融工具。
1.实施信贷倾斜政策,这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实施差别化利率政策手段,干预商业银行的信贷方向来贯彻产业支持意图,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市场性金融活动。政府还应明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贷款利率上限进行严格管制或进行窗口指导。这在政府主导型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尤为明显。此外,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载体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良好协作关系,降低载体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载体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可能性。
2.组建财政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担保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融资担保作用,同时引导由民间出资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助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融资担保业务,尽快建立与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助性担保公司为辅”的“一体两翼”模式的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3.组建专业性贷款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与发展银行等新型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行金融组织体系模式下,通过金融组织(业务部门)创新方式,设立与发展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商业银行、规模性商业银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部,引导中小商业银行、规模性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市场性金融活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载体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信贷支持。
(四)持续培育资本市场
为了增加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特性与直接融资的匹配性,未来需要不断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持续培育与完善资本市场。一是应增强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功能,提升企业的规范运营,使企业更容易找到投资方。二是提升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功能,使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购信息的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并购重组进程。因此,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功能和并购重组功能,对处于发展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因其产业发展潜力,能够被面临业务转型的上市公司快速获取并购信息,通过顺利实施资产并购重组行为,使得上市公司业务转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而可以快速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三是应推进资本市场的产品创新,完善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体系。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单个载体企业的融资规模小,可以积极尝试多个载体企业以集群方式发行债券或票据,这种发债方式又称为集合债券或集合票据,并可以灵活设置债券或票据的发行期限,以满足不同融资期限载体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债券或票据投资(贴现)创造条件。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endprint